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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又称为台澎金马、台闽地区、中华民国自由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中华民国政府现行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中,其相对概念为「大陆地区」及「港澳地区」。 名词历史.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至1980年代. 1949年12月,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进入1950年代后战事渐歇,中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隔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的格局形成,此后中华民国方面多使用「自由地区」指称政府统治区,并称政府未统治之区域为「沦陷区」。此时期「大陆」或「沦陷区」范围包含外蒙古,但主要指涉对象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范围。政府迁台后,因实际控制领土缩小以及分治局势的持久化,使宪法诸多规定产生窒碍难行之处,故在1966年修订作为宪法附加条文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其中首次将「自由地区」写入条款。另外在部份教科书、课外书与政治作战文宣中会使用「复兴基地」一词,意指中华民国在台澎金马东山再起。中华民国政府统治范围随时间演进亦有微小变化,主要变化有:1955年大陈岛撤退,浙江省仅剩之台州列岛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占领。1971年南沙群岛的中业岛被菲律宾占领。 中华民国政府在此时期亦会使用「台湾地区」一词,「台湾地区」在此时期仅包含台湾本岛、澎湖群岛及其附属岛屿,并不等同于「自由地区」,其主要原因为台北市与高雄市分别在1967年与1979年升格为直辖市后脱离台湾省,但许多政策上仍将其视为一体,故使用「台湾地区」作为统称,例如1987年发布的《台湾地区解严令》。位于福建沿海的金门及马祖,则因位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对峙之前线而实施战地政务,通常政策上会分开指称或合称为「金马地区」,例如金马战地政务下的通行证制度。 1990年代至今. 1990年代随著冷战结束,海峡两岸关系开始缓和。随著中华民国解除台湾地区戒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之国策,两岸交流日渐频繁。 中华民国方面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及《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等规范海峡两岸关系的新法律。在此系列法律之中均定义「自由地区」以及「台湾地区」为「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地区」;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之大陆地区与港澳地区相对。法律条文之外,目前中华民国政府各机关对于表示其有效统治领土的用词不一,主要包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则在制定《》后开始将「台湾地区」写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台湾地区」为指称中华民国政府统治地区的单一用词。 认知差异. 对「台湾地区」一词的认知,依各方立场解释不同而有差异。 各方定义的「台湾地区」行政区划比较.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华民国在台湾本岛、澎湖群岛及其附属岛屿成立台湾省,并将南海诸岛划入广东省,后析出其部份地区成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早期将海南特别行政区并回广东省而后又于1988年设立海南省。中华民国则在1967年起陆续设立了6个直辖市,并将实际控制的南海岛屿划入高雄市。 参见. 重定向;重新导向;字符;字元;文件; 档案;快捷方式; 捷径;项目;专案;计划;计划;计划;计算机; 电脑; 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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