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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总督
澳大利亚联邦总督()是澳洲君主在当地的代表。按照现行澳大利亚宪法,澳大利亚属于大英国协王国。其君主澳大利亚君主,一般不居住在澳大利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总督在君主授权下代表其执行国家元首的职务。 作为君主的全权代表,总督在法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力。宪法赋予他国家的最高行政权。他可以制定和取消法令,并且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颁布选举令状,任免各部长,全权大使和联邦总理。同时在司法上拥有任命澳洲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和颁布特赦令的权力。但是,按照承袭自英国的西敏制传统惯例,总督作为君主代表,不干涉行政,并按照总理和内阁的建议行使权力。 实际操作上,总督由总理提名,而由君主任命。早期的联邦总督任命时,澳大利亚政府、君主和英国政府会进行三方面的沟通,最终人选更多地反映君主的个人选择和英国政府的意见。初期的历任总督大多是英国贵族,而且最初的总督都自认为不但是澳大利亚的代理元首,也是帝国政府和作为帝国领土自治政府的澳大利亚政府之间的联络官,对澳大利亚政府传达帝国政府的意见。随着澳大利亚国内政治的逐渐成熟,英国政府对澳大利亚政府的影响力迅速减少,总督作为联络官的角色也很快淡化。此后,自从英国在1930年代威斯敏斯特法令后确认了各自治领的独立地位以后,君主就没有拒绝过澳大利亚总理的提名。同样的,在总督任命的问题上,君主只能遵循澳大利亚总理的意见,而不考虑英国首相和英国国会的建议。实际上,当代总督的任命和罢免都掌握在澳大利亚总理手中。而且自1960年代起,每位总督都是澳洲人。 这些法理上的和惯例上的矛盾有时会造成争议。在1975年的宪政危机中,总督约翰·柯尔以总理无法使参议院通过预算案为由,解散了高夫·惠特拉姆任总理的政府。当时,澳大利亚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决定不予干涉,理由是澳大利亚自1930年代英国确认其独立地位并在1942年接受此独立地位后已成为独立国家,除去《澳大利亚宪法》规定须由君主亲裁或影响君主宪政职权本身的事项外,其他权力都已交由总督代行,因此女王认为她按惯例,不应用权干预总督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而宪政危机必须由澳大利亚自行解决。但是约翰·柯尔的举动此后一直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法律上,按照西敏制的惯例,总督不应解散在众议院拥有多数支持的政府。政治上,反对者认为一个非民选的总督不应有权解散由人民选出的政府。故近年总理一般会提名缺乏政治背景的人士(特别是退休军官和法律界人士)担任总督。 当联邦总督外访、从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任职时间最长的州总督便会代理职责。 官邸. 总督的首要官邸是位于首都堪培拉的总督府。此庄园被联邦政府收购之前名为亚拉伦拉(Yarralumla),至今俗称一般仍称此名。 总督的另一正式官邸是位于悉尼的水师提督府,位于北悉尼港的岸上。总督驻悉尼的时候使用这座官邸。 在其他州府,总督没有特置的官邸。在访问时,总督按惯例会住在当地的州督府。
澳大利亚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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