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之后建立的行政区划体系,历经多次调整。现行体系主要包括4级结构: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
作为一级行政区的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类,自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起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23省(其中台湾省未实际管治)、4直辖市、5自治区、2特别行政区。省和自治区之下通常被划分为地级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之下划分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等县级行政区(另有林区、特区各1个特例),县级行政区之下划分为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街道办事处等乡级行政区,形成4级行政区划体系。但部分省级行政区存在省略地级行政区直辖县级行政区的3级体系的情况。另有省略县级行政区的3级体系或额外增加某一级别的5级体系的极少特例。
直辖市之下不设地级行政区,直接划分为县级行政区(包括副省级市辖区),形成3级行政区划体系。特别行政区辖域范围小,根据《基本法》不设政权性区域组织,又根据一国两制沿用故有的区域划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行政区划仅包含省、县、乡三级,不包括地级。但在实际情况中,中国大陆现行的行政区划体系事实上承袭自民国时期,地一级的行政区划大量保留存在,并逐渐实体化为地级行政区。此外,部分地方以管理区、开发区、新区等形式设置各种非标准行政区,其相当等级通常由负责设置的上级行政区决定。
区划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源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代建立的行政区划体系。与国民政府设置的行政区划体系类似,但有所区别。随着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的军事胜利扩大至中国大陆全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成立时,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到1967年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现行区划.
数量统计.
截至202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区划统计数量如下。
其中省级以下区划统计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资料。副省级城市计入地级市,副省级自治州计入自治州,副省级市辖区计入县级市辖区,区公所列于乡级行政区之后并计入乡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
包括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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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主要包括地级市和地区两类。自治州为类似于地区的地级民族自治地方。此外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置有盟,也基本和地区相似。不少地级市是由原本的地区通过撤地设市或地市合并而得。
十五个较大的城市被设置为副省级城市,但从上下级管辖关系来看,副省级城市所处地位和地级行政区一致。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作为副省级自治州地位较为特殊,不仅直辖有11个县级行政区,还管辖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两个地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主要包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三类。自治县是县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置有和县/自治县相似的旗/自治旗。另有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湖北省直辖神农架林区。
地级行政区中的地级市可以管辖市辖区和县(自治县、旗、自治旗),通常还可能代管一些县级市;而地区(自治州、盟)下不设区,只管辖县(自治县、旗)和县级市(但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例外,管辖新林区、呼中区,以及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的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
省级行政区中的直辖市均直接管辖县或市辖区。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为副省级区,但从上下级管辖关系来看,这两个副省级区所处地位和其它直辖市市辖区基本相似。
乡级行政区.
乡级行政区主要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三类。民族乡是乡级的民族自治地方。此外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置有和乡/民族乡相似的苏木/民族苏木,在北京市设置与乡、镇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地区办事处。
乡级以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乡级以下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社区等形式。这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村民或居民直选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管理,理论上并不属于行政区划层级之一。
近年来,一些县级的城市或市辖区开始尝试进行撤销街道、扩权社区减少基层层级的区划改革,在这种情况下,新组建的大社区具有部分基层行政区划组织的职权。
现行行政区划的地位.
实际管辖区域.
中国传统意义的行政区划,在同一层次的行政区划的辖域范围内包括地方行政事务、民事、司法、统计、人口、税收(不含国家税)依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即全部归于同一层次的政府管辖之下。改革开放之后,大量涌现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旅游区,同时对政企合一的国有农场全部撤并、财税制度的改革,对获取同一资源特别是财政税收的争议,最终上一级政府取得优势情况,因此出现诸多现代意义的只有统计、人口行政区,多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局部区域。
由于中国特有的政治,行政区域具备行政级别,同样,行政区域负责人也被冠以对应的行政级别。中国内地行政区域的行政级别从省级到乡镇的科级,各个层级都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为正省级(正部级),副省级城市为副省级(副部级),一般的地级行政区为地市级(地司级),甚至也有副地市级的城市或县,一般的县级行政区为正县级,也有副县级的行政区,乡镇一级为科级。
行政区域的基本设置,直辖市行政区域为县(自治县)、市辖区;省、自治区设地市级一级行政区(含副省级城市);地市级行政区下辖县级行政区(包括副地市级行政区域);县级行政区下辖乡镇级行政区(包括街道办事处,含副县级行政区);乡、镇设政府,为基层政权。
最高行政首长对应的行政级别,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省、自治区与直辖市)的首长为省级(部长级,或称省军级),兼任中央政治局委员者享受副总理级待遇,可以在头衔前挂“党和国家领导人”称呼。副省级城市的市长为副省级(副部级),一般地市级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长官为行政级别为地市级(地厅级,或称地师级),县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为县级(或称县团级),但是直辖市下属的区、县享受地级市待遇(重庆部分县除外)。基层政权乡镇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为科级,直辖市的乡镇享受处级待遇,其他依次对应。
因此,实际上中国大陆的行政区域和官员的行政级别,有省部级、副省部级、地市级、副地市级、县处级、副县处级、乡科级和副乡科级共计8个层次。
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亦有划分行政区域,但这些区域不设政权性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行政权利,通常仅用于如选举、统计或法定登记等用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分别是当地的最高的行政首长。出访时,受副总理地位待遇。
宣称的台湾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的地图中,如需要标绘台湾行政区划及显示行政级别时,则将之对应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区划级别制度。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的“台湾省”地图中,即将台湾省划分为9市(其中台北、新北、桃园、台中、台南和高雄6市标为地级行政区;基隆、新竹和嘉义3市标记为县级行政区)和11县,省会注为台北市。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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