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
自治州
自治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单位,自治州为民族自治地方,地位介于省一级与县一级之间,属于地级行政区,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按照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受很高的自我管理权利,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中国大陆设立自治州的有省和自治区。自治州管辖的县级行政区为县、自治县、县级市。至2012年末,中国大陆共有30个自治州。民族自治州通常亦简称为“州”,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简称“延边州”。
简介.
自治州属于地级行政区,受所在的省或自治区领导。自治州为民族自治地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受很高的自主权利。自治州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州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州长由自治主体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管辖的行政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有的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有的以两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如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自治州绝大多数位于西部和南部地区,位于东北地区的延边州是唯一例外。
自治州中的民族构成.
以下列出各省区自治州中的民族构成。为2010年数据。
已撤销或更改的自治州.
列表可能不完全,尚待补充
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在30%以上的地级行政区.
以下所列不包括5个自治区所辖的同自治民族人口占多数的地级行政区,人口以201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