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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对分别以林彪、江青为首的两个“要夺取最高权力”的集团(官方称之为“反革命集团”)的总称。其中包括被毛泽东称为“四人帮”的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等江青集团核心成员以及邱会作、吴法宪等林彪反党集团成员。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陈伯达也作为江青集团成员接受审判。 审判准备.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逐渐成为中共实际的最高领导人。在他的倡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开始对分别以江青、林彪为首的两个政治集团在法律上进行审判和定罪。值得注意的是,中共有意把张春桥的政敌陈伯达划归“江青集团”,以避免林彪问题的复杂化。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特别法庭设二个审判庭。决定指出:特别法庭实行公开审判,其判决为终审判决。 全文有两万多字,被告人共10人,审判前已公开。198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查了起诉书,决定受理此案。 庭审过程.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1号(今中共北京市委旧址、北京市人民政府来访接待室旧址)公开审理此案。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时,第一次开庭,黄火青代表检方宣读起诉书后,庭长江华宣布:江青集团案的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由第一审判庭审理;林彪集团案的被告人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由第二审判庭审理。 判决结果. 1981年1月25日上午,法庭宣判,认定10名被告人均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要成员,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1986年,毛泽东的侄子毛远新因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而被审讯判刑。 事实认定. 刘少奇被诬告陷害、迫害致死案.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共谋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 由于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 法律依据. 法庭根据对本案适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生效的第一部《》。 影响及评价. 这次审判中,素来与张春桥有隙,且被毛泽东定为“林陈反党集团”的陈伯达竟然作为“江青集团”主犯受审,有学者认为这是又制造的一大冤案。 林彪集团主犯吴法宪受到法院威胁,他回忆说: 另外,1980年12月12日,廖沫沙以证人身份出席江青的第五次庭审,指证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诬陷迫害老干部的犯罪事实,在庭上他曾陈述:“……1955年初,我生病住在北京医院里,江青还到我的病房来,谈起过去上海的情况,还津津乐道,达一两个钟头之久。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她完全了解。可见她是故意诬陷我,制造冤案。我被无辜关押了八年多,流放劳改了三年。挨批斗也有几百场,肉体受尽了酷刑,我的满口牙齿都被打落了……”当时江青在庭上对廖沫沙多番辱骂:“放屁!”“你不必作假了。三家村不是你有份?!”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制止江青:“不许你讲话!”江青反击:“为什么?我有权辩护,有权揭发你!”其后审判长多次制止江青未果后,以江青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命令将江青押出法庭。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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