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艺奖
国家文艺奖,是中华民国一个文艺奖项,现今由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颁发,奖励对象为「具有卓越艺术成就,且持续创作或展演之杰出艺文工作者」。
历史.
国家文艺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5月1日(民国六十三年),是中华民国政府为奖助优良文艺创作及各项文艺活动而设,除设置国家文艺奖以外,奖助文艺作品翻译、文艺活动、文艺人才、文艺事业以及国际文艺交流等;奖助分12类、36奖项,得奖者可获得奖金新台币20万元及金质奖章;自1982年(第八届)起,设立特别贡献奖得奖人;自1989年以后,奖金增至新台币30万元以至40万元。
1992年至1996有时会同时举办中华民国翻译奖。
1997年(民国八十六年)国家文艺奖改由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承办,原称为「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文艺奖」,官方及媒体称「文艺奖」,以便与旧制「国家文艺奖」有所区别;但官方于2001年经过文建会更名为「国家文艺奖」,至此两者名称混同。
旧制已办二十二届,新制却从第一届开始。旧制与新制最大差别:旧制「类别与项目」较为细密完整,比如文学部分,旧制细分小说、散文、儿童文学、新诗、旧诗、歌词、传记文学、新闻文学、戏剧、文艺理论、电影剧本等,每届申请人够水准则颁发,无则从缺。新制则较重视终身成就,未必与当年成就有关,如文学类则仅一人得奖,为奖励以生命力量坚持持续艺术创作,并积极创造独特且具现代性的风格之艺文工作者。原分为舞蹈、戏剧、文学、美术、音乐五类,2003年加入电影及建筑两类,并将奖金增至新台币60万元,2009年又修订为每名得主获得100万元。旧制得奖人亦皆当代文学艺术硕彦,少数人在旧制与新制上重复得奖;旧制得奖名单有待补遗。
2015年改为两年一颁,文化部也要求国艺会在颁奖典礼部分,预算比例不得像过去几届过高,避免模糊挹注艺术资源的焦点。国艺会执行长陈锦诚表示:「会有这样的变革,是因为考虑艺术创作的卓越,需要时间累积与淬炼。」至于每隔一年举办国家文艺奖所省下的1500万预算,将会回到其他补助机制,继续挹注艺术文化。
为了推广得奖者的创作思维与历程,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与民间出版社合作出版每位得奖者的传记,并委托公共电视文化事业基金会制作纪录片《文化容颜》,使社会大众得以深刻了解他们的艺术生命。
历届得主.
旧制.
旧制第十三届(1987年).
1987年6月30日到7月15日收件。1988年3月25日公布得奖名单,4月14日颁奖。
旧制第二十二届(1996年).
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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