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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 (台湾)
小学校,为台湾日治时期1898年起,以中央或地方经费所开设的儿童义务教育学校学制,相当于小学。除了小学校之外,台湾总督府依照当时社会情况,还设有公学校、蕃人公学校及蕃童教育所。 小学校又分为六年制的寻常小学校和两年制的。前者属义务教育;后者则非,并教授高等科,为寻常小学校之后较高等的知识。而寻常高等小学校为设有高等科的寻常小学校。小学校与其他同时间台湾所设儿童义务教育学校最大不同的是,小学校为专供通日语的学童(几乎为日籍学童)所念,科目与日本本土一般的寻常小学校完全相同。 战前小学校与公学校合并为国民学校,惟仍有部分原小学校校区及学童使用日语为主的「第一号表课程」 简介. 小学校与公学校的最大不同在于法律上:「常用国语(日语)者的初等普通教育,依据小学校令」。也就是入学小学校资格必须为日籍学童或通日语的台籍学童。不过,少有台籍学童拥有足以进入小学校的日语程度。 1898年小学校令明定小学校的就学资格为8岁以上,14岁以下的日籍儿童、并将本来的四年制教育延伸至六年,并设两年的寻常高等小学校(初中)。除此,该规定还明定此小学校应教授的科目(作文、读书、习字、算术、唱歌与体操)、师资与例假日,除了某些部分因应台湾特殊情形外,小学校所有科目与师资等等规定,一律与日本本土寻常小学校完全相同。 因为台湾的日籍学童人数较少,总督府也较为重视,日籍学童的小学校教学率达九成五以上,远比台籍学童就读公学校的七成一高,除此,也因为学习制度较能连接,小学校考上寻常高等小学校的比率远高于公学校毕业生。 沿革. 1895年,日本开始于台湾的统治。隔年,1896年,台湾总督府辖下之学务部以普及日语为目的,于6月公布「国语传习所规定」,并在同年9月总督府公布《台湾总督府国语学校规则》。在此两规则下,台湾总督府在各地设置14所国语传习所。其中,这规则里面所称的「国语」指的是日本语。 因国语传习所以普及日语与台湾学童为主,因此,针对在台的日籍学童,台湾总督府特别成立国语传习所的「小学分教场」或相关机构传授义务教育。其科目与日本本土完全相同,而学制定为四年。当时,日本本土尚未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因此台湾该教育制度的实施,多少具有实验性。 1898年台湾总督府见国语传习所成效斐然,针对日籍学生与台籍学生于1898年8月16日再行发布「台湾公立小学校规则」、「台湾公立小学校官制」、「小学校令」、「台湾公立公学校规则」、「台湾公立公学校官制」与「公学校令」。其中,这些法令明定以中央或地方的经费开办小学校等初等教育学校。 1910年2月26日修正小学校规则,将小学校视为义务教育,采取强制入学。1919年与1922年台湾教育令两度修正小学校规则,重点为采取内地共学,小学校课程至公学校课程完全相同。 1941年3月,台湾教育令再度修正,将小学校、蕃人公学校与公学校一律改称为国民学校,至此,以日籍儿童为施予对象小学校学制不再施行。不过,1941年后的台湾小学校与公学校改制于国民学校,但在部分学校实务运作上,仍与当地公学校有所差别。直到1945年二战后,该小学校学制才因日治时代结束而正式消失。 1953年,日侨学校创立,接续在台湾的日本学童教育工作,但是日侨学校只有数百名侨生的规模与私立学校的办学性质等营运结构,与当初日治时代的小学校已完全截然不同。 历年小学校统计表. 自1898年至1906年小学校校数、学生数如下表: 自1907年至1921年小学校校数、学生数如下表: 自1922年至1941年小学校校数、学生数如下表: 参考资料.
小学校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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