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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 (香港)
选举委员会()是在香港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的组织。 历史.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决定》),基本法附件一订明行政长官(第一任除外)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并订明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四个界别人士组成,而基本法附件二及《决定》订明第一届及第二届立法会分别有10人及6人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决定》亦订明,「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即「直通车」安排。 1992年,彭定康上任香港总督,在他首份施政报告提出政制改革方案,相关方案推出前并没有与北京讨论。 彭定康指基本法并没有订明1995年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而为了使1995年选出的立法局能够过度至第1届立法会,需要有一个选举委员会并选出10个立法局议席,为了使选举委员会具民意代表性,因此1995年的选举委员会由283名选举产生的区议员组成。 彭定康政改方案引起中方强烈不满,1996年香港主权移交前,北京宣布「直通车」安排不再有效并「另起炉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所筹组,原为推选第1届行政长官的第1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出临时立法会取代最后一届立法局。该推选委员会共有400名委员,由香港社会各个界别的代表组成。 1998年第1届及2000年第2届立法会选举部分议席,以及2002年、2005年和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均由有800名委员的选举委员会选出。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选举委员会委员增加至1200名,分别代表香港社会的38个「界别分组」。其中300人来自工商、金融界,300人来自专业界,300人来自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其余300人来自政界,包括立法会议员、区议会的代表(只涉及民选议员)、乡议局的代表(其主席、副主席、议员大会的当然议员、特别议员或增选议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012年及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均由有1200名委员的选举委员会选出。 受2021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影响,委员人数将改为1500名。新一届选举委员会将设总召集人制度,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委担任,总召集人可召集选委商讨法律解决不到的问题,不一定需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但直至新一届行政长官选举结束也并无公布总召集人人选。 组成. 按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之基本法附件一,选举委员会由1,500名委员组成,由不同提名机构产生的委员156人,当然委员362人,选举产生的委员982人。基本法附件一第四条(一)第二段规定除第五界别外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可在其有密切联系的选委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如有上述情况,该界别分组,当然委员的数目或相应增加而选举产生的席位或相应减少。在该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内,各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名额,以及由提名或选举产生的委员名额均维持不变。 界别分组及其席位分布如下: 资格. 选委候选人资格.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参选选委的人如令选举主任信纳他/她与拟出选的界别有「密切联系」,或者本身为该界别选民,就合资格成为候选人。然而,「密切联系」在香港法律上并没有定义。每位参选人均需缴付选举按金,划一为港币1,000元。 选民资格. 各界别分组的投票人(选出委员的选民)资格不尽相同,例如会计界的投票人资格为注册会计师;商界(第一)选民只包括香港总商会会员,商界(第二)的投票人只包括香港中华总商会会员,不包括其他香港商人。符合各界别投票人资格的个人或团体,可申请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投票人。界别分组投票人可以在该界别分组参选人中投票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委员是以个人身份投票,而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功能. 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二节,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即是说,每届行政长官理应同时由新一届选举委员会选出。不过,2005年3月12日董建华因辞职而需要为行政长官职位进行补选。曾荫权征求选举委员会委员签名支持参选时,并无需预先重新选出选举委员会。 选出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议席.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由其选举会议选出,当中包括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值得一提,自2002年第2届选举委员会起,历届选举委员会中的中国公民委员均可成为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但选举会议组成还包括其他成员,包括行政长官、港区全国政协及上届选举会议成员等,因此选出港区全国人大并非选举委员会的功能。在2022年起,选举会议仅包括行政长官及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港区全国政协及上届选举会议成员不再自动成为选举会议成员。 选出立法会选举委员会议席. 除了行政长官选举外,香港主权移交后的选举委员会也分别于1998年及2000年,选出第1届立法会的10个议席及第2届立法会的6个议席。但按照《基本法》附件二第一节,第三届起选举委员会取消此功能。根据2021年3月《全国人大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将会恢复选举立法会议员的功能。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二,第7届立法会选举重新设立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员,占全体90名立法会议员中的40名,任何符合资格的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选举方法沿用全票制。 批评. 偏向少数权贵利益.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因为偏向于香港亲共团体及工商界利益而受到批评。大多数委员都是由公司选举人选出,因此实际上代表了工商界的利益。第一界别的300个席位分配给工商界,其余界别的席位也被工商界及亲共团体盘据,如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等。 被指责缺乏民意基础及代表性. 选举委员会制度也被部分媒体及政治人物嘲笑为「小圈子选举」。因为当选所需要的选民基数很低,因此工商界可以透过其个人关系,以及向香港中联办表忠而占一席位。 另外,建制派主导的选举委员会于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首次不根据大众民意选出行政长官。 在2021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中,中国人大常委会将选委会大部分个人票界别改为由指定团体选民,令其选民基础比以往更低。大多数选民及席位亦已改为由中国政府及特区政府直接委任或影响的团体及人士出任,据估计北京可影响超过半数选委(在首届改制后的选委会,亲中及建制阵营取得超过九成的席位)。反而多年来的传统行业代表如医学会、大律师公会仅得一票,教育界的教协及社会福利界的社总更是一票都没有。 为落实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提出的「爱国者治港」要求,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决议,增加选举委员会在香港立法会的40个议席,选委会产生的议席占全体立法会90个议席的44.4%,地区直选议席下降至20席,仅占全体议席的22.2%。有泛民主派批评者认为立法会的代表性被削弱。 选举. 因候选人自动当选而不需进行投票的界别不包括当然委员的界别。
选举委员会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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