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
护照
护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发放给本国公民或国民的一种旅行证件,用于证明持有人的身分与国籍,以便其出入本国及在外国旅行,同时亦用于请求有关外国当局给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护。某些情况下,一个国家政府也可给外国籍人士发放护照,如“葡萄牙给外国人护照 (澳门)”。
护照关系到在国外所受合法保护的权利与进入本籍国的权利。护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照片、签名、出生日期、国籍和其它个人身分的证明。许多国家正在开发将生物识别技术用于护照,以便能够更精确地确认护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国际间旅行通常要求出示护照,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护照实际上仅仅是一种国际认可的用来对旅行者身份鉴定的手段。而这样的鉴定要求在很多情况下或针对某些旅行者可以免除。例如现在美国公民凭增强型驾驶执照即可进入墨西哥,而欧盟国民在欧盟内部旅行也不需要护照。
同样的,护照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可以被当成身份证件而使用。
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就护照的标准格式和特点制定了Doc 9303标准。
最近有许多关于在护照中采用生物识别技术以改进身份识别安全的讨论,美国在911事件后已经针对27个免签证国家要求启用含有此种技术的护照,它是通过内嵌非接触式芯片来储存生物信息。
历史.
全世界最早出现的护照似乎是在公元前450年,根据《圣经》《尼希米记》二章7节记载:「我又对王说,王若以为美,请赐我诏书,通知大河以西的诸省长准我经过,直到我抵达犹大」。波斯王发给巴勒斯坦的一封诏书,要求沿途官员保障尼希米的旅行安全。
以中国历史上为例,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称呼,例如称为符、传、过所、公验、度牒、路证、通关文牒、安全证书、通行证、暂住证等。到了清朝,根据通行证件的证明身份、提请边境关防检查机关予以“保护”和“关照”、给予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之功能,将“PASSPORT”一词,于1845年首次译为“护照”,并沿用至今。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欧美各国政府将护照视为防止外国间谍进入本国的一种方式。第一批现代英国护照于1915年发行。当时这种护照只是一张纸片,但折叠成硬纸板,封面印有英国皇家徽章。与今天的护照一样是分别代表英格兰和苏格兰的狮子和独角兽,还有两句法文格言,「我权天授」(dieu et mom droit)和「心怀邪念者蒙羞」(honi soit qui mal y pense)。因为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很长一个历史时期英国上层社会是通行法语。
1920年一战结束后,为维护世界和平,国际联盟提出护照应有统一的国际标准,规定内页为32页,要使用至少两种语言,封面顶部印国名,中间为国徽,底部印「护照」一词。国联的规定已经成为现代护照设计的统一模式。
在二战后,国际联盟、联合国和国际民航组织,颁布了在护照的设计和特征的指导标准,这些指导很大方面上形成了现代的护照。近几年则有可机读护照(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简称MRP)统一规定持照人资料页在封面内侧页,并有可利用扫描方式让电脑判读的资料,以节省移民暨出入国管理人员查验证照时的时间。
国际民航组织标准.
国际民航组织(ICAO)提供了护照规格的标准化建议,如今被大部分国家政府所采用。护照的大小需要符合 ISO/IEC 7810 标准,即 125x88 毫米,B7 规格。
特别情况.
君主制国家的君主一般无护照,如英国国王查尔斯三世不需要护照和签证就可以自由进出各个国家,因为英国护照是以英国国王陛下(女王陛下)的名义签发的,因此国王(女王)本人不需要护照。
国际旅行不需护照的情况.
护照通常在国际旅游中都必须要用到,通常在跨国与国的边境时需要使用。但是有些时候,某些国家的公民出境到另外一个国家时,由于国与国订立了某些契约(如申根区和俄白联盟国),可能就无需出示护照,但可能会以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来证明身份,如驾驶执照,个人身份证,护照上的签证。
国内旅行需要护照的情况.
某些国家,例如实行或曾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为了监控人口流动或管控人民迁徙,要求人民在国内旅行或迁徙时,申请并持有国内护照或相关旅行证件。例如苏联、北韩。
由于英国的殖民地与国籍法复杂,在大不列颠与属地之间,或英国各属地之间旅行,也常需要护照。
马来西亚.
1963年沙巴和砂拉越与新加坡和马来亚共同参组马来西亚联邦时,依据各方事前同意的决议,沙巴和砂拉越两邦可保有原先独立的边境管制。马来亚人民进入沙巴或砂拉越,以及两邦之间相互旅行,均需检查护照,但沙巴、砂拉越人民进入马来亚时则不需检查护照。
2006年以后,马来西亚政府废除这项规定,西马人只需出示身份证就可进入东马,但仍仅有三个月停留期限之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需要往来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前往港澳地区定居使用);定居外国的中国大陆居民而无往来港澳通行证者,需要在中国驻外领事机构申请进入许可;中国大陆居民经港澳过境至其他国家者,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港澳逗留时间各不超过7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台湾地区(包含台澎金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居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公民前往台湾地区,亦须持用替代护照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出境,并持由中华民国内政部移民署签发的「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入境。居住在大陆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公民前往台湾地区,只需要在当地的台北办事处申请「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即可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入境。
香港及 澳门.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签发护照、进行入境管控、与外国订定单独签证协定等权力。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有各自的边境控制。
香港居民进入澳门,需于两地边防出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香港居民身份证(有“*”、“***”、“R”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
澳门居民进入香港,则需于两地边防出示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非永久性居民及其他人士)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前往中国大陆,则不得持港澳特区护照,除需于港澳边防出示上述港澳地区的证件外,还需要于中国边防出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旧为「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民国自退守台湾后的管辖领土仅治及于台澎金马地区(包含台湾本岛、澎湖、东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屿,而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中将领土分为自由地区及非自由地区(即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称之大陆地区)。
而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双方存在各自独立的法制与边境管制。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均不认可对方护照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则上不在对方护照上注记或盖章。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台澎金马)前往中国大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规定,必须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于口岸入境;前往澳门在实务上可直接使用中华民国护照;前往香港则可使用中华民国护照搭配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表入境。
另外自1956年至1992年之间,根据「金门、马祖地区战地政务实验办法」,金门、马祖地区往来台湾地区(包含澎湖)需事先申请中华民国金门马祖台湾地区往返同意书(出入境证),并于出入境口岸交由边境检查关口查验盖章。该法令与相关出入境管制已于1992年废止,现今往来金马与台湾之间已无出入境管制,得以自由往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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