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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 (行政区划)
盟 (行政区划) 盟(#重定向 ,汉语拼音字母:aimag,鲍培转写:"-- ",西里尔字母:-- )又称艾马克,起源于清代蒙古地区。至民国时,与旗演变为蒙古地区特有的行政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改为内蒙古自治区直辖的地级行政区单位,相当于其他省和自治区的“地区”。各盟不设国家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管理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和各盟行政公署。盟下辖区域包括若干个县级行政区(县、旗、县级市)。 沿革. 清代. 蒙古自古就有会盟习俗,清代初年沿用旧时的“楚固拉干”(#重定向 ,汉语拼音字母:Qûûlgan)为盟,与旗形成盟旗制。道光以后,内札萨克蒙古设六盟;喀尔喀蒙古设四盟;科布多设三盟,青海蒙古各部设二盟;新疆蒙古各部设五盟。 中华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外蒙古独立后,蒙古人民共和国在中华民国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情形下将原先的“盟”(čiɣulɣan)改为“部”(ayimaɣ),并重新划分,其汉语名称未变,沿用至今。民国19年(1930年)5月,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蒙古会议,与会各盟旗代表决议要求蒙古盟、部、旗法制化,成为蒙古地区合法地方行政组织,翌年政府公布《》,使蒙古盟旗制度在中华民国法律上取得与省县同等与合法地位。国民政府后续制定《》,并一度在蒙古成立自治政务委员会,后取消该会,并将辖区依省界划分,成立「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及「察哈尔省境内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分别负责办理部分盟旗地方自治事务。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于内战战事失利,各盟旗陆续沦陷后,已无从实际控制。该组织法在2006年被立法院决议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共建政初期,盟属于地方自治政权,存在相应的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员会。 1958年4月起,盟虚级化成为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归类为地级行政区。此后,盟的行政管理机构称“行政公署”,盟也不再设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而是设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盟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该盟工作委员会。盟人大工委不具有选举、罢免盟行政公署官员的权力,行政地位上与“地区”类似。截至2005年,仅存三个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和兴安盟。 内蒙古各盟列表. 重定向;重新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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