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古迹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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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国法律《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7条,古迹依其主管机关区分为「国定」、「直辖市定」、「县(市)定」三类,由各级主管机关审查指定后办理公告;直辖市定、县(市)定者,并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未被指定为古迹,但具有历史价值者,得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审查登录后,办理公告,成为历史建筑或聚落。
1982年5月《文化资产保存法》制定之初,系将古迹区分为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三种,分别由内政部、省(市)政府民政厅(局)、县(市)政府为其主管机关。1997年4月第二次修法时,改依主管机关区分为国定、省(市)定、县(市)定三类,分别由内政部、省(市)政府及县(市)政府审查指定之。2000年1月第三次修法时,配合精省政策而将省(市)定古迹简化为直辖市定古迹;并在随后修订的施行细则中将原有省定古迹「升格」为国定古迹。随著2010年五都改制及2014年桃园县升格,其辖下之县(市)定古迹亦随之改为直辖市定古迹。
由于台湾本岛的城镇发展由台湾府城、彰化鹿港及台北艋舺开始,有一府二鹿三艋舺之谓,所以古迹众多,其中曾为台湾统治中心的台南和台北两地的古迹数量均超过百处。
现况.
截至2024年3月22日,全国已公告1042处古迹,其中国定古迹110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