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
特赦
特赦指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罚,通常由国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国即存在特赦,有所谓「八议」之同罪异罚之说。学者认为特赦权的开始始于19世纪的英国君主,在司法独立以及国会扩权的时代,是少数专属于君主的特权之一。
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减刑及其他从宽处分(clemency)的作为,与特赦相关;另外特赦与宽恕的概念也相关,英语中指称「赦免」的Pardon一词,和指称「原谅」的forgiveness被一些字典给列为同义词。
某些情况下法官也会寻求国家元首的特赦,例如2020年在台湾发生老父闷死照顾50年病女的刑案,被依杀人罪判处法律所允许最低刑度,二年六月的徒刑,法官于判决书中建议总统考虑发布特赦令。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特赦实例.
中华民国.
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40条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并依据赦免法执行之。
各国特赦机构.
马来西亚.
依联邦宪法第42条,统治者有特赦之权,可以免除、减刑或缓刑。有统治者的州属,特赦权属于该州统治者;没有统治者的州属和联邦直辖区,特赦权属于国家元首。
特赦局由统治者或国家元首主持,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任期3年。在统治者的许可下,得连任,其成员有:
特赦局收到特赦申请后,由总检察长在会议上提出,由统治者考虑成员意见后做出决定。由于特赦是联邦宪法赋予统治者的权力,其结果不能被挑战,但也因为特赦局没有上诉程序的明文规定,囚犯不满意特赦结果是有权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