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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法
三一法 明治39年(1906年)日本政府公布法律第三十一号以代替将废止之六三法,名称为《台湾施行法令相关法律》(日语:-- ),简称为《三一法》。明治40年(1907年)1月1日起实施,与《六三法》差别不大,明定总督之律令不得抵触日本本国或在台湾施行的法律,确定帝国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限缩台湾总督权力,不过之前根据「六三法」所颁布的律令仍然有效。本法效期为5年,在明治44年(1911年)及大正5年(1916年)各延长一次,于大正11年(1922年)被《法三号》取代而失效。
三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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