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命名法规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Zoological Nomenclature,缩写为 ICZN;法文:Code international de nomenclature zoologique)是一套用于规范动物的科学命名的国际性学术法规,由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主要内容包括:动物界各分类阶元的学名命名原则、语法和作者认定,对同物异名、异物同名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以及动物学家在命名物种和讨论物种命名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礼仪规范,同时规定了管理和仲裁动物命名的专门机构及其权力。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以英文和法文写成,被翻译成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中文、日文、阿拉伯文等多种语言,但仅有英文和法文的版本具有实际效力,其他语言的版本仅为方便各国动物学者作为参考版本使用。
法规历史.
背景.
对动物的系统命名始于18世纪瑞典生物学家卡尔·林奈,1758年林奈发表《自然系统(第十版)》,书中首次提出将作者此前用于植物分类和命名的系统引入动物界,用拉丁文属名+种加词的方式对动物进行系统命名,此后二名法逐渐被国际学界所接受,成为对一切生物物种通用的学术命名方式。
自1758年以来,生物学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对动物的认识不断深入,一方面对原已经认识的动物不断加深认知,另一方面发现了大量新的物种,整个动物分类系统的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例如,最初林奈曾将昆虫纲同翅目头喙亚目的42种昆虫全部归为一个属,但到1930年之时,该亚目下已经有了约5000个属、30000个种。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协调,动物的学名命名非常混乱,同物异名、异物同名等现象层出不穷,最初由林奈制定的简单的分类和命名规则已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因此需要编制更完善和更严谨的命名规则。在此背景下,19世纪下半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许多各国自行制定的命名规则,其中较知名的有:英国的 Strickland 规则(1842年)、美国的 Dall 规则(1877年)、法国动物学会规则(1881年)、德意志动物学会规则(1894年)、国际地质学会议关于动物化石命名的 Douvillé 规则(1881年)、美国鸟类学家协会关于鸟类命名的 A.O.U. 规则(1885年)。这些命名法规大多结构严谨,内容完善,但是相互独立使得它们不能有效解决国际动物学界面临的学名混乱问题。直到19世纪晚期,国际动物学界普遍认为需要有一部统一的世界性动物学名命名规则。
产生.
1889年第一届国际动物学会议秘书长 Raphael Blanchard 教授在巴黎提出了第一套《国际动物命名规则》,在1892年莫斯科的第二届国际动物学会议上这套规则获得通过,在1895年莱顿的第三届国际动物学会议上,有人指责1889年规则过于法国中心,于是会议专门成立了由五个不同国籍的动物学家组成的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来协调各方观点。由于意见不能统一,委员会成员逐步增加至十五人,并成为国际动物学会议的一个常设机构,直到1904年伯尔尼的第六届国际动物学会议上,由委员会提交的《》获得通过,在巴黎以法文发表。此后,国际动物学会议对这套规则进行了数次调整,直到1958年更加正规和严谨的《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取代了前者的地位。
修订.
1958年,在伦敦召开的第十五届国际动物学会议通过了此前由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主席 Bradley 提交的法规草案,至此,世界性的动物命名规则完成了“法国规则 → 国际动物命名规则 →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转变,以法规的形式稳定下来。此后,《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经历了四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的版本在1997年经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投票通过。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最初的执行解释和修订机构是国际动物学大会下设的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1972年在摩纳哥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动物学大会决定将原本定期召开的大会改为不定期召开,为保持《国际动物命名法规》修订工作的延续性,大会决定将自身对《国际动物命名法规》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转交给国际生物科学联合会(IUBS),当前国际生物科学联合会下设的动物命名法委员会具体负责法规的解释与修订。
章节.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共有90条,法规正文根据涉及的内容分为18章,此外还有两章附录。
法规的18个章节如下:
两章附录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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