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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地
无主地()是指荒地、在法律上不属于任何人的土地。此土地可被他国占领,控制和拥有。虽然此原则在现代国际法还被应用,但国际公认的无主地越来越少,其影响力与认可已衰落。 18世纪原理. 18世纪欧洲法学家可经由三种方式取得土地:一曰征服,如英国征服印度;二曰割让,包括“自愿的”与“强迫的”割让,如毛利人对于新西兰北岛之“让与”(怀唐伊条约),清朝对于香港之“割让”(南京条约)以及台湾的割让(马关条约)等皆是;三曰占有“无主土地”。为了合理化英人占有大洋洲,或欧人之占有整个北美洲的行为,著名法学家瓦特尔(Emmerich De Vattel)专门阐释了无主土地概念。依瓦氏《国家间的法律》("Le Droit des Gens"),原住民的土地应区别为“已然垦殖的”(cultivated)与“未垦殖的”(uncultivated)两类。瓦氏认为,欧美主导的国际法应当确认人类对于所栖身、使用的土地负有开发、垦殖的义务,如此,则居无定所的游牧部落失于开发、垦殖土地的义务本身,即意味着可以视他们从未“真正而合法地”占有这些土地。对于“无主土地”,无成型昭彰的社会组织者,则其与土地二者间不得认作国际法上之占有关系,因而其土地乃“无主”土地,根据发现与先占原则,无主地乃向所有殖民者敞开。以澳洲大陆为例,澳大利亚原住民的历史至少有五万年,可他们却不被视为这片大陆的主人,整个大陆乃“无主土地”。#重定向 重定向;重新导向;字符;字元;文件; 档案;快捷方式; 捷径;项目;专案;计划;计划;计划;计算机; 电脑; 电脑; 现代应用. 1975年,国际法院在「西撒哈拉案」咨询意见中,提出凡是由部落或有社会及政治组织人民所居住之地,均不具「无主地」之性质,认为西班牙取得西撒哈拉之主权,不是先占,而是与当地酋长缔结协定所取得。1992年,澳大利亚联邦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在著名的“玛宝”案(Mabo v The State of Queensland (No. 2))判决中推翻了该项普通法原则,在法律上确定了澳大利亚乃征服地而非定居地,正式承认了原住民地权(native title)。2014年6月16日,美国人耶利米·希顿在无主土地比尔泰维勒建立私人国家北苏丹王国。2015年4月13日,捷克人维特·耶德利奇卡在塞尔维亚和克罗地亚交界的无主土地上西加建立了私人国家利伯自由共和国。
无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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