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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决
复决,由孙文在三民主义中提出,是人民的四种政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一。这是一种直接民权,近似于西方政治中的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决定修改或废除某个法律,是一种管理法律的权力。这主要是用于防杜代议政治之弊端。 在三民主义的原始设计中,立法权属于政府,人民只能在县级事务中直接行使复决权,全国性事务由国民大会代为施行。但其内容并不清楚,因此长期存在争议,在《中华民国宪法》中徒具条文,没有明确施行程序。在2018年《公民投票法》修正之后,将复决权回归到公投。 概论. 在三民主义中,创制与复决是一个成对的观念。创制为由人民建立新的法律,而复决,而是由人民决定修改或废除某个法律,这也是一种管理法律的权力。创制与复决的概念,都来自于瑞士的直接民主,但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复决的程序。 复决并不完全是指公民投票,在孙中山原始设计中,立法是属于政府的治权。只有县级的事务,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创制、复决,而全国性的事务的创制及复决,由国民大会代表执行,不是由人民直接投票,使祇尽其能,不窃其权。 因此中华民国宪法所说的复决,是交由国民大会议决。国大废除后才交由公民公民投票表决。台湾的政治学者,许多都以复决为公民投票的同义词。实际上,中华民国国民直接透过公投行使复决权,至2018年(民国107年)的2018年中华民国全国性公民投票才实现。
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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