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币
法币,即中华民国法定货币的简称,是1935年(民国24年)起由国民政府发行的国币。法币的发行,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使用接近五百年的银本位币制。后来法币在国共内战时因中华民国政府军费上升而大量发行以支付军费,引发恶性通胀,在1948年(民国37年)由金圆券取代。
发行初衷.
民国初年的中国货币基本上仍是银本位,沿袭以白银作为货币。清末以前,多以银两作结算。自清代中叶起,随著外国银圆流入,民间开始流通银圆。民国成立后,亦继续以银圆为通货,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皆有铸造银圆。1933年(民国22年),国民政府规定废两改元,货币一律以银圆为单位。民国初期,各地方银行或政府亦常有发行纸币,但流通及认受性不一,当中只以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发行的钞票认受性最高。
国民政府在1928年(民国17年)国民革命军北伐统一中国后,开始逐步施行货币改革,计划主要由宋子文及孔祥熙负责推行。最先步骤是透过行政命令,以官股入股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变相将其控制权改为完全国有(原先已是官方开办的银行,已是半官办)。加上国民政府原有之中央银行,国民党基本上控制了中国的银行业。1929年(民国18年),美国经济大萧条。1934年(民国23年),美国总统罗斯福为讨好国内产银州的议员,通过「购银法案」,由财政部购入白银作为储备,顿时引起国际银价高涨。中国当时为第三大银本位国家,即时出现白银外流,通货收缩,引发利率急速上升,部分银行、钱庄倒闭。于是货币改革成为国家理财当务之急。
法币改革.
1935年(民国24年)11月4日,国民政府颁布《财政部改革币制令》:764。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后加入中国农民银行)所发行之钞票为法币。法币为发行国家信用法定货币,取代银本位的银圆。由银本位改为法币,限期收回其他纸币;并且规定一切公私款项必须以法币收付,将市面银圆收归国有,以一法币换银圆一元:764。法币初期与英镑挂勾,可在指定银行无限兑换。1936年国民政府与美国谈判后,由中国向美国出售白银,换取美元作为法币发行的外汇储备,法币改为与英镑及美元挂钩。
由国家银行发行,以国家信用保证的法币,使货币与价格波动的贵重金属脱钩,在当时的中国是一种进步的金融制度改革,亦是现代国家金融体制下特征。法币发行,统一了国内的货币,而通货发行的控制权落在政府手中,国内白银等硬通货亦因此从民间集中到政府手上。抗日战争时中国的财政维持,法币有不可少的功劳。
抗日时期至经济崩溃.
1937年(民国26年)抗日战争前,法币的总发行量不超过14亿元。1937年(民国26年)抗战开始至1941年(民国30年)英美参战前,日本为破坏中国后方经济,在日占区强行以日本发行之货币收兑法币,再加上以走私物资套得法币,送往上海兑取国民政府的外汇。国民政府分别从英国及美国得到超过1,000万英镑及5,000万美元的贷款,但仍不足支持法币汇价。至1940年(民国29年)起,取消无限制外汇买卖。于是法币的价值开始下跌。
对日抗战期间,财政支出增加,国民政府开始大量发行法币,以向民间取得作战所需的物资,到了战后,面额总值已至5,569亿元,比战前增加约400倍。1946年(民国35年)后,国民政府为支付与共产党军队作战的军费,任意发行法币,其发行量更加大增,面额总值由抗战胜利时的5,569亿上升至1948年(民国37年)8月的604万亿元,三年间增加超过一千倍,造成民间的恶性通货膨胀。
民间几乎无法使用法币,只能以贵金属(白银、黄金)购物,甚至是以物易物,纸钞等于废纸,当时曾经有造纸厂以低面额的法币作为造纸的原料而获利。宋子文担任行政院院长时,试图以金融政策稳定法币,抛售库存黄金购回法币。但因为法币发行量仍在增加而没有得到成果。1947年(民国36年)12月10日,中央银行发行2万、4万、10万元大钞3种:8467。财政部发言人为此发表谈话指出,有借此抬高物价扰乱金融情事将依法严办:8467。1948年(民国37年)5月行宪选举后,由翁文灏出任行政院院长,王云五被任为中华民国财政部部长,开始筹划另一次货币改革,以金圆券取代法币。
印制公司.
中央银行发行(部分钞券由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代为发行)的法币乃委由以下公司或组织印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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