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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饷物业估价署
差饷物业估价署(,简称:差饷署或差估署,缩写:RVD)是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辖下的部门,专责房产物业的差饷及地租估价。 历史沿革. 1845年5月,港英玫政府通过《差饷条例》,向警队支付称为「差饷」的粮饷税项。同月根据第2号条例,由隶属库务司的估价官(后于 1847 年改称为「评估官」)负责估价工作。该署后来于1856年开始征收街灯饷项,1860年10月起收取食水饷项,1875年4月征收消防饷项。及至1888年,政府通过《差饷条例》,将前述各个饷项合而为一,不过各个香港地区的差饷征收率仍然因应各区所设的公共服务范畴不同而存在差异。1901年沿用当时新通过的《差饷条例》,至1973年才作出修订。由于1921年5月政府颁布《印花条例》,差饷物业估价署于是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相当于成交价1个百分比的印花税。而香港立法局亦于1931年通过决议,统一差饷征收率为百分之17,其中获政府输水管供应未经过滤淡水的物业单位的征收税率则定为百分之16,没有获此安排的物业单位的则设为百分之15。 随著1938年财政司取代库务司掌管财政,差饷物业估价署未几重组架构,设立估价官署(1938年至1939年的办公地址位于旧邮政总局大楼,1939年迁址皇后大道中13-15号公主行(Marina House)地下,1940年11月2日再迁往毕打行)。有关改组情况维持至1949年1月为止。在1945年香港重光之后,政府把差饷办事处设置于旧太子大厦,即太子行。1946年8月在皇室行重新设立估价官署,同年10月安排由估价官署接手处理牵涉印花税的物业估价和交易审查工作。1947年5月起按《税务条例》规定征收物业税和薪俸税。不久政府于1947年7月31日将估价官署易名为差饷物业估价署,并正式设立署长主理该署职务。1948年4月首次推行新估价册,9月再修订《印花税条例》,对新转易业权的物业收取百分之3的额外印花税,借此取代原先按物业价格升值后产生差价而征收的百之分10税收。同时从价税由百分之1增加至百分之2。 1950年,署方修订《差饷条例》(以《1950年第9号条例》取代《1901年第6号条例》),除了豁免某部分慈善与福利机构缴纳差饷,也对逾期缴交差饷者征收百分之5的附加费。1953年5月把办公室迁回旧邮政总局大楼。其后政府于1954年8月计划推行《1954年第30号条例》,决定划一新界与市区的差饷制度,又撤销多项旧有的豁免项目,1956年落实执行;同年6月1日改以新生效的《建筑物条例》所赋予的权力,编配市区楼宇门牌号数(1956年6月之前由《差饷条例》赋予权力)。但是当时新界区楼宇编配门牌号数的相关工作依然交由各区理民府负责,一直维持至1990年。差饷物业估价署之后于1957年迁址德辅道中64号万宜大厦,1962年施行新的物业税措施,既不划一收取物业税,战前物业可以享有特别优惠,又豁免住宅自住业主缴交物业税。另一方面规定业主遵从《租赁(终止租赁通知书)条例》,必须对租客给予6个月的终止租约通知。 1963年4月,差饷物业估价署迁到中环花园道1号美利楼办工,亦修订《租约(延长期限)条例》,不容许业主就租约收取建筑费后,于租约生效起计五年内向租客发出有效的迁出通知书。1968年修订《业主与租客条例》,让业主在必须赔偿的前提下能够要求租客迁出单位。1969年新实施的《印花税(修订)条例》则撤销对新转易业权的物业征收百分之3的额外印花税。1970年1月因应政府推行《租住权保障(住宅楼宇)条例》,住宅楼宇租金获冻结。大部分类别战后住宅楼宇的租客受《加租(住宅楼宇)管制条例》保障,免受任意加租影响,从而失去租住权。至1971年4月,差饷物业估价署迁到金钟道乐礼大厦。1973年推出新《差饷条例》,包括将差饷征收率由百分之17调低至百分之15、空置单位只获退还一半差饷、部分差饷收入拨归市政局以及初次引入「差饷估价册内划一估价水平」的条文。1974年不再向空置住宅单位退还差饷。1975年修订《差饷条例》,豁免新界的农舍和村屋缴纳差饷。另外业主能于包差饷租金出租战前楼宇时,将增收的差饷转移至租金。1976年引入物业税登记册,按照应评税值厘定物业税。 于1970年代之前,并非香港所有地区皆需缴交差饷。到了1978年3月署方才将征收差饷的范围扩展至新界的已发展及发展中地区。1981年10月,署方把所有办公室迁至轩尼诗道500号兴利中心。1983年7月1日,港督尤德爵士将该日设定为所有指定地区内物业单位于全面重估应课差饷租值时所依据的日期。及后于1991年,全香港各区的差饷征收率一律定为百分之5.5;同年12月为遏抑炒卖物业,署方提交《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予立法局审议,建议住宅物业买卖协议须缴付印花税。2000年2月20日估价署总部和各分区办事处迁往长沙湾政府合署。 职务. 差饷物业估价署的主要职务,包括根据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饷条例》及515章《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评估及征收差饷和地租, 管理有关帐目及发单,向政府决策局及部门提供房产物业估价服务,编制物业市场统计数字,亦就住宅物业的租务事宜向市民提供咨询及调解服务。估价署设有热线电话2152 2152,为市民提供差饷及地租的查询事宜。 次数纪录. 自1947年起截至2018年,差饷物业估价署曾于多个4月1日颁布新估价册,生效年份分别为1948年、1949年、1950年、1952年、1955年、1957年、1958年、1960年、1961年(九龙及新九龙区)、1962年(港岛及新界区)、1965年、1967年、1969年、1973年、1977年、1988年、1990年、1991年、1994年、1997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起逐年颁布。几次重要差饷修订包括1845年开始支付警队粮饷、1888年将各饷项合而为一和1901年至1973年沿用当时条例。印花条例方面,从1921年条例颁布至2018年为止,差饷物业估价署在1946年、1948年、1969年、1991年以及2018年就其进行修订。其余之《税务条例》与《业主与租客条例》的修订年份各自为1983年,1949年、1953年、1968年、1973年、1981年以及2004年。 历任署长. 差饷物业估价署于1947年改组前分别由差役及街灯饷项估价官、差饷估价官、库务司、市区差饷评估官以及差饷评估官出任署长岗位。
差饷物业估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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