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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 (台湾)
忠烈祠是奉祀为中华民国殉职,并有其重大忠贞事迹且足资矜式的国军官兵、警察及人民的祠庙。台湾各地的忠烈祠均起自1945年中华民国接收台湾后,目前共约廿余座,由各县市民政局管理居多,各县市大都有一处;大部分是利用日治时期原有神社,就地改建成中式宫殿式建筑,仅少部分建物外观仍保有神社旧貌。 中华民国政府对于有功于国家的烈士褒扬与纪念行动,最早可追溯至1912年,当时设有专责机构,而黄花岗纪念墓园,但至1933年9月13日首次有纪念烈士的直接关系法令。到了1936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订定出「各县设立忠烈祠办法」,「忠烈祠」一词才被广泛地使用。设立用意是政府经由建造坊塔,表彰、褒扬与纪念抗战烈士的忠烈行动,借以塑造国民典范、并建立国民共通历史记忆。国民政府接管台湾后,县级以上的神社因建筑宏伟,大多直接改建为忠烈祠,作为纪念日殖时期身殁的抗日人士,以及日后作为奉祀国民革命的先贤先烈的场所。随后,各地政府为了配合法令消除日本殖民统治的历史痕迹,纷纷拆原神社旧有建筑,将其改建为宫殿式建筑。 在台湾的忠烈祠建物有正殿、牌位等设置,其入祀典礼及祭祀会按照「国家祭典标准」举行。各地忠烈祠每年均分别于3月29日青年节及9月3日军人节的春、秋两次国殇中,依《》举行春祭及秋祭。首都忠烈祠由中华民国总统主祭。。 历史沿革. 台湾清治时期. 在台湾清治时期即有一些为表彰各种事变中壮烈牺牲的人物所建造「昭忠祠」等建物,从文献记载中得知,于道光二年时,为了祭祀在林爽文之乱等叛乱事件壮烈牺牲之将士官兵、义民甚至是妇女等,由当时的知县吴性诚于台湾府彰化县大西门街捐资建立「忠烈祠」,这是在台湾最早以「忠烈祠」之名称出现的祠庙。 清朝雍正初年,亦有已通令各省设立忠义祠等祠庙,凡已旌表者,设位祠中,春、秋祭祀。1776年(乾隆41年),确定明代殉国诸臣,只要是获邀谥的靖节之士即可允许入祀昭忠祠。到了1824年(嘉庆7年),各省府城奉令开始建昭忠祠,或附祀关帝及城隍庙,凡是因公阵亡之将士或文官、义勇百姓,均可按籍入祀其内。如八旗二品以上官员已祀京祠者,仍许阵亡所在地祠祀,合50人一龛,位祀正中,士官兵则百人或数十人一位,分列两旁,驻防位绿营上。每年于春、秋进行二次奠祭,由有关单位亲临祭拜,奉用少牢馈食之礼,果品、上香、荐帛、三献如仪。 台湾日治时期. 到了日治时期,这些昭忠祠大部份随著时间陆续毁坏。但1939年(昭和14年)当日本内地招魂社陆续改名为「护国神社」时,其目的除有对「护国的英灵」之性质,向台湾民众强调为天皇、日本国家「奉公」牺牲的用意存在,与建造昭忠祠之用意颇有异曲同工之处。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所设立的临时稽勋局,是中华民国政府最早的对于有功于国家的烈士褒扬与纪念专责机构。至国民政府则在全面对日本抗战之前,即有设祠奉祀烈士的规划。于1931年7月11日(「九一八事变」发生之前),国民政府公布「褒扬条例」,这是当时政府首次对关于「德行优异」与「热心公益」褒扬业务所制定的基本法规。抗战爆发之后,随即开始进行大规模地全国普查行动,通令全国各省、市、县政府进行调查战时参战将士的忠烈事迹,明列出境内的忠烈祠建筑现况及奉祀烈士事迹名单。于1933年9月13日国民政府内政部所公布的「烈士附祠办法」,有烈士纪念有直接关系的法令。 1936年5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公布《历次阵亡残废受伤革命军人特别优续办法全案》,其中正式提出《各县设置忠烈祠办法》,专门负责褒扬阵亡将士之功勋。1940年由蒋中正指示,于9月20日由行政院公布《抗敌殉难忠烈官民祠祀及建立纪念坊碑办法大纲》、《忠烈祠设立及保管办法》。所奉祀对象涵盖自辛亥革命以来,北伐和反共等抗敌烈士,然就当时情势,实以抗日牺牲官民为主要对象。 台湾战后时期. 1945年10月25日,国民政府正式接管并统治台湾,同年11月16日,行政院明令各省市县政府筹设忠烈祠,调查抗战殉难忠烈军民姓名事迹。1946年起,全台各县市开始在原神社所在地设置忠烈祠,其中应以当时新竹县忠烈祠(原桃园神社)最早,主祀郑成功、刘永福、丘逢甲,以及七十位台湾抗日-{志士,其中涵盖人员较为复杂,除各次武装抗日事件牺牲者外,尚有台湾农民组合、台湾文化协会、台湾黑色青年联盟和上海台湾青年团的成员,而当中的左翼人士,曾经一度被撤销祭祀(如王敏川),但在台湾抗日志士亲属协进会和后人晓以大义后,重回入祀名单。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之后,入祀人员又改以国共内战中牺牲将士为主。 1949年国民政府全面撤退到台湾后,将台湾护国神社改建为圆山忠烈祠,直接代替首都忠烈祠,成为全台崇祀国殇位阶最高的场所,也是国际人士来台访问时,向殉难英烈致敬的代表场所。于1967年(民国56年)编列预算改建,1969年3月24日竣工,并更改名称为「国民革命忠烈祠」。1978年,国防部公布「国民革命忠烈祠入祀办法」。得入祀者除国民革命各次起义烈士外,还包含讨袁、护法、东征、北伐、剿匪、讨逆、抗战及勘乱等各次战役阵亡或殉职者。此外日治时期抗日的烈士也加以纳入,简大狮、柯铁、罗福星、莫那鲁道、花冈一郎、余清芳、罗俊、吴汤兴、姜绍祖、徐骧和林昆岗等人皆列名其中。 在1972年日本与中华民国断交后,1974年2月25日中华民国内政部「台内民字第573901号函」发布《清除台湾日据时代表现日本帝国主义优越感之殖民统治纪念遗迹要点》,其中第一点就是:日本神社遗迹,应即彻底清除。日本时代台湾总共建造了将近200座大大小小的神社,大部分的神社都难逃拆除或改建,少部分神社改建为忠烈祠,将神社与忠烈祠分离开来,并将神社内的寺庙、纪念碑、公共建筑内的装饰品等日本意识的象征去除,转为中华民国政府的象征,仅剩下「桃园忠烈祠」保留完整日式神社建筑风貌,且于1994年被内政部指定为台闽地区第三级古迹。 1990年代,台湾相继解除戒严、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之后,海峡两岸原本的形势有所改变,不再定位为内战状态,原本彰表为国牺牲的时代气氛已然不同,忠烈祠定位于是逐渐转型。1997年(民国86年)白晓燕命案发生时,为了围捕凶嫌而有员警殉职;内政部警政署为了鼓舞警察工作士气、并表彰重视殉职警察人员,因此签请内政部修正《忠烈祠祀办法》,在1998年4月8日发布的修正条文中,,正式将入祀忠烈祠之对象扩大到殉职员警、消防、民防等人员。至于执行相关公务殉职人员也列入申请入祀对象,像是于台北市私立健康幼稚园游览车火烧车意外事件中牺牲的健康幼稚园老师林靖娟,侦缉白晓燕命案凶嫌殉职的员警曹立民,以及因防治SARS殉职的高雄长庚医院住院医师林永祥、台北市立和平医院护理长陈静秋、台北市立和平医院护理师林佳铃、台北市立和平医院医检师蔡巧妙、台北市立和平医院工友陈吕丽玉、台北市立和平医院工友杨淑媜、仁济医院护士胡贵芳、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替代役役男郭国展等人皆因此得以入祀。 建筑形式. 初期,台湾许多忠烈祠仍保留日本神社大部原貌。1960年代中期,中国大陆掀起文化大革命风潮,铲除旧有文化,中华民国政府遂于台湾发起中华文化复兴运动。1966年颁布《中华文化复兴运动纲要》后,中国古典式样新建筑再度兴起,各地忠烈祠与孔庙即为此一时期的建筑代表。 1972年,日本与中华民国政府断交,行政院内政部颁布《清除台湾日据时代表现日本帝国主义优越感之殖民统治纪念遗迹要点》,一时之间,台湾各级政府机关更大力排除日治时期残留建筑、象征符号,磨去日本天皇年号与相关徽志,改为民国年号、国徽等。许多忠烈祠纷纷改建,以钢筋水泥仿照中国北方宫殿形式建筑,覆盖青色或黄色琉璃瓦。 一般而言,忠烈祠建筑会包括牌坊、山门、前殿、正殿、纪念碑、革命先烈史迹资料馆和烈士文物陈列室等主体建筑,另外还有凉亭、花园等造景。由神社改建者,多易为中国宫殿式建筑,并且磨去神社时期的刻字,再刻上象征中华民国文化的图案(如梅花、国徽),以表现政权的转移。但部分建物仍可见得残存遗迹,如狛犬、石灯笼、鸟居、手水舍和社务所等,不一而足。:62-66 奉祀法令. 从1931年国民政府时期即有颁布「褒扬条例」法令,至1940年制定「抗敌殉难忠烈官民祠祀及建立纪念坊碑办法大纲」。1998年(民国87年)法令修改后,增列义警、消防队员、义消、警察、以及其他公务人员等入祀忠烈。 与忠烈祠有真正关系的法令始于1933年(民国22年)9月13日内政部所公布的「烈士附祠办法」。 正式开始使用「忠烈祠」一词的法令,则起自1936年(民国25年)5月,由行政院转发、军事委员会制定「历次阵亡残废受伤革命军人特别优恤办法全案」,其中所附之「各县设立忠烈祠办法」。 目前,忠烈祠入祀之依据为1969年由行政院制颁、1999年修订的行政命令《》。另外,2000年3月内政部也根据该办法,订定更详细的《入祀忠烈祠审查作业要点》,使各地忠烈祠入祀标准程序更为统一。 祭祀对象. 由清末乙未广州起义以来,至创建民国后各次战役殉国殉职有特著勋绩者,均得入祀;而战前日本统治下的台湾抗日先烈(如前述余清芳、罗俊、罗福星、莫那鲁道等)均亦以「抗日战争阵亡」之名义入祀国民革命忠烈祠。奉祀对象,在近年因忠烈祠祀办法的修正,民众入祀地方忠烈祠已经有所增加,1998年后,地方忠烈祠的入祀对象已不限于殉职军人,只要是具有忠烈事迹的殉职员警、消防、民防等人员,以及相关公务殉职人员也可以申请。公务人员采用最广义涵盖,只要是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甚至地方民意代表也包含在内。至于一般非公务人员之百姓,若因故执行某一公权力职务也可能在当下有公务人员身分,义勇消防人员即为一例。但仍以犯罪防治、救灾救难或与民防相关的工作性质,且是足资楷模的表现为限 至于国民革命忠烈祠与各县市忠烈祠祭祀对象不尽相同,各县市忠烈祠入祀烈士人数也不一,主要祭祀原籍出身、殉难或功绩彰显于当地者,整体而言涵盖以下数种: 入祀办法. 如经中华民国政府审查通过阵亡或因公殉职官民可根据「烈士」身分入祀台湾各地忠烈祠后,即由拟入祀之各地忠烈祠先期制定牌位,届时通知当地机关、团体、学校派员于指定地点集合。并于入祀当天,设置中华民国国旗、白布横幅、乐队、军方或机关地方仪队、牌位,并邀请阵亡牺牲官民之遗族及相关团体、军警队代表参与。 入祀条件有因公死亡官兵称为「忠烈殉职」官兵,由其拟入祀对象原属的军部连队,填具事迹表并造具清册,报由国防部转内政部核准。 或殉职警察、义勇警察、民防人员、消防人员或义勇消防人员,由拟入祀对象的机关填具事迹表并造具清册,报由内政部警政署、消防署转内政部核准。 其他殉职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人员,由拟入祀对象的原属机关填具事迹表,报由各该中央业务主管机关或地方政府转内政部核准。 若为其他忠烈殉难人民或依褒扬条例规定入祀者及抗战期间依办法规定入祀者,则由公正人士填具事迹表,报地方政府后转内政部核准。 祠堂设置. 忠烈祠入祀者均设置牌位,其牌位之式样及尺度皆有一定。入祀牌位一律蓝底金字,边花纹,上加牌额,下设牌座。 牌位中以中文书写入祀者姓名,有官衔者具官衔,左边则书写年龄出生地籍贯,右边则述明殉难事由。牌位规定长度24公分,宽7公分,两边各宽5公分。牌位牌额高7公分,牌座高7.5公分,座宽15公分,座长则有9公分。 牌位所摆置的场所也因阶级而异,有上层、中层、下层、两侧和正中间等的不同。牌位依照拥有特殊功绩者或生前的官位、阶级有所划分,有一人一个或多数人共用一个牌位的情况。烈士的牌位被纳入忠烈祠时,则举行法令所规定的「入祀」仪式。 申请人或申请机关应征集烈士遗像、遗著、遗物、文献或摄影等物品,提供忠烈祠辟室陈列,予后人瞻仰。 祭典程序. 每年各地忠烈祠均会由首长亲临举行春祭及秋祭典礼,由国家元首率领文武百官前来致祭,若有来访邦交元首及政要也都会来此献花致敬。 例如于2009年间,由首长亲临该年度忠烈祠春祭的计有宜兰员山忠烈祠、澎湖县忠烈祠 及新北市忠烈祠等等。参加人员除民众团体外,一律穿著制服。入祀典礼开始时,军警应行最高礼,典礼进行地点之车辆行人均停止进行。而典礼包含奏哀乐、上香、献花、读祭文、默哀及烈士忠烈殉难事迹报告。 除了入祀典礼之外,忠烈祠都会定时举行公祭祭典,于春、秋二季举行公祭。该公祭设定为中华民国国家祭典,于每年3月29日青年节举行春祭国殇、9月3日军人节举行秋祭国殇。主祭者在首都忠烈祠为中华民国总统,在地方则为当地地方首长,两者皆会率领军人或公务员以及烈士遗眷与各界代表参与。每年清明节于国民革命忠烈祠举行中枢遥祭黄帝陵典礼(自蔡英文就任总统后删除),县市政府则多结合春、秋二祭举行。其仪式包含演奏中华民国国歌、上香、献花、朗读祭文及主祭者报告致祭意义等。 台湾各地忠烈祠. 台湾各地共有20座忠烈祠由政府设置管辖,其中位于台北圆山的「国民革命忠烈祠」隶属中央政府国防部,其余19所分别隶属各地方政府。至2004年(民国93年)底台闽地区忠烈祠累计入祀人数(现有牌位数)计有4,159人(其中军人1,951人占46.91%,民众2,208人占53.09%),该年入祀人数12人(其中军人5人,包含警、消人员之民众7人)。 地方政府管辖. 依内政部《忠烈祠祀办法》办理入祀,由各县市民政局管理。
忠烈祠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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