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区划
台湾行政区划
台湾的行政区划范围包含台湾本岛及其附属岛屿和澎湖群岛,起始于荷兰与西班牙统治时期。现今主要根据中华民国相关法律规定,划分为一省六直辖市(即台湾省、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其中台湾省下分为11个县、3个市。
台湾现行行政区划.
省、直辖市、县、市.
台湾省依据《宪法增修条文》为中央政府(行政院)的派出机关。2018年7月1日起,行政院宣布省级机关去任务化,将台湾省政府及台湾省咨议会实质上解散,省制完全虚级化。目前台湾省划分为11个县及3个市,所有县市实质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辖。
直辖市为地方自治团体,直接隶属于行政院,人口聚居达125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直辖市以下分设区、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区、原住民区以下设里,里之下设有邻。
县为地方自治团体,虽划为省之下,但是实际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或其区域联合服务中心)直接管辖。县以下分设有乡、镇、县辖市。2007年修正之后,增列县人口达200万人以上,在未升格为直辖市前,部分准用直辖市编制。过往的台北县和桃园县在升格为直辖市(即今新北市和桃园市)前,曾准用有关规定。
市为地方自治团体,与县同级,实际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或其区域联合服务中心)直接管辖。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地区得设市。市以下分设区,区以下设里,里之下设有邻。
目前台湾有6个直辖市、11个县、3个市,此20行政区域为最高层级之地方自治团体,由人民直选首长与议会。
乡镇市区.
乡镇市区为六种行政区位阶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区划名词。其中山地乡、乡、镇、县辖市为县下之划分,为地方自治团体,有自己的首长选举、民意机关、自治财源等。法规规定人口聚居达十万人以上未满三十万人,且工商发达、自治财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设施完全之地区,得设县辖市;而对乡镇则未规定设立标准。区则为直辖市或市下之划分,非地方自治团体,行政首长由所属市长指派,不设民意机关。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则为直辖市之下由山地乡改制之划分为地方自治团体,有自己的首长选举、民意机关、自治财源等。
行政区划沿革.
荷兰与西班牙统治时期.
台湾之行政区划在此时期主要为架构在台湾原住民族聚居自然村落之上的部落联盟(如大肚王国、大龟文酋邦、瑯峤十八社等)。1624年,荷兰军队进入台湾南部,在大员建立热兰遮城开始其统治。1635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台湾南部开始对原住民征服行动后组织年度地方会议(Landdag)以联络原住民部落维持其统治。
1626至1642年间,西班牙帝国亦进入台湾北部建立殖民地。此期间西班牙当局在台湾划分出三个地理区(或称省区),分别为淡水河流域的淡水省区(Tamchui)、宜兰平原的噶玛兰省区(Cabaran)、从花莲立雾溪口至秀姑峦溪口的海岸与纵谷地带的哆啰满省区(Turoboan)。
164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发动鸡笼之战从西班牙帝国手中夺取北台湾统治权。此后荷兰当局将台湾划为四个地方会议区,分别为北部地方会议区(Noorden)、南部地方会议区(Zuiden)、淡水地方会议区(Tamsuy)、卑南地方会议区(Pimaba)。此期间亦有人文地理研究将台湾分为福尔摩沙十一郡省但并非实际使用之行政区划。
明郑时期.
1661年郑成功攻下台湾,五月占普罗民遮城,改赤崁为东都明京,总名「东都」。设一府二县,立承天府,以新港溪(今盐水溪)为界,溪北属天兴县,溪南属万年县;另设一司为澎湖安抚司。郑成功死后,其子郑经改东都为东宁,并于承天府之上再设东宁总制府。另升天兴县与万年县为州。又于澎湖安抚司外加设南北路两安抚司。
基层行政区划部分,承天府下辖四坊一镇;天兴州下辖十三-{里}-,万年州下辖十一-{里}-;除王城安平镇外共计四坊二十四里;安抚司下辖四社管辖原住民。
清治时期.
1683年,大清帝国将台湾纳入版图划归福建省,并设立台厦道,总管台湾与厦门军事,道署设于厦门。(清朝行政区划体系中,道并非正式行政区层级而属于军区划分,为省的派出机关,其地位在省与府之间,清朝后期权力逐渐增加,《内政年鉴》便视之为正式行政区划)
日治时期.
1895年,大日本帝国与大清帝国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群岛……之城垒、兵器制造所及国有物永远让与日本」。台湾成为大日本帝国之外地,设立台湾总督府管理之。台湾日治时期的行政区划,共计经历十次较大的更动。其中依划分方式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从1895年改隶时将原大清帝国的府改为类似日本内地的县起,陆续在县及厅的数目上增减;之后在1901年把县废除,全台共设20个厅,8年后,缩编为12个厅;到最后1920年改设五州二厅,并且整个行政区层级上与日本内地采取相同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前面几次区域的变动相当频繁,每次存在时间不长,而1920年的这次区域的划分所持续的时间最长,相当程度地影响战后中华民国政府规划台湾的行政区划。
战后时期.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中华民国代表同盟国军事占领台湾。1945年8月31日,颁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9月1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在重庆市成立临时办公处。9月20日,正式公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10月25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开始在台湾台北市运作。
未实现的区域草案.
1947年6月.
此时的未实现计划,将台湾分置为11县5省辖市。计划中的县市名称与现行名称对照如下:
例:现行名称 → 当时计划
1949年.
此时的未实行行政区划规划与1947年6月的差别并不多,仅一些不同,如下表:
例:现行名称 → 当时计划
1950年7月.
此时的未实行行政区划规划与1950年正式行政区的差别如下表:
1997年.
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所发表的未实现计划,将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当时的两省两市(台湾省、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重新划分为六省三市一特区。此外,县市级行政区方面也做出相当的调整。
外部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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