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
隐私权
隐私权,指个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个人与大众无合法关联的私事,亦不得妄予发布公开,而其私人活动,不得以可能造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觉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权利。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由于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间团体的某些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
隐私权是指个人或群体隔离自己或有关自己的信息的权利。在商业世界,人们可能会自愿提供个人详细信息,包括广告信息,以便获得某种利益。公众人物可能受制于公共规则。
国际法.
《世界人权宣言》.
隐私权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二条中明确定义: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隐私权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第十七条
《数位时代的隐私权决议》.
联合国会员大会于2013年12月18日通过了68/167数位时代的隐私权决议(The right to privacy in the digital age )
隐私权的定义.
1960年,William L. Prosser教授在「隐私」(Privacy) 一文中,提出四种侵害类型:
一般而言,侵害私隐的行为包括:
新闻界.
大多数人,特别是媒体关注的人,认为他们的个人生活被媒体报道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然而新闻业人士则认为大众有权知道处于公众人物状态的那些人的个人信息。这种区别被蕴含于大多数司法习惯中。
各地的隐私权法制现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赋予公安和安全部门等极大权力搜集各种信息,强迫个人使用网络服务必须递交私人资料便于监控,并迫使网络业者将用户数据存储在中国境内,并须提供安全部门无限制的“技术支持”。
而其他涉及隐私相关法例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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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