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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司法院 司法院,简称司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公务员(含司法官)惩戒,并设有大法官15人,组成宪法法庭审理违反宪法案件、统一解释法令、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政党违宪解散案。司法院本身并不职司审判权,而是由辖下的各级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惩戒法院实行该权力,院本部主掌司法行政、司法预算。 另在省虚级化后,司法院为台湾唯五仅存设置「厅」的机关(其余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惩戒法院、监察院审计部)。 历史. 中国大陆时期.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将六部中的刑部改制为「法部」,设置司法大臣,职司全国的审判及检察事务;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于南京成立,复将法部改制成「司法部」,掌理全国的司法行政及审判业务,为司法院的前身机关。 1928年,国民政府北伐成功后,依据孙中山主张的五权政制,10月8日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设置司法院,职掌全国的司法与行政审判、司法行政及官吏惩戒等权力,并有特赦、减刑及恢复公民权的提请权;10月10日,中国国民党籍的王宠惠就任司法院首任院长;11月16日,国民政府于南京正式成立司法院,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辖有司法行政部(法务部前身)、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1931年12月26日,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将司法行政部改隶属行政院,而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34年10月4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又决定,司法行政部重归司法院;同年11月,原隶属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训练所」改归司法院直辖;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设「法规委员会」。直至对日抗战前,司法院的直属机关维持有二院、一部、一所及二委员会。同年(1935年),于南京市中山路兴建司法院大楼(今南京市供电局),竣工后即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在该处办公。 1937年,对日抗战爆发,日军逐渐逼近南京,首都日危,国民政府遂迁往重庆,司法院也迁至重庆的义林医院(今重庆市中山医院)门诊楼,与立法院及蒙藏委员会合署办公;1944年,司法行政部复改隶属行政院;1945年抗战胜利后,司法院复迁回南京原址;1947年3月31日,国民政府依据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制定公布《司法院组织法》全文十二条,司法院设有三庭、二会、二处及二室;1949年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对宪法的第一号解释(释字第一号),明示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同年4月,南京司法院的主建物于国共内战中遭焚毁,仅临路的欧式风格大门幸存。 台湾时期. 1950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后,司法院也随之迁至台北,于原台湾日治时期的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办公厅舍,与最高法院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合署办公;1980年7月1日,中央政府实施「检审分隶」,将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改隶于司法院,而司法行政部改制为「法务部」,仍隶属行政院,以此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际,司法院至此方得监管各级法院。 1990年代,《中华民国宪法》历经数次增修,司法院的组织及职权也有所变动: 司法院于1999年7月间召开「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并于7月26日公布会议结论及改革的具体时间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份宣示将分阶段达成「金字塔型诉讼制度」,使司法院成为一个实质审判机关,以符合宪法规定。2008年5月16日,司法院会议通过《》等三部法律的修正草案,欲透过修法使司法院成为最高审判机关,方符合宪法及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五三〇号解释的意旨,但因社会各界意见分歧,至今尚无进展;2011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7月6日由总统公布,将散见于各法规的法官人事规定统一于此专法,健全法官人事制度;2012年5月10日,为使人民参与司法审判,以提升审判的透明度及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司法院第一四三次院会通过《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函送行政院会衔完成,并于6月14日送请立法院审议。因该法案将大幅变革法庭的审理秩序,争议性大,故立法院审查至今。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国民法官法》,除少年刑事案件与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由法官3人及国民法官6人共同组成国民法官法庭共同进行审判。 司法院大法官. 任命与资格. 司法院设有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并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资格按《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之规定,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 职权. 司法院依法具有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及司法行政权。 中华民国宪法 §77: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78: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80: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81: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82:司法院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5年6月10日公布) §5Ⅰ: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5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5Ⅲ:中华民国九十二年总统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四年,其余大法官任期为八年,不适用前项任期之规定。 §5Ⅳ: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5Ⅴ: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 §5Ⅵ: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 组织架构. 司法院依《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而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另依据《司法院组织法》规定设有各内部单位及直属机关: 历任院长、副院长. 行宪前. 国民政府时期之院长、副院长。 行宪与动员戡乱时期. 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司法院院长、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而其后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对司法院相关规定无任何改动,但原本民选之监察院则不再改选。故自1948年至1991年任命之院长、副院长均由1948年选出之第一届监察委员行使同意权。1991年宪法增修条文通过后由于监察院改为非民选机关,院长、副院长同意权改由国民大会行使。1997年以前院长、副院长并非由大法官兼任,任期亦与大法官不同。 宪法增修后.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于1997年第四次增修后院长、副院长须由大法官兼任,其任期不受保障,不同于其他大法官。于1999年2月1日后任命之司法院正副院长皆为大法官兼任。2000年宪法第六次增修后,院长、副院长任命权由国民大会改为由立法院行使。 司法大厦. 司法院办公厅舍所在的司法大厦,始建于1929年,由台湾总督府官员井手薰设计,历时五年而于1934年竣工,为模仿拜占庭风格的非古典建筑式样,每层楼面积约一千八百余坪,内设有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检察局及台北地方法院等机关,为日治时期台湾最高司法机关。1950年中央政府迁移台湾后,司法院、最高法院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于司法大厦内合署办公;1985年,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迁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迁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厦经内政部指定公告为国定古迹。司法大厦现为司法院、惩戒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及台湾高等检察署的所在地。 参见. 外部连结. 重定向;重新导向;字符;字元;文件; 档案;快捷方式; 捷径;项目;专案;计划;计划;计划;计算机; 电脑; 电脑; 重定向;重新导向;字符;字元;文件; 档案;快捷方式; 捷径;项目;专案;计划;计划;计划;计算机; 电脑; 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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