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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它是一种治外法权。这种特权在国际惯例上,仅交给外交官,一般人民不得享有;历史上,若一个国家的司法明显落后,各国都会向该国要求一般人也享有领事裁判权(清朝、明治维新前的日本都因此被要求领事裁判权)。 例子. 1843年,中英《南京条约》的续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内有记载:「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领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1871年,中国与日本签定《清日修好条规》,条约中规定大清国在日本享有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日本也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 1882年,清廷与朝鲜统理交涉通商事务衙门签订《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中国在朝鲜取得领事裁判权、海关监管权等一系列权益。 延伸阅读.
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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