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是行政院新闻局在陈水扁政府时代所制定的一个中华民国法规命令,该办法是《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子法。新闻局声称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保护儿童和青少年,而达到目的之主要手段是对各类出版品加以分级。依照该法,出版品应分为普通级与限制级(但新闻纸不在此限),限制级出版品应一律加以标示、分区陈列、并不得贩卖予十八岁以下之人。有不少反对团体认为,此办法的手段无法达到目的,甚至因为侵害言论自由权利的手段不当,而有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所揭示的比例原则之虞;但家长团体、教育团体、儿童福利团体等组织则对此大表欢迎之意。
发展.
中华民国图书评议委员会在评议图书分级时,有三种评议结果:一为不适刊行的图书内容,包括「恶意暴露性器官、渲染性暴力、或其他犯罪行为等违反法令规定」者,都列为不应出版发行而不予分级;另外两种结果属可予发行者,其依内容又可分为「普通级」与「限制级」二种。台湾出版业者经过了抵制、抗拒后,行政院新闻局将实施日期由2004年12月1日延后至2005年7月1日,并给予3个月缓冲期,至2005年10月1日正式执行。
而台湾出版业者赶在正式执行前一日(2005年9月30日)成立中华民国出版伦理自律协会(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协会前身),为台湾第一个出版品自律组织,首任理事长为木棉花国际总经理康振木,理事包括中华民国图书发行协进会理事长王承惠、大块文化董事长郝明义、《新新闻》社长王健壮、国际唱片业交流基金会执行长李瑞斌、青林国际出版公司董事长林训民等人。
中华民国出版伦理自律协会的目的系协助业者自律,并解答民众对于出版品分级的疑虑;协会之下将仿效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成立「出版品分级评议委员会」,与出版品评议基金会一样向出版业者收取出版品售价的一定倍数为评议费用,借此聘请教育、法律、儿少福利专家及教师、家长、出版团体等担任评议委员。
争议.
在条文方面,这个条文的涵盖范围笼统,而在内容更是充斥著自由心证的如「过当描述」的字眼。另外整篇条文并没有提到分级是由那个有官方授权的机构,只要求业者要自行先分级。
在告知方面,行政院新闻局的公告仅有在其网站上,下游业者要到正式执行前才被告知;而审查机构方面,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是负责审理出版品,并衍生出争议如下:
另在处罚方面,一经举发,勒令停业一个月到一年,没有太大的缓冲空间。
与日本、韩国分级制度比较.
(来源:FreeSpeechTaiwa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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