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份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前身是香港最高法院()。
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可聆讯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诉讼,还处理来自各区的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上诉案件。此外,如果被告在裁判法院案件中保释被裁判官拒绝,被告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提出保释申请,由法官去决定是否批准保释申请。
上诉法庭是香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的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诉讼,还处理来自各级法院由律政司提出的刑期覆核申请,而上诉法庭的上诉案件则会转至终审法院。
历史.
1833年8月英国率先在广州成立英国驻华司法院,由英国驻华商务总监兼任法官,陪审员由12名广州英国侨民担当,处理当地涉及英侨的各类纠纷。1841年英国开始统治香港后,英国驻华司法院便由广州迁来这里,改由首任香港总督砵甸乍与副总督德忌立兼任裁判官,以英国军法审理案件。
直至1844年,由伦敦派一名司法官接掌,司法官到埠后当局公布《高等法院条例》,废止军法,改组英国驻华司法院交由司法官主持,同时声明辖区中国居民刑事诉讼可依《大清律例》加以审理,香港最高法院()同年正式成立,为香港最高级法院,但不具有终审权(英治时期香港的终审权在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此外,英国方面于1865年在上海另成立英国在华及在日最高法院,以管理中国及日本的司法上诉案件。
第1代最高法院大楼位于中环毕打街华人行现址。1912年,中环昃臣道的第2代最高法院大楼建成,最高法院搬迁到新址。1978年,受到地铁在遮打道工程影响,最高法院大楼结构受损,需要关闭进行紧急复修。最高法院其后迁往维多利亚地方法院(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1984年再迁往金钟法院道现址,是为第3代最高法院大楼。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香港成立自己的终审法院,最高法院改名为「高等法院」,英文名称亦由「The Supreme Court」改为「The High Court」。旧时的高等法院改称为原讼法庭,而上诉法院则改称为上诉法庭。
科技法庭.
在现时高等法院大楼5楼的第7庭,司法机构特地设立科技法庭,旨在使法庭服务能够配合现今社会不断转变的需求;好让法庭使用者与法律界人士能够借助设于科技法庭的崭新科技,帮助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死因研讯一般会在西九龙法院大楼进行。若然该聆讯的审讯过程/结果会在社会预期会有重大的回响而听审人数亦会预期众多,该等死因研讯会移师至该法庭举行。马尼拉人质事件的死因研讯为其中一例。
休庭期.
高等法院会在农历新年、复活节、佛诞、圣诞节等香港公众假期休庭,日期由法院规则订明。
法官任命.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方能任命。同时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9条(法官的专业资格),只要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执业为大律师(或法官)最少十年,该人就可以受委任。
轶事.
1987年电影〈香港小姐写真〉便以当时的香港最高法院做为电影的故事终结,以及背景画面。
重建计划.
香港高等法院现址位于香港岛金钟金钟道38号,与金钟道政府合署为邻。时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于2017年的施政报告中提及,与司法机构达成共识,将高等法院重置于中环新海滨的五号用地,以解决法院的长远需要。2024年,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及发展局表示,原计划在中环新海滨五号用地重置高等法院,现改为使用金钟道政府合署现址,待有关政府部门迁移往北部都会区后,重建为新高等法院综合大楼,而高等法院现址会继续保留,原址重建后,作为新高等法院综合大楼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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