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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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敬罪(),又称大不敬、冒犯国王罪或冒犯君主罪,指侵犯大公、国王、皇帝等君主的名誉尊严的一种罪名。可以旁及王室及皇族成员。另英语中「lèse-majesté」一词的范围不只涉及侮辱君王,也包含了对国家或外国元首的侮辱。
在中国古代,大不敬属于「十恶」之一,通常会被处以各种死刑,至中华民国成立后废除至今。这一罪名在汉字文化圈的朝鲜半岛、日本、越南都曾经存在。
现在仍有些君主制国家存在「不敬」的罪名,包括科威特、约旦、沙乌地阿拉伯、摩洛哥、泰国、柬埔寨、荷兰、丹麦、西班牙等。不过现行的君主制国家部分属于民主国家(以欧洲为主),而且都完全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的不敬罪刑罚远远较昔日君主专制时代轻微。
现行的不敬罪.
目前泰国、柬埔寨、丹麦、荷兰、西班牙等君主国保有这样的罪名,丹麦法律规定诽谤对象为王室成员时,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许多回教国家也有「大不敬罪」,包括马来西亚。
北韩.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使是对金氏家族领导人没有展现出应有的尊重(即使是谈论领导人身高、家中的金氏领袖肖像画有尘、说任何一个外国国家生活好过北韩也不行)都会被北韩政府处以极为严厉的刑罚,轻则送往收容所劳教1至3年左右;重则更会送往劳改营终身劳改甚至即时会被袋鼠法庭判处公开处决。而据多名脱北者所言在北韩境内公开批评金氏家族领导人任何政策/取笑领导人外貎/于全民强制投票投票日投反对票更是相当危险的事,会即时有国安和秘密警察逐家逐户搜素不敬罪人士并会招致杀身之祸,北韩因此成为现代世上奉行最严格的不敬罪国家,比沙特阿拉伯和汶莱这些君主专制国家规管还要严格(即使北韩官方从未称金氏政权为君主制)。被认为是事实上的不敬罪。
沙乌地阿拉伯.
在沙乌地阿拉伯,不仅侮辱对国王和王族成员会被定罪,侮辱先知穆罕默德也会被当局以不敬罪来定罪。2012年2月,沙乌地阿拉伯的青年人Hamza Kashgari因为在推特上发表对穆罕默德不敬的言论而受到了死刑的威胁,被迫流亡马来西亚。2014年,沙乌地阿拉伯颁布反恐法,规定威胁沙乌地阿拉伯团结、扰乱公共秩序、诋毁国家或国王声誉的行为都被定义为恐怖主义行为。
泰国.
不敬罪在泰国的名字叫「冒犯君主罪」(lèse-majesté),在泰国属于重罪。根据《泰国刑法》第112条规定,明文禁止任何人「诋毁、羞辱、威胁泰国国王、泰国王后,或其法定继承人及摄政者」,违者可判处3-15年有期徒刑。有观点批评,法律上并没有清楚规定何种行为构成诋毁,而刑期也是重得不合理,例如有2人只是在Facebook上发出对国王不敬的言词,就分别被判刑30年和28年。2015年,有民众因为在Facebook上嘲笑泰国国王的爱犬「通丹」而遭诉,可能被判37年徒刑。
2015年,美国驻泰国大使格林·戴维斯(Glyn Davies,以外交官身分享有外交豁免权)与外国记者提到,美国政府忧虑判处违反「冒犯君主罪」者,处以「空前且漫长」的监禁,侵犯了言论自由。结果泰国警方发表声明,表示大使批评「冒犯君主罪」,也算犯下「冒犯君主罪」,已经展开调查。
2024年1月,泰国一名男子被控冒犯君主罪名成立,被判坐牢50年,是泰国至当时因该罪名遭判处的最重刑罚。
柬埔寨.
2018年2月,柬埔寨议会通过决议,侮辱任何一位君主都要受到一至五年监禁,并处以两百万至一千万瑞尔的罚款。2019年1月,一名柬埔寨男性因其在脸书上发表的言论,导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土耳其.
土耳其是共和国,但土耳其法律中,禁止侮辱土耳其民族、也禁止侮辱土耳其共和国、土耳其的政府机构或土耳其的民族英雄。土耳其现行法律也禁止侮辱土耳其总统,而这项法律涉及到了幽默或讽刺等表达方式。在土耳其,触犯刑法301条的人,也就是侮辱土耳其的人,可处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历史上的不敬罪.
中国.
在中国历史上,大不敬的通常指对天子有不尊敬的言行(如不避君讳)、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等的罪名。这一罪名自古有之,历代政府对此规定不一。《北齐律》列入「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列入「十恶」,唐律沿袭之,列为十恶之六。犯有十恶罪名之人不可赦免,故而有「十恶不赦」之说。
清朝乾隆十三年(1748年),孝贤皇后逝世。不久,翰林院掌院学士阿克敦被解除协办大学士之职,授予孝贤皇后的弟弟傅恒。而在翰林院向乾隆帝进呈的孝贤皇后册文中,满文将“皇妣”译为“先太后”。乾隆帝认为是大错误,召翰林院掌院学士阿克敦询问。结果阿克敦未候旨已退。乾隆帝大怒,称阿克敦因被解除协办大学士,故生怨望。阿克敦剥夺官职后,下刑部,当大不敬律,拟斩监候。但不久,在六月时,阿克敦即获得彻底的赦免,重获任命,在内阁学士上行走,署工部侍郎。
加拿大历史学家雷勤风(Christopher Rea)把清末民初的近代中国诠释为一个处于「大不敬的年代」的社会。
日本.
日本作为汉字文化圈中的一个国家,曾经存在不敬罪。明治维新后,不敬罪于1880年(明治十三年)被正式列入《》,为第116条至120条。1907年(明治四十年)公布的新刑法中延续了这一罪名,为第73条至76条。
1891年,日本发生暗杀帝俄太子尼古拉未遂的大津事件。政府原拟按不敬罪,将犯事的处死,后因儿岛惟谦坚持司法独立,并举出罪刑法定主义,禁止类推适用,外国皇族并非日本皇族,不属于不敬罪的范围内,改判津田三藏对普通人谋杀未遂,处以无期徒刑,发往北海道禁锢。
1946年11月3日,新的《日本国宪法》公布后,日本发布大赦令,对先前犯有不敬罪的犯人进行赦免。1947年,日本将「不敬罪」的相关条文从刑法中删除,自此不敬罪在日本成为历史,但仍有被称作“菊花禁忌”的自我审查。
挪威.
根据1902年制定的挪威刑法规定,诽谤君王或摄政王之人将会被处以罚款或最高五年监禁。2005年删除了此一条文。
英国.
苏格兰在1715年的法律条文中规定了不敬罪。后来在2010年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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