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已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是行使《》授予行政监察权力的国务院监察机关。
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沿革.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后,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监察部。原职能改由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
1993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
职责.
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该法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该法对监察部(法条中称作“国务院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
该法规定了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人员、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另外,2004年9月6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9月17日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内设27个职能部门:
派驻机构.
截至201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53个(名称为中央纪委驻某单位纪检组,与监察部驻某单位监察局合署办公):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70号)发出。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中办发〔2015〕55号)撤销监察部驻各单位监察局,中央纪委驻各单位纪检组为对外工作联络的唯一名称。2016年1月,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其中20家为单独派驻机构,27家综合派驻机构负责监督119家单位。2016年内中央纪委完成了这47家派驻机构的组建工作。以下附录这47家中央纪委派驻机构: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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