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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国籍
无国籍(),是指法律上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也被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无国籍人士是指某人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从而没有任何国籍,或者说其人处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状态。在居住地无人权保障,在国际社会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就像一个自然人不知道他自己是谁,就没有国家的法律保护,就无法在法院主张权利,争取权利。判定无国籍人士要注意以下情况: 历史和现状. 现状. 下列数字来自: 法律关系. 义务. 无国籍人士对目前所居住的国家负责,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待遇. 凡是关于无国籍人士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给予无国籍人以一般外国人所获的待遇对待。各国的国籍法有不同的对无国籍人士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一般不低于所在国对于外国人的规定。以下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所必须给出的待遇: 减少无国籍状态的措施. 由于20世纪前50年,国家主权不稳定,产生了很多无国籍人士。因此联合国于1954年9月20日,制定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为了保护人们成为或继续保持无国籍人状态。1961年8月30日,联合国为了减少因为两次世界大战而成为的无国籍人,制定了《》。 第一条:无国籍状态公约定义的无国籍人,在其领土内出生且非经授予国籍即无国籍者,应授予该国国籍。 第一条第四款:缔约国对非在缔约国领土内出生且非经授与国籍即无国籍之人,如在该人出生时其父或母系属该国国籍者,应授与该国国籍。如其父母在该人出生时非具有同一国籍,该人究应从其父之国籍抑从其母之国籍之问题,依缔约国国内法定之。依据法律于出生时授与之,或本人或由他人代表依国内法规定之方式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时授与之。 第一条第五款:凡是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缔约国,授与该国国籍时的规定必须受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条件之限制: * 申请人必须在缔约国所定某一年龄前提出,此项年龄不得小于二十三岁; * 申请人是经常居住于缔约国领土内,并且已满该国所定期间者。 * 申请人是未经判定有妨害国家安全; * 申请人是无国籍者。 第三条: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凡在船舶上出生者,应视为在船舶所悬国旗之国家领土内出生;在飞机上出生者,应视为在航空机之登记国领土内出生;对于弃儿,如无反证,应视为具有该国国籍之父母在该国领土内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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