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刑事诉讼)
搜索()是一种强制处分,指以针对目标对象、处所或交通工具搜查翻找的方式搜集证物,或寻找被告、犯罪嫌疑人,通常伴随著扣押进行。由于搜索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的隐私权,因此通常会需要法官核发搜索票才能进行。
发动.
搜索的目的有二:
令状主义.
原则上,进行搜索必需要有搜索票或搜索令才能执行,若侦查机关未持,除相对人可以拒绝搜索外,搜查人员亦可能构成《违法搜索罪》。
法官保留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搜索对基本权构成重大侵害,故不得由侦查机关自行发动,必需事前先向法院声请相关,待法官签发后始得持执行搜索,称为绝对法官保留。但考量侦查实务的需要,对于紧急情形之案件通常会允予先行搜索,事后再陈报法院核准,称作相对法官保留。
无令状搜索.
犯罪侦查具有紧急性与时效性,部分案件若等到法官核发才进行搜索,将会丧失侦查的即时性。以下几种状况通常无需事先取得令状,例外得由执法人员迳自发动:
迳行搜索.
指检察官或司法警察认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相当理由足信其确实身在特定住所、地域或车辆内,而发动寻找其行踪之类型。
附带搜索.
是指执法人员在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或拘留时,为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允许其所发动之搜索,检视被搜索者身上或周遭范围内是否有具危险性的武器存在。
紧急搜索.
指有相当理由认为情况紧急,如不马上进行搜索可能使得证据灭失,而发动找寻证物的类型。
同意搜索.
指经被搜索人同意而迳行搜索之。然而,强制处分的特征在于无需取得当事人同意,侦查机关得单方面发动;同意搜索则无强制处分之「强制」表征,而是以取得当事人同意作为令状原则的例外,故有认为同意搜索本质上已不能算是强制处分。
科技搜索.
现代网路科技兴起,打破过去传统法律对于实物的搜索规范;对于储存在云端或电脑、行动装置里数位资讯,应如何规范准许执法机关以科技手段对此类无形证物进行搜索扣押,如以远端控制软体骇取档案,或于安装网路监控软件等等,将是现代刑事法学界面临的课题。
违法搜索.
为了维护法律的廉洁性与确保公权力的正当行使,侦查机关实行搜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有违法搜索之情事,于程序面上,刑事诉讼法内一般皆有证据排除法则相关规范,令其所取得的证据面临无证据能力的风险,亦即无法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实体部分,违法搜索的执法人员将会面临刑事罪名的指控。
争议.
搜索媒体.
新闻自由为宪法上相当重要的基本权利,新闻媒体本身扮演监督政府的角色,因此搜索报社、媒体机构往往会引发是否侵害言论自由的疑虑,担忧若放任执法者恣意搜索媒体从业人员,将造成寒蝉效应,严重危及新闻自由。
搜索律师事务所.
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护人,其使命在于确保被告能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因此其与被告间存在所谓的「」,也就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为寻求法律协助而沟通的内容应受秘密保护,国家不得强制揭露其内容。因此,搜索律师事务所会引发侵犯被告与律师间秘匿特权的疑虑,恐致使被告无法获得接受公平审判的宪法权利。
搜索学校.
「受教育权」为相当重要的基本权,在许多国家甚至拥有宪法位阶;因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如放任侦查机关进入校园恣意搜索,将引发侵害学术自由的质疑。
各国规定.
台湾.
搜索原则上采令状主义及法官保留原则:
《刑事诉讼法》
第130条(附带搜索)
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拘提、羁押时,虽无搜索票,得迳行搜索其身体、随身携带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触及之处所。
第131条(迳行搜索、紧急搜索)
第131条之1(同意搜索)
搜索,经受搜索人出于自愿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执行人员应出示证件,并将其同意之意旨记载于笔录。
第123条(搜索妇女)
搜索妇女之身体,应命妇女行之。但不能由妇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第146条(夜间搜索)
美国.
搜索应符合令状主义,由法院核发搜索票,且必须有相当理由才能发动,否则即构成无理搜查。至于无令状搜索,仍需事后将搜索结果陈交法院审查,否则即可能丧失证据能力。
日本.
日本的《》规定搜索原则上采行令状主义,但第220条第1项则规范附带搜索得以无令状进行之。
另外,日本法律也禁止夜间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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