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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币
新台币 -{H|zh-hans:重定向;zh-hant:重新导向;}--{H|zh-cn:字符;zh-tw:字元;}--{H|zh-hans:文件; zh-hant:档案;}--{H|zh-hans:快捷方式; zh-hant:捷径;}--{H|zh-hans:项目;zh-hant:专案;zh-tw:计划;zh-hk:计划;zh-mo:计划;}--{H|zh-cn:计算机; zh-sg:电脑; zh-tw:电脑;}- 新台币,现今常简称台币,于1949年6月15日起发行流通,是中华民国现行的法定货币。当时定位为限定台湾使用的区域货币,今日则在整个中华民国有效统治区域(台澎金马)均可流通使用。新台币原始发行机构为台湾银行,2000年起由中央银行收回负责。新台币的基本单位为圆(常取同音字简作元),辅币为角、分,10分为1角,10角为1圆。货币代码采行ISO 4217标准编为TWD,符号为NT$或NTD,并使用NT$100、NTD100之类方法表示(中间无空格)。 新台币现行的发行币值自1981年起使用,硬币单位包括0.5元(伍角)、1元、5元、10元、20元及50元,纸钞单位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角硬币(角圆)至今已不常使用,日常生活只有汽油及柴油、外币兑换汇率计算等在计算单价时会用到角,实际上的价金交付会四舍五入至1圆,存款利息也是四舍五入至1圆。角圆虽然仍可流通使用,但是现在多为收藏用,故价值比面额还要贵。 截至2022年5月,新台币的纸钞发行面额数已达2兆9,391亿圆;硬币发行面额数已达1,266亿圆。合计为3兆0,657亿圆。 词源. 新台币的前身为1945年中华民国接收台湾后,隔年由行政院授权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的「台币」。由于1948年上海市爆发金融危机,国民政府大量发行货币,造成恶性通货膨胀。 中华民国政府为解决恶性通货膨胀问题,实施币制改革,以四万圆换一圆之比例改换发流通新式货币。此前发行之台币称为「旧台币」,改革后发行之货币即称之为新台币、或仅简称为台币。新台币单位为「圆」,或简作「元」。民间说法有称「块钱」,台语为「箍 (台罗:khoo)」,「一块钱」、「一块」、「一箍(tsı̍t-khoo)」即指新台币壹圆。新台币常见的英文缩写包括NTD、NT$,而缩写TWD系依据ISO 4217之国际标准制定,前二码为台湾的国际代码「TW」,末码则指新台币货币单位「圆」(dollar),通常使用在外汇汇率及国际贸易。 简史. 区域货币(1949年-1961年). 新台币的前身为1945年中华民国接收台湾后,隔年由行政院授权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的「台币」。新台币的前身为旧台币,在1946年5月22日开始发行。当初台币被定位为一种过渡时期的货币,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的台湾银行券,与国民政府的台币一比一兑换。由于当时二战刚结束,中国大陆满目疮痍,再加上国民党与共产党之间关系紧张,金融状况不稳定,因此台湾未使用当时流通行于中国大陆的法币、金圆券,另外再发行台币。当时原统治者日本台湾总督府,因日本政府在中华民国接收并统治台湾前,为垫付日本公库之战时支出及公务支出,发行毫无准备金的台湾银行券(武尊千圆券)近七亿。这些滥发台湾银行券,加上原有已发行之台湾银行券,及1945年11月1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接收台湾后因公费垫支(台银维持省公库的垫款与维持公营企业(原日本民营企业)之放款)而发出之费用。所有费用于1946年5月以1比1的比例从台湾银行券换成旧台币的发行额总共33亿多。使无准备金基础而发行之台湾银行券及其兑换之旧台币成为废纸。 而后旧台币又受到法币及金圆券因战乱快速贬值之汇兑冲击的威胁。1948年10月台湾省政府主席魏道明经蒋介石同意,曾禁止向中国大陆销售或转移粮食,使台湾未受到对岸困境冲击;但到1949年6月,美国认为「几乎不可能建立可运作之政府」,预测台湾经济崩溃;蒋抵南台湾后,发现台湾金融改革所需之黄金和硬币已就位,6月15日台湾省政府发行新台币;台湾省财务厅长严家淦和中央银行总裁俞鸿钧把新台币与黄金价格挂钩,并准计自由换汇,使新台币获得信任:529。 由于1948年货币改革,停止金圆券收兑,这无异于宣告金圆券信誉破产。上海爆发金融危机,国民政府大量发行货币,造成恶性通货膨胀。 1949年黄金运台,为稳定货币价值,规划以其中80万两作为发行新台币的准备金,以取得国际信任,并采「最高限额发行制」,限制发行总额为2亿元,期能遏止通货膨胀。此后,1951年1月5日公告以黄金4,949,269.99公克准备金,发行新台币2亿。此时新台币已经相对稳定。 发行新台币原因的3种说法: 1948年11月后,「适逢京沪局势紧张,旧台币发行额」:305从1946年的53亿圆到1949年6月14日币制改革前达5,270亿元。1949年物价为1945年之7,000余倍。 1949年6月15日,台湾省政府公布〈台湾省币制改革方案〉、〈新台币发行办法〉,实行币制改革:305。省政府正式发行新台币,法定旧台币40,000元折合新台币1元。台语俗语「四万换一箍」由此而生,意即「四万换一圆」。 1949年12月,中华民国政权迁到台湾,1950年6月21日行政院发布命令,中华民国国币单位保留银圆本位,而记帐单位自1950年7月1日起改为新台币,银圆与新台币以1949年12月29日最后牌告汇率固定为1银圆=新台币3圆。1951年美援贷款促进货币稳定性。 另外,为因应金门、马祖、大陈岛等战地的特殊需要,一度发行限定流通这些地区的新台币金门、马祖、大陈流通券,目前已经取消。 1956年8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释字第63号解释》:「《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所称伪造变造之币券,系指国币币券而言。新台币为地方性之币券,如有伪造变造情事,应依刑法处断。」 准国币(1961年-2000年). 1961年7月1日,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在台湾复业。1961年6月30日,行政院令,订定发布《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新台币由中央银行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币上印「台湾银行」字样,法定地位比照国币,成为今日中华民国的法定货币。1970年12月21日,新台币钞券上印「中华民国」字样,以昭公信。 1962年12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释字第99号解释》:「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自中央银行委托代理发行之日起,如有伪造变造等行为者,亦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论科。」然而司法院大法官黄正铭有不同意见书,认为在程序上,不应受理中央银行此次声请解释;而在实体上,未经立法程序,新台币决不能变为国币。但黄正铭此议未受到官方注意。 国币(2000年至今). 1992年8月5日,总统令公布废止《银圆及银圆兑换券发行办法》,作为国币之银圆丧失发行法源。由于国币依《中央银行法》规定由中央银行发行,于是2000年7月1日,中央银行订定之《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施行,停止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将新台币正式订为中华民国国币。各法律条文中原以银圆为单位,亦修法改为新台币。2000年7月3日发行新台币1,000圆纸币,上印字样改为「中央银行」;其图案之瑕疵(地球仪印相反)于2004年版已经移除,地球亦转至东经140度。 2000年7月1日,台湾银行新闻稿说明:「旧版新台币之兑换」新台币自中华民国89年(2000年)7月1日起改由中央银行发行,有关各种旧版新台币券币停止流通日期如下: 上开旧版新台币仍可持向本行国内各营业单位等值兑换。 2002年6月30日,《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施行期间届满,当然废止。2002年7月1日,原委托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停止流通。官方回应为:自1961年7月1日中央银行在台复业起,新台币发行单位法定即为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依据《中央银行法》规定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钞原印「台湾银行」仅代表实际发行单位。 流通钞票. 1,000元及500元于2005年7月20日再度改版,增加原本只有2,000元才有的光影变化箔膜,安全线改为光影变化箔膜式安全线;500元的刷色变得更深。 纪念性流通塑胶钞券. 民国以来,历经法币、金圆券、银圆券、旧台币等之币制改革,至新台币发行后,币值始趋稳定,经济发展迅速,创造经济奇迹,为中华民国百年来仅见。而新台币自民国三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发行,至八十八年六月届满五十周年,为表彰新台币在台湾经济发展历程中重要地位,台湾银行特发行「新台币发行五十周年纪念性塑胶钞券」,以资纪念。 建国百年纪念钞票. 2011年1月6日中央银行发布了面额100元的建国百年纪念钞票,主要是庆祝中华民国建国100周年。为避免设计差异过大以致市面上现行的伪钞辨识机器及自动贩卖机、自动售票机等无法使用,与原钞不同之处仅在于背面左下角文字由「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制版」改为「庆祝中华民国建国一百年」。 中华民国百圆新钞以孙中山为肖像。系根据民国十三年孙中山在广州撰写建国大纲时的黑白影像。一说,根据许九麟画家所绘国父画像,是不对的说法。因许九麟所绘国父的画像,亦是根据民国十三年孙中山在广州撰写建国大纲时的黑白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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