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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
动员戡乱 动员戡乱,全称全国总动员戡平叛乱,指国家于战争或者紧急状况时,动用全部人员及资源以支援国防军事活动,用以平息叛乱。此词在汉语圈,常用来指称第二次国共内战时中国国民党治下的中华民国政府(包括国民政府)提出的政策概念,以对抗在抗日战争后实力急剧膨胀的中国共产党,并成为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长期的国家方针。 历史. 提出与施行. 1947年7月,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之间的战争全面爆发,由国民党执政的中华民国政府因而下令动员戡乱。7月4日,中华民国政府举行国务会议,通过时任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提出之《厉行全国总动员勘平共匪叛乱方案》,提案称「为拯救匪区人民,保障民族生存,巩固国家统一,厉行全国总动员,以勘平共匪叛乱,扫除民主障碍,如期实施宪政,贯彻和平建国方针案」,「中国共产党拥兵割据,扰害地方,武力叛国」,「必须全国军民集中意志,动员全国力量,一面加紧戡乱,一面积极建设。」;会后,各省、市参议会及国民党控制之组织,纷纷通电拥护「戡乱」令,并召开戡乱救国大会:8379: 7月上旬,中华民国国防部宣布为配合《戡乱动员令》,决定编余军官除志愿退役者外,一律留用,由中央训练团分发各部:8382。7月18日,国民政府举行国务会议,通过《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继续征借实物以充军粮:8384-8385。7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提出「厉行全国总动员,以戡平共匪叛乱」,凡「戡乱」所需之兵役、工役、军粮、物资、运输等,均应积极动员;凡规避及妨碍「戡乱」之言论行为,均应依法惩处;行政院并可随时发布必要之命令:8385。 1948年5月10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该条款具有优于《中华民国宪法》之位阶。 终止. 1991年4月22日举行的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三读通过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咨请总统李登辉明令废止。4月30日,李登辉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十项规定,颁布总统令,宣告动员戡乱时期于中华民国80年(1991年)5月1日终止,并同时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5月1日,总统令公布,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即刻起,使终止「国共内战」在宪法上有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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