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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地
租借地是一国于约定期限内以租借方式,向他国取得管辖权的地区。租借国多凭以武力或不平等条约强占租借地,但出租国仍保有最后的主权,可于约定期满后将之收回。 现代历史上的租借地很容易与一国在另一国的军事基地混淆。事实上后者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仍归原主权国所有,必须尊重驻在国的主权。 租借行为(称为「租借」并不精确,因为取得国不一定要付出租金)应与割让区分。例如香港岛和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分别由《南京条约》和《北京条约》割让与英国,没有限期(两条文使用的字眼分别为「常远据守主掌(to be possessed in perpetuity)」及「永租在案…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澳门1557年起明朝将澳门租借给葡萄牙,但明朝、清朝在澳门设立官府管理;1887年葡萄牙和晚清政府签署《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后,葡萄牙得以永居管理澳门,至此澳门成为葡萄牙殖民地;而新界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租借给英国,有明确限期(99年)。
租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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