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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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简称高等法院、台高院、高本院或高院,院本部位于台湾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一段,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普通法院之一,组织上直属司法院,审级上则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台湾高等法院设有台南、台中、花莲、高雄4所分院。行政法院即个别设立在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沿革.
日治时期.
今日台湾高等法院的前身应追溯至日治时期,1895年日本取得台湾,其后不久开始著手将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台湾。台湾总督府于同年10月7日以军事命令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台湾总督府法院一座于台北,并于台湾各地置支部共11个;然由于依该《职制》审判仅一审且为终审,台湾总督府法院仅是台北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并无高等法院之设。
日本本土前此虽亦曾有名为「临时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审判机关,但当时系以「裁判所」称法院,上开命令使用「法院」而不以日本本土惯用之「裁判所」以称呼审判机关,乃是因为当时台湾实行军政,统治者又不愿迳以「军事法庭」为名,因此另外援引「法院」一词代之,并沿用至日治终了以迄现今,因此台湾审判机关意外地早就以「法院」为名,与同样继承欧陆及日本而其后由国府带入的中国审判系统正好相同。
搬迁.
台湾高等法院未来将搬迁至台北市中正区华山大草原新建的华山司法园区。。
参考文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