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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
立法院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为中华民国的国会议员选举,全国各地分别于1948年(民国37年)1月21日至23日举行。中国国民党主导的国民政府原定该次选举与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同时在10月进行;但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爆发致使交通不便,最终立法委员普选略微延后于国民大会代表普选举行。中国共产党及第三党均抵制此次选举,而中国国民党及从民盟中脱离的中国民主社会党、中国青年党参加了本次选举。 该次选举共选出759名立法委员,以当时中华民国人口全国4亿6100万来计算,平均60万人选出一名立法委员。本次选举选出的第一届立法委员于1948年(民国37年)在南京市召开第一届立法院第一会期后,因中华民国政府在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而随之迁台。而后第一届立法院做为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全中国之「法统」,于迁台后不断延长其任期,形成「万年国会」,直到1991年(民国80年)年底退职,在任长达43年7个月余。 背景. 中华民国早期曾有过数次全国性的国会选举,此时期的国会制度为包含参议院与众议院的两院制国会,其中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间接选举选出,众议院议员则由人民按人口数直接选举产生。 1928年(民国17年)年底,中国国民党主导的国民革命军北伐完成,国民政府达成全中国名义上的统一后,即公布施行《训政纲领》,并成立立法院。但其时的立法委员并未直接选举,而是由中国国民党一党领导的国民政府指派,任期两年。名额则由初期的49名增加到抗日战争前的194名。而1934年(民国23年)遴选出来的194名立法委员任期则因二战原因,延至二战后的1947年。 1947年(民国36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并定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施行。1947年4月,依据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国民政府改组容纳少数政党如中国青年党和中国民主社会党参加,并开始部署行宪后的国会选举。此时国民政府成立了「中央选举总事务所」,负责国民大会代表和立法委员直接选举事务。而中国共产党则因部份政治诉求在政治协商会议中未得到满足,除了拒绝加入改组后的政府、抵制全国选举外,并全面发起第二次国共内战。 1948年初,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64条,举办行宪后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因为幅员广阔,各省及直辖市选举日期并不完全相同,其起讫日期为1月21日至1月23日。因稍早1947年(民国36年)11月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发生的纷扰(即党内人员不经政党推荐,自行征集选民联署推荐参选),国民党中央加强了对党内代表提名的审查,国民政府规定: " >国民政府就立法委员候选人提名办法之规定 经此规定,仅无党派人士才可以三千选民联署提名的方式推荐候选人,政党代表必须遵守各个政党之纪律,由该政党提名候选人。 选务. 依照《中华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立法委员席次分配之规定为: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其人口在300万以下者5人,其人口超过300万者,每满100万人增选1人;其他如蒙古各盟旗、西藏、各民族在边疆地区、侨居国外之国民、职业团体等选出者名额分配以法律定之。另外妇女在各省、各直辖市选区,有保障名额之设计。经核算后,当时公民数为4亿6100万人口 的中国,在此选举中应选出773名立法委员。其名额分配如下: 候选人之产生: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规定,有被选举权而欲为候选人时,经三千名以上选举人之签署,或由政党提名,得登记为候选人,公开竞选。非登记者,不得当选。侨民及职业团体由规定数目之若干选民签署提名方可参选。由于当时宪政伊始,反对党势力过小,绝大部分候选人实际由国民党提名产生。 选举过程. 作为行宪交接程序,依照制宪国民大会附带通过之《》,在行宪政府成立前,由国民政府组织第一届国会选举。1947年(民国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正式颁布《》,由中央选举总事务所负责该次的选务工作。根据该条例,6月13日,国民政府特派张厉生、洪兰友、蒋匀田、刘东岩、金体-{干为总事务所委员会委员,并指令张厉生为主席。6月25日,选举总事务所正式于首都南京成立。同时,各地亦设立省市县选举事务所负责本地区的选举工作。1948年(民国37年)1月21日至23日,全国47省、直辖市及蒙古18盟旗(外蒙古已独立,选举仅及于内蒙古)、西藏藏区和国内各职业、妇女团体各地,以及海外侨胞聚居区,约有近2亿选民,投票选举了立法委员。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在中国共产党控制的解放区内无法进行民选,国民政府通过了补充条例,规定由临近地区人民选举绥靖区内代表。 此次选举因为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主同盟拒绝参与,而仅有中国国民党、中国民主社会党、中国青年党及无所属特定党籍或小党参与。#重定向 重定向;重新导向;尽管参选率较低,此届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选举仍是迄今为止大陆地区唯一的一次直接民选。 另外,新疆省名额6名,保留伊塔阿三区应选一名,仅选出5名;西藏地方原定名额5名,由于噶厦迟迟不上报名单,最后依条例由驻京国大代表3人兼任,故西藏地方缺2人;另外侨居国外国民应选名额19人,第六至第十三区均未统计出,故仅选出8人,缺额11人。合计总额共缺14人。 时任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目睹国大代表选举和立法委员选举,说:“以美国人眼光看中国大选,难免有不能尽如人意之处。但此事之教育价值,实无法估计。中国经此一开端,即正式步入民主大道,对于国家之民主建设,必当发生至佳之影响。” 后续. 1948年(民国37年)1月选出的第一届立法委员于5月8日自行集会于南京市国民大会堂,并选举孙科与陈立夫为立法院院长、立法院副院长。至5月18日,第一届立法院第1会期第1次会议正式开议,并分设21个常设委员会开始运作。1948年5月于南京报到的第一届立法委员,共有643名,第一会期闭会时立法委员报到人数684人。第二会期于1948年9月7日至12月31日,立法委员报到达754人,与选出总额仅差5人。未报到者包含部分转任官职,侨选与职业团体。其中有许多当选人得票相当高,比方河北省选出的吴延环就曾于1980年代的立法院会议上,公开展现他得百万票以上的得票证明。#重定向 重定向;重新导向;字符;字元;文件; 档案;快捷方式; 捷径;项目;专案;计划;计划;计划;计算机; 电脑; 电脑; 1949年(民国38年)12月,中华民国政府因第二次国共内战中之不利形势,宣布将政府迁往台北市。进入1950年代后战事渐歇,中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隔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的格局型成。第一届立法院亦随政府迁移来台,经统计所选出之759名立法委员中在台北报到者共509人,勉强超过三分之二;另有不少立法委员因支持中国共产党而选择留在中国大陆加入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 第一届立法委员之任期原应于1951年5月届满。政府迁台后,因实际控制领土缩小以及分治局势的持久化,使宪法诸多规定产生窒碍难行之处。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与中国国民党控制的政府为了「法统」之象征,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1号解释》用内战和戡乱等理由,使用「宪法有关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一律延长至大陆光复地区次第办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选举为止」等临时条款条文,无限延续随政府来台的第一届立法委员之任期,型成了「万年国会」。后虽然有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举行过有限度的增补选与增加名额选举但做为立法院主体的第一届代表并未改选。万年国会一直延续到1990年代,第八任总统李登辉推行台湾民主化而进行国会在台湾全面改选为止。总计本次选出的代表任期自1948年(民国37年)5月8日起至1991年(民国80年)12月31日止,长达43年7个月余。 相关选举. 因行宪之前的国民政府没有民选之国会机关,前次国会选举可以上溯至北洋政府时期的国会,最后选举为1918年的中华民国第二届国会议员选举(改选参议院议员与众院议员)或1921年的第三届国会议员选举(仅改选众议院议员)。其中,直接民选之立法院与当时国会之众议院地位较为类似。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施行后,中央民意机关除了立法院之外,还有国民大会与监察院。该两机关也在行宪后办理了第一届选举,见1947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与1947年-1948年中华民国监察委员选举(第一届监察委员选举)。 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结束后不久即因第二次国共内战而型成两岸分治。后中华民国政府在自由地区所办理的1969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第一届立法委员增选)与1992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中国大陆办理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均可视为本次选举的后续选举。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与立法委员选举图片. 1947年(民国36年)11月的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与1948年(民国37年)1月的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因两次选举几乎同时举行,照片难以分辨出两次选举之归属,故统一放置于此 参考文献. 来源.
194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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