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点.
公务性:行政行为是公务行为,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为全体国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依据法律,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裁量性:行政主体不只按照法律预先设定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一定自行选择和裁量的余地。
权力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执法行为,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
行政行为的效力.
先定力.
先定力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受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决定的权力。相对于其他效力而言,它是行政主体对于相对人而言的、意思表示过程中的一种实在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
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不论其是否合法或存在瑕疵,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
确定力.
确定力又称不可改变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重做,也包括废止和变更等。
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而言,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
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使其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生效.
行政行为的生效指的是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律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失效.
行政行为可能因撤销、废止和确认无效而失效,也可能因行政行为期限届满而失效。
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行政行为在具备可撤销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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