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区划
湖南省行政区划
湖南省简称“湘”,因地处洞庭湖以南得名“湖南”。截至2005年,全境分为14个地级行政区即13个地级市和1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22个县级行政区即64县、16县级市、7自治县和35市辖区,乡级行政区共计2176个,分别为1089镇、990乡、97民族乡、233街道。截至2022年12月31日,湖南省辖13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下设36个市辖区、19个县级市、60个县、7个自治县;1944个乡级行政区,包括1134镇,305乡,83民族乡,422街道。
行政区划现况.
现辖13个地级市和1个自治州,以及35个市辖区、17个县级市、63个县、7个自治县
历史.
以“湖南”之名正式作为中国一级行政区源自清朝。清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广行省”(即湖广布政使司)为湖广左、湖广右布政使司,湖广右布政使司驻长沙,主管今湖南地区的民政和财政;同年,将偏流巡抚自沅州府偏桥镇移驻长沙。至此,湖广行省正式划分为湖北、湖南两省。(参见:湖南历史)
清朝.
清朝时期,湖南省之道、府(含直隶州、直隶厅)和县三级。
民国.
清代湖南省在宣统三年(1911年)时,分为9府、5直隶厅及4直隶州,下辖1厅、3州、64县。民国元年(1912年)各府裁首县,以首县原有辖境为各府区域。民国2年(1913年),废除府、州、厅制,一律改县,全省辖有75县。先后还增设2省辖市(长沙、衡阳)、2县(怀化、隆回),曾一度增置阳明县,但不久即撤销。民国38年(1949年)时,湖南省划分为10行政督察区,下辖2市、77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