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行政区划
西班牙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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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的行政区划依照现行的1978年版《》第八章规定,分为下列三级:
西班牙原先仅设有省(其边界确立于19世纪中期),1978年版《西班牙宪法》在省之上增设自治区,以因应西班牙各地方在社会与文化上的自主性。《西班牙宪法》第二条承认「民族和地区」的自治权利,并声明「西班牙国家之牢不可破的统一」。西班牙的自治区在性质上与联邦制国家的「州」相似,西班牙政府将行政和立法权力下放予自治区,各自治区政府负责管理学校、高等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与城乡发展,并负责一定程度的治安事务,在不逾越宪法的前提下施行高度地方自治。省的性质则因自治区的设置偏向虚级化,主要用作选区以及地理编码(如、等)参照之用。由于自治区拥有一定的地方自治权力,这使西班牙的政治体制偏向联邦君主制,尽管西班牙政府并不承认。
自治区共有17个,自治区之下共划分为50个省,其中有7个是辖区内仅有一省的「单省自治区」;自治市则有2个(休达、梅利利亚),均位于邻接摩洛哥的地中海沿岸。省及自治市内辖有若干市镇,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8124个。西班牙另在地中海拥有3个主权地(--
),由中央政府直接管治。
加利西亚
纳瓦拉
马德里
拉里奥哈
阿拉贡
加泰罗尼亚
巴伦西亚
卡斯蒂利亚-拉曼恰
埃斯特雷马杜拉
"葡萄牙"
卡斯蒂利亚-莱昂
阿斯图里亚斯
坎塔布里亚
巴斯克
穆尔西亚
安达卢西亚
休达
梅利利亚
"法国"
"巴利阿里群岛"
"加那利群岛"
"地中海"
" 比斯开湾"
"大西洋"
"安道尔"
"大西洋"
各自治区经济.
2008年西班牙一级行政区经济总量(GDP)如下表:(单位为百万元,2008年1欧元折合1.4648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