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位未定论
台湾地位未定论
台湾地位未定论,或称台湾主权未定论,是关于台湾法律地位的论述之一,认为台湾的主权归属未定。
台湾地位未定之说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初期,至迟由美国驻台新闻处处长罗伯特·卡度于1946年提出该论述。美国国务院政策规划局局长乔治·凯南与副手保罗·尼采、美国国务院特别政治事务办公室主任迪安·鲁斯克等人都在1948年提出过台湾地位未定的议论。1949年3月更有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表示:「在对日和约签定之前,台湾仍属于盟军总部」;同年4月15日,美国国务院新闻事务特别助理公开表示台湾与战时的库页岛一样,「其最后地位将由一项和约决定」。麦克德莫特之言是美国官方首次公开表明台湾地位未定。
随着1948年底国共内战情势逆转,美国对于可能被中国共产党占领的台湾进行政策检讨。1949年,美国以外交与经济手段保卫台湾的结果均告失败,认为台湾终将落入中国共产党之手。在美国国务院掌握决策优势下,美国为摆脱介入国共内战失败的责任,决定从中脱身。1950年初,美国国务卿艾奇逊草拟一声明并说服美国总统杜鲁门接受。1950年1月5日,杜鲁门出面发表该声明:为实践《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移交给蒋介石四年以来,美国及其它盟国均接受中国在台湾行使权力:67–69。艾奇逊当日稍后也阐释杜鲁门的说法表示:中国管理台湾已达四年之久,美国及其盟国对于该项权力与该项占领从未发生疑问,当台湾被纳为中国的一省时也未发出法律上的疑问,因为人们认为那是合法的,现在若干人认为情形改变了,他们认为现在控制中国大陆的那个势力,对我们是不友好的,而那个势力,不久将获得其他若干国家的承认,因此他们就主张:「好,我们等待一个条约吧。」
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在1950年1月声明「美国太平洋防线」不包括朝鲜半岛和台湾:76,苏联得知后决定支持并军事援助朝鲜劳动党的统一朝鲜半岛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攻占台湾计划:65。2月14日中共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互助条约》,艾奇逊拉拢中共离间苏联的计划宣告失败,转变成积极围堵政策:80。6月25日韩战爆发,美国为防止中共占领台湾,杜鲁门于6月27日发表声明派遣第七舰队协防台湾,实施台海中立化,同时声明: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太平洋地区恢复安全、对日本的和平条约订立、或经联合国审议后才能决定。后世普遍将此声明解读为台湾地位未定论之起源:113。
本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依国际法而言,战争的始末是从宣战到和平条约生效为止,所有经过协议后的权利义务须在和平条约生效以后才能产生法律关系:114。1951年日本与同盟国签订《旧金山和约》,1952年又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中日和约》,但是在这些和约中,日本都只有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并未表明台湾主权归属于何方:115, 123。
《旧金山和约》签订时,绝大多数签约国代表的共识为台湾的地位暂时未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则与日本另行签订和平条约,并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声明》或《中日和约》来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并各自主张拥有台湾与澎湖的主权。而美国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中关于台湾的部份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且视《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并认为台湾地位未定。美国政府在《中美建交公报》与《八一七公报》声明美国「认知」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后表示「认知」不代表认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认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义。美国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亦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
历史背景.
[[File:Harry S. Truman.jpg|thumb|250px|主导二战[[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同盟国]]事务的[[美国总统]][[杜鲁门]]表示:「美国的行动明确表示不损害这个岛屿(台湾)未来身分地位的政治解决。这个岛屿的实际地位是经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太平洋战区|太平洋盟军]]的胜利而取自日本的[[领土]]。就像其他这样的领土一样,在直到有国际行动来决定它的未来前,『它的身分地位不能被固定下来』。[[一般命令第一号|同盟国要求中华民国政府在该岛屿上接受日军的投降]],这就是[[中国人]]现在在该岛屿上的原因。」]]
[[File:1961年旅美台湾人在纽约联合国外要求自由、自决、与福尔摩沙人的福尔摩沙 Taiwanese Americans Demand Freedom, Self-Determination, and Formosans' Formosa.jpg|250px|right|thumb|1961年8月4日,中华民国行政院长[[陈诚]]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会]]发表演说,旅美台湾人前往示威抗议,批评陈诚无法替台湾人说话(can't speak for Formosans),并诉求台湾人民[[自决 (人权)|决定自己的命运]](Self-determination for Formosans)。]]
旧金山和约前.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日本无条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9月2日,日本签署《[[降伏文书]]》,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而该公告表示《[[开罗宣言]]》的条款必将实施,宣言当中表示作战的目的包括将[[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华民国]]。[[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依美国总统[[杜鲁门]]指示发布《[[一般命令第一号]]》,要求[[日军]]向代表[[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同盟国]]的将领投降以及协助[[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同盟国军队占领日本及其控制地区]],其中在中国([[东三省]]除外)、[[台湾]]和[[越南]]北部的[[日军]]应向获授权的同盟国代表[[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投降。蒋介石交由[[何应钦]]分别委派16名将领分区受降,10月25日至台湾受降主官为[[陈仪]]。
1945年9月1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军事接管台湾」任务划归警备总部负责,警备总部依据「台湾省收复计划大纲」,与[[美军]]连络组共同研讨,以[[军事占领]]原则制订《台湾省占领计划》。国民政府最后确立「军事接管台湾」,而将台湾列入中国战区。[[陈仪]]抵台后,于10月28日颁发〈行政长官公署署字一号命令〉并举行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会议,讨论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之组织章程与接收办法,另于10月30日颁布〈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组织规程〉与〈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军字第一号命令〉,明令11月1日起开始,进行军事占领。
在日本战败后至1947年「[[二二八事件]]」发生之前,台湾民间已经有学者公开表示,陈仪奉派接收台湾只是[[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的接收(即[[军事占领]]),而不是台湾主权的转移,[[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国民政府统治台湾与麦克阿瑟统治日本]]一样,都是临时性的,台湾地位仍然未定。且早在1946年,[[前美国大使官邸|美国驻台新闻处]]处长罗伯特·卡度就已多次宣扬台湾地位未定论,主张让联合国托管台湾。
1946年1月12日,中华民国在[[和平条约]]尚未缔结的情况下,将台湾人的日本国籍改为[[中华民国国籍]]。接著,[[陈仪]]突然在2月间发布命令,预定于9月开始在台湾征兵,将台湾青年徵调到中国大陆加入中国国军、镇压共产党徒。由于驻台国军军纪败坏、民怨四起,尤其是陈仪政府的贪腐,早已成为台湾人茶余饭后的指责话题,所以此次征兵命令一出,立刻在台湾引起强烈反对,台湾地方首长们提出台湾法律地位的问题,报刊作家和演说家也主张台湾在法律上是「被占领的敌国领土」,因而无须服从「占领当局」的征兵命令。随后,向[[驻日盟军总司令]]请愿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些人建议向[[联合国]]请愿,有些人建议直接向[[美国]]请愿。陈仪见状,遂放弃了征兵的计划:204–205。
同年8月份,[[英国驻华大使馆]]针对年初中华民国片面更改台湾人的国籍一事,致函[[中华民国外交部]]表示反对,信函中说:「关于台湾岛之移转中国事,[[英国政府]]以为仍应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开罗宣言。同盟国该项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将台湾主权由日本移转中国,应候与日本订立和平条约,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续而后可。因此,台湾虽已为中国政府统治,英国政府歉难同意台湾人民业已恢经复中国国籍。」11月21日,[[美国国务院]]也针对[[在日台湾人]]的国籍问题知会[[中华民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中华民国驻美大使馆]],立场与英国一致:「日本管辖之豁免,初非意在授予为数约二万自称台湾人者,他们在战争期间乃是[[轴心国|敌国]]国民,除曾依照合法手续个别脱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仍然保有日本国籍……应注意的是,从法律角度而言,台湾主权之移转尚待正式化,在适当之时或将有一[[割让]]条约来实现主权之移转并对台湾居民之国籍做适当改变。」荷兰、日本政府也持相同立场,认为在缔结和平条约之前,台湾人依然具有日本国籍:417。
1947年2月中旬,在[[二二八事件]]发生前,一群台湾青年前往[[美国驻台领事馆]]递交了一份致[[美国国务卿]][[乔治·卡特莱特·马歇尔|马歇尔]]将军的请愿书。这些青年在请愿书中向[[联合国]]沉痛地陈述道,台湾已被[[中华民国|中国]]人的不当统治蹧蹋地不像样了,惨况前所未见,[[开罗会议]]把台湾人推入「人间地狱」,与会者们对于台湾人此时此刻在苦难中挣扎都有责任。请愿书中接著表示台湾人的国籍仍是一个悬案,在联合国与日本签定[[和平条约]]之前,台湾还未被归还给中国,在这样的情况下,台湾还有一线希望。青年们在请愿书的最后请求联合国帮助和友善地介入治理台湾。:250–251
二二八事件发生后第六天,3月6日,[[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致函美国国务卿马歇尔,转达[[美国驻台领事馆]]的来函,该份来函中说:「台湾人强调[[美国]]因为开罗会议而产生的责任,并有意在主权最终移交给中国之前诉请美国协助[[联合国]]介入。全岛性的负责团体正准备正式请愿,并已告知领事馆。我们收到的其中一份请愿书是要给马歇尔将军的。由[[盟军最高司令部]]进行临时管理的可能性获公开讨论。……美国的声望很高,台湾人深切希望美国介入,他们相信在目前日本拥有[[de jure|法律上]]的主权的情况下,向南京交涉并直接介入对于联合国而言是正当的。」
1947年3月底,《[[纽约时报]]》对[[二二八事件]]的两份报导中称,目击[[中华民国|中国]]军警抢劫和屠杀台湾人的外国人士表示台湾人对中国人的敌意已经加深,台湾人占领屏东市政府的时候歌唱《[[星条旗 (美国国歌)|星条旗]]》,「中国对该岛屿的取得尚未透过国际条约正式化,这在对日和约缔结之前都无法发生,台湾人知道这一点,有些人在谈论向[[联合国]]请愿将该岛列入国际[[联合国托管理事会|托管]],他们强调中国对台湾的历史主张比不上更早之前就已在此从事贸易活动的日本人、荷兰人、葡萄牙人。」
到了6月30日,[[英国国会下议院]]也出现了关于二二八事件和台湾法律地位的议题。英国国会议员[[威尔森·哈瑞斯|哈瑞斯]]在国会中向[[英国外交部]]询问有关3月间在台湾发生的大屠杀和暴动的资讯,以及台湾被分配给中国是决定性的或临时性的。对于台湾法律地位的问题,英国答道:「[[英国政府|国王陛下政府]]的看法是,日本先前所拥有或合并的领土,必须等到最终的对日和平会议才能正式进行领土移转。」
1947年7月29日,[[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战犯军事法庭审判[[辜振甫]]等五名台湾仕绅,以其在1945年8月20日前后向台湾总督府[[谋议台湾独立案|寻求协助台湾独立]]为由判其有罪。此判决出现后,[[中华民国国防部长]][[白崇禧]]行文[[司法院]]表示不同看法,白崇禧指出台湾在1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之间是否为中华民国领土之事存在疑义,并进一步指出一般议论者有以下不同见解:「(一)依[[国际公法]]上一般公认之原则,[[领土#国家领土|国家领土]]之得失须以[[和平条约|媾和条约]]为准据,当时台湾之割让与日乃依据[[中日马关条约]],故在国际间久已公认为日本领土。此次波茨坦宣言中虽有台湾应返还中国之规定,但日本之接受该项宣言是为一种诺言,换言之仅系媾和条约之预约,与媾和条约之缔结显然有别。在媾和条约未缔定以前,中国之于台湾事实上为[[军事占领|占领性质]],法律上之土地主权变更手续既尚未完成,故在国际公法上,犹不能认为中国领土。(二)台湾原为中国领土因战败而被迫割让者,此次返还中国其性质与割让有异,前说自嫌未尽合理,惟其返还既系根据波茨坦宣言而来,则其开始重入中国版图之日期应以波茨坦宣言为日本正式接受之日为准。质言之,即应以三十四年九月二日日本向盟国正式签订降约之日为准,同年八月十五日[[终战诏书|日皇广播]],答复盟国『愿意接受波茨坦宣言』仅系口头上之意思表示,依国际惯例并无若何拘束力可言,设使事后全部或一部推翻其诺言,在法律上亦不负任何责任,自该日起即视波茨坦宣言为已发生效力而认台湾为中国领土似嫌欠缺法律依据。」
1947年10月15日,美国驻台新闻处长罗伯特·卡度向台湾某参政员表示,「开罗会议公报和波兹坦宣言虽然规定将台湾归还中国,但对日和约未缔结以前,台湾的归属实尚未确定。美国有意将大西洋宪章适用于台湾,那个时后,台湾人可以由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台湾的归属。」
1948年秋,[[中国国民党]]在[[国共内战]]中节节败退、每况愈下,蒋介石及国民党高层开始将资产、技术人员、家属等转移至台湾,准备在其失守中国大陆时撤往台湾,将台湾当作最后的反共基地:548。至此,美国已对蒋政权失去信心。对于国民党人员陆续抵台,[[美国驻台北领事列表|美国驻台北总领事]]克伦茨(Kenneth C. Krentz)向美国国务院发出警告表示,如果蒋介石及其政府部门迁台,必将危及台湾的和平与安全。美国国务院也持相同意见。为阻止蒋介石迁台,美国方面在台湾接触了先后担任[[台湾省主席]]的[[魏道明]]和[[陈诚]]:548。
自1948年底,国共内战情势对[[中国国民政府]]相当不利,美国政府已著手针对可能被中共占领的台湾进行政策检讨:68。同时,美国政府内部陆续出现有关台湾地位「究竟谁属」的议论,国务院[[政策规划局长]][[乔治·凯南]]与副手[[保罗·尼采]]、美国国务院特别政治事务办公室主任[[迪安·鲁斯克]]等人,都曾在公开和秘密场合提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论调,这项论调随著国共内战局势的恶化,而逐渐浮上美国政府对华政策的台面上。
10月份,美国国务院建议将台湾交由联合国托管。11月,克伦茨密会了魏道明,魏道明告诉克伦茨,蒋介石引退后打算去台湾,魏道明并表示如果能取得一千万美元贷款作为心理支持,他可以实现台湾自治并且说服蒋介石不要来台湾。但在12月24日,蒋介石突然任命陈诚取代魏道明:548, 549, 552。
[[File:蒋中正电责陈诚发言失当页1.jpg|thumb|200px|1949年1月12日,蒋介石于南京发给[[陈诚]]的手令,提及「台湾法律地位与主权在对日和会未成以前,不过为我国一[[军事占领|托管地之性质]]」(意即暂时性[[一般命令第一号|代表同盟国接管台湾]],只有治权而没有主权),文件来源:[[国史馆]]蒋中正总统档案。]]
1949年1月5日,针对蒋介石准备向台湾撤退之事,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的私人顾问[[傅泾波]]拜访了[[中华民国副总统]][[李宗仁]]。李在[[李宗仁回忆录|其回忆录]]中对此记载:「[[司徒雷登|司徒大使]]遣其私人顾问傅泾波来见我说,美驻华军事代表团团长巴大维将军闻悉蒋氏有计划地放弃大陆,经营台湾,甚为诧异。……巴大维将军并认为台湾系美军从日本手中解放出来的。虽开罗会议时有归还中国的协定,但在对日和约尚未签订之前,其主权谁属,究未有法律的根据。今蒋总统即欲据为已有,作为撤退海、空军的基地,似有潜越之嫌。巴大维将军拟请司徒大使向蒋总统提出口头的抗议,但是司徒大使尚未决定采取任何行动,故特遣傅君先来问问我的意见。」同一天,陈诚正式就任台湾省主席,并在就职记者会上强调要使台湾成为一个复兴中华民族的堡垒。不过陈诚的这番话并未获得蒋介石的认同,蒋介石在1月12日致电告诫他:「须知此时何时,台湾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无忌,大言不惭乎。台湾法律地位与主权在对日和会未成以前,不过为我国一[[军事占领|托管地之性质]],何能明言作剿共最后之堡垒与民族复兴之根据地,岂不令中外稍有[[常识]]者之轻笑其太狂呓乎。」
1月19日,[[路透社]]驻南京分社报导:「对于[[中华民国政府|南京政府]]一部份迁往台湾,美国已向国民党警告,在对日和约签订之前,美国根据开罗协定,[[驻日盟军总司令|盟总]]对台仍负有任务,故南京政府可迁往广州,不能迁往台湾。」1月22日,[[合众社]]驻台北分社亦报导了该问题:「如蒋介石真的前往台湾,逃避中共的报复或在台设立[[流亡政府]],那么他将在一个非正式属于中国的领土上进行活动。根据1943年的〈开罗宣言〉,中国对于台湾仅有实际管辖权,而真正合法的统治权,有待对日和约签订之后。」
1949年3月份,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在东京宣称,「在对日和约签定之前,台湾仍属于盟军总部」。3月14日,[[美国中央情报局]]发表报告:「从法律角度来看,[[台湾]]不是中华民国的一部份。在等待对日和约的期间,该岛屿仍是被[[军事占领|占领]]的领土……无论是美国或任何其他强权都没有正式承认台湾被并入中国……现在在台湾有一种强烈想要自治的情绪,但情况被本土台湾人和中国国民党的利益冲突复杂化。台湾人极度怨恨国民党政府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对日战争胜利纪念日|VJ日]]以来在台湾的表现。中国统治者已经剥削本土人民到了极限,不顾人民的福祉或岛上的资源保育……国民党的陆军、海军、空军不仅效率低,连忠诚度和作战的意志力都是问题。此外,这样的一个[[亡命政府|亡命政权]]会因为本土人民的敌视而变得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土人民会越来越容易被共产势力影响。」
同年4月15日,美国国务院新闻事务特别助理麦克德莫特公开表示台湾与战时的[[库页岛]]一样,「其最后地位将由一项和约决定」。这是美国官方首次公开表明台湾地位未定。
自陈诚接替魏道明之后,美国便开始陆续接触陈诚。陈诚为争取经济援助,起初曾向美方表示赞同成立自治政府,并表示蒋介石不会出来主事等等,但后来在5月12日则向美方表示自己追随蒋二十年,不可能拒其来台。美国于是不再与他谈经援的事情。:549
1949年5月18日,[[美国国务卿]][[迪安·艾奇逊|艾奇逊]]致电[[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其中对台湾地位表示:「[[美国国务院|国务院]]对台湾地位的立场已于国务院发言人的声明中言明,最终的决定必须等候对日和平解决方案之议定。」
5月25日,[[美国驻英大使]]向[[美国国务卿]][[迪安·艾奇逊|艾奇逊]]回报[[英国]]朝野对于台湾问题的反应,当中提到[[英国外交部]]官员表示:「万一有中国[[亡命政府]]或中国[[流亡政府]]设在[[台湾]]──其目前还不是中国的合法[[领土]]──[[英国政府]]很可能就在[[淡水郡|淡水]]安排一间[[领事馆]]作为英国在中国的[[大使馆]]办公室。」
1949年6月18日,蒋经国于其日记中记载蒋介石说:「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湾,为共军夺取而入于俄国势力范围,使其南太平洋海岛防线发生缺口,亟谋由我交还美国管理……」。20日,蒋介石接获[[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电报称:「[[驻日盟军总司令|盟总]]对于台湾军事颇为顾虑,并有将台湾由我移交[[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盟国]]或[[联合国]][[托管理事会|暂管]]之拟议」,蒋介石极为忧虑,立即复电,请该团负责人就此事与[[麦克阿瑟]]元帅详谈。
6月24日,蒋介石抵达台湾,并于7月10日应[[菲律宾总统]][[季里诺]]之邀访问[[菲律宾]]。英国《[[经济学人]]》周刊接著于7月16日与23日连续两周刊载以台湾为主题的报导,16日的《台湾的未来》一文写道:「蒋将军从他在台湾的堡垒前往菲律宾的旅程已经使得台湾的前途问题比起先前更加紧张,该地直到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之前,在国际法上仍属于受中国占领的日本领土。……台湾人与日本投降后来自大陆的入侵者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关系使得状况更加复杂化。台湾人在1947年时发起反抗,但遭到非常严厉的镇压。……目前没有人对台湾居民的期望给予关注,但相关的考量应该値得讨论。如果在任何时候撤销对国民政府的承认,那么与该政府之间所订下的关于在战后暂时占领台湾的协议也将会终止,除非这些协议能明确地在有利于共产中国的情况下更新;与此同时,最高权力将会回归到盟军最高司令部,作为其对所有日本领土职责的一部份。」23日的《在台湾的中国人》一文写道:「在[[太平洋战争]]期间制定处置日本殖民帝国的计划时,没人预料到台湾岛返还中国会有任何问题。日本在1895年时就从中国手上兼并了台湾,作为前一年[[甲午战争|中日战争]]的战利品;绝大多数人口说[[汉语]],以及在族裔背景和先前领有的基础下,中国对于该领土之返还似乎具有毫无争议的主张。因此,当日本在1945年投降时,不但中国被同意应该承担对台湾的军事占领,而且中国更在日本正式割让之前就被视为已将台湾纳为中华民国的一个省份——这在和平条约缔结之前都无法生效。」
1949年11月14日,英国国会议员质询关于台湾的最终处置,负责答询的英国外交常务次官梅修表示,台湾法律地位的改变只有在对日和约中才能正式实现。
美国为了摆脱对华政策失败的责任,在杜鲁门总统同意下,由国务卿艾奇逊主导撰写出版有关远东政策之《[[中美关系白皮书]]》,并于1949年8月5日发表。该书出版之主要目的是为美国错误的对华政策卸责,并试图打开与中共谈判之大门,以承认中共政权。白皮书对中国局势立即就有了影响,不只美国众议院否决了对华援助款项,美援就此中断,中国将领固守广州的决心亦为之动摇。11月,国民政府的局势每下愈况,广州已告失陷。此时,美国对华政策,几乎划下休止符,两国外交关系陷入谷底。中国人民解放军则在福建部署重兵准备犯台,台湾安全危在旦夕。:72–73
12月1日,[[美国国家安全会议]]应国务院之要求,发表报告NSC37,就[[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参谋长联席会议]]意见,分析台湾及附近岛屿(包括澎湖群岛)一旦被[[克里姆林宫]]所指挥之共产党占领后对于美国在安全上之战略意涵。参谋首长联席会议同时将呈送给国防部的备忘录分送给相关单位。美国政府对情势危急的中国政府予以慎重评估,并认为台湾有可能沦陷于共产党手中。:68
1949年,美国国务院认为以外交与经济手段保卫台湾已告失败。随著国共内战情势发展,台湾极有可能沦陷。6月9日,美国国务院远东司开始对台政策进行再检讨,尽管台湾战略地位非常重要,美国参谋首长联席会议仍坚持原来意见,以美国现有军力与全球各地所担负的义务呈现不平衡状态,认为美国无法在台用兵。:68
1949年12月14日,[[美国陆军部]]将其过去两周在[[日本]]考察期间与[[麦克阿瑟]]所进行之会议的记录提交给国防部长。记录中写道麦克阿瑟表示:「在对日和约签订之前,福尔摩沙在法律上仍为日本的一部份。在波茨坦的协商认为日本的四个本岛以外的区域应分别被分配给几个[[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盟国]]管理,直到条约得以签订。依这项计划,福尔摩沙被分配给了中国……在和约签订之前,中国国民政府只是一个托管者而已。」
1949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播迁至台湾,面临[[中国人民解放军]]可能渡海进攻的威胁。从这时候开始,不但关于「中国代表权」的争论开始浮出台面,台湾本土派人士认为台湾主权地位的走向也显得不确定。
1950年1月5日,在艾奇逊的说服下,杜鲁门出面发表艾奇逊草拟的声明,表示美国支持开罗会议的决议、盟国对中国统治台湾四年的事实已经予接受,指出美国无意在台湾建立军事基地,亦不供应军事援助给台湾,并表示美国政府不再介入国共内战之冲突:68–69。此声明被后世解读为「袖手旁观政策」。当日稍晚艾奇逊也在例行记者会上阐释杜鲁门的声明表示:「中国管理台湾已达四年之久,美国或其他任何盟国对于该项权利及该项占领,从未发生疑问。当台湾改为中国一省时,没有一个人发出法律上的疑问,因为人们认为那是合法的。现在若干人认为情形改变了,他们认为现在控制中国大陆的那个势力,对我们是不友好的,而那个势力,不久将获得其他若干国家的承认。因此他们就主张:『好,我们等待一个条约吧。』」。中华民国总统[[蒋介石]]在[[革命实践研究院]]演讲时表示:“台湾的主权是没有问题的,只是有一些法律程-{序还未完成,须待对日和约的签订”。
1月12日,艾奇逊在的演讲中提及「美国太平洋防线」不包括朝鲜半岛及台湾、美国不会为保护这些地方而采取军事行动:76:64。原本,[[苏联共产党]]总书记[[斯大林]]不同意[[金日成]]在1949年9月提出的「统一朝鲜」计划,原因是战争若出现相持局面则会给美国提供干涉朝鲜的理由;斯大林也不同意[[毛泽东]]在1949年12月要求的军事援助攻占台湾,理由是苏联有[[雅尔达协定]]之约束而不能干涉协定中属于美国防御圈的范围:64–65。但在杜鲁门声明、艾奇逊谈话发表之后,斯大林认为美国主动放弃了雅尔达协定划定的范围,因而决定支持并军事援助「统一朝鲜」以及中共攻占台湾的计划:65。由于亚洲地区有[[朝鲜劳动党]]、[[中国共产党]]及[[越南劳动党]]相继成立[[共产主义国家]],代表苏联在亚洲的势力不断扩张。美国国务卿艾奇逊的「离间苏联」计划前功尽弃,故开始思考加强军备,准备采取更为强硬之全球性围堵工作。亚洲新情势发展,使美国政府愈发认识到台湾一旦受中共统治,成为苏联军事基地之可能性提高,后果堪虑,这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重新检讨政策以为因应。1950年2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后,美国政府改为采取积极的围堵政策:80。
1950年2月15日,[[英国外交大臣]][[欧内斯特·贝文]]回复[[香港首席大法官]]询问的台湾地位问题:「福尔摩沙在1943年是[[大日本帝国]]领土的一部份,[[国王陛下政府]]认为福尔摩沙现在[[de jure|按照法律]]仍然是这样的领土……1945年10月25日,由于一项基于[[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盟国]]间的协商所发布之[[一般命令第一号|命令]],在福尔摩沙的日军向蒋介石投降。于是,经过盟国的同意,福尔摩沙之管理由中华民国政府承担。」
1950年6月25日,[[韩战]]爆发,为了坚守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线,美国政府一改先前的消极态度—杜鲁门于两天后; 后;发表「韩战声明」(Korean War Statement),除了宣布台湾海峡中立化,派遣[[第七舰队]]协防-{台海外。美国总统杜鲁门同时表示:「台湾若遭共产势力占领,将会对太平洋区域及美国于此区之维和势力造成直接威胁……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待太平洋地区的安全恢复,以及对日本的和平条约成立,或经过联合国讨论后,再作决定。」此即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起源。
7月中旬,[[美国驻英大使]]与部份[[英国外交部]]官员交涉远东事务,后者认为台湾应该依开罗及波茨坦宣言交给共产中国,且无法理解[[美国]]为何以[[第七舰队]]阻止。道格拉斯在回应中表示,尽管开罗及波茨坦宣言声明了将台湾归还中国之意向,但是「台湾的主权尚未移转给中国乃是事实」。道格拉斯强烈质疑两三个国家便可决定将台湾主权交给中国之合法性,并表示除非透过国际协定,或对日和约,或依据[[联合国]]合法决定的其他方式,否则台湾主权无法移转给中国。
7月26日,英国[[英国下议院#议员和选举|国会议员]]向[[英国外交部]]询问,[[英国政府]]对中国共产党的承认是否有引申为承认其对台湾之权利。英国代理外交大臣答复:「[[国王陛下政府]]在[[de jure|法律上]]承认[[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之合法政府,其有权享有中国国家之权利。台湾在[[de jure|法律上]]迄为日本领土,故无所谓台湾政府。[[日本]]投降后当时之中国政府,经其余[[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盟国]]同意,承担了对台湾的临时治理,然该领土仍须俟和平解决方案对其地位作最后之决定……鉴于目前对台湾的治理之临时性质,国王陛下政府期望台湾之处置能在对日和平解决方案中谨慎决定。」
7月28日,[[美国国务卿]][[迪安·艾奇逊|艾奇逊]]令[[美国驻英大使|驻英大使]]向英国表明,由于世局已经发生许多变化,实非开罗会议时所能预见,使得美国不能以开罗宣言作为台湾地位问题的定论。艾奇逊指出以下变化:第一、苏联对开罗及波茨坦宣言的有关承诺,如朝鲜独立,及支持国民党政府等,皆已弃置不顾;第二、在日本投降后接下管理台湾之责任的国民党政府,不够称职;第三、把台湾交给开罗宣言时期的中华民国是一回事,把它交给支持莫斯科及与自由国家为敌的北京政权是另一回事;第四、因为中国政局剧烈改变,满怀敌意的专制政权在北京建立,难道民主国家不能质问:为什么不与台湾人民协商,或不采用适用于殖民地人民的[[联合国宪章]]原则,便把台湾交给这样的专制政权?
1950年8月25日,依美国总统[[杜鲁门]]的指示,[[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沃伦·奥斯汀]]致信[[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并要求将该信转发给所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列表|安全理事会成员国]]。信中解释美国派遣[[第七舰队]]进入[[台湾海峡]]之举并非如中国共产党指控的「侵略台湾」,而是要保护台湾免于任何攻击,以待太平洋地区恢复安全之后,始得决定台湾未来的地位。信中同时提到:「美国的行动对该岛屿未来的政治地位之解决,不预存立场,此业经表明。该岛屿的真实地位是,其为[[太平洋战区|盟军在太平洋地区]]获胜而从[[日本]]取得的领土。如同其他类似的领土一样,它的法律地位在有国际行动决定其未来之前都无法定案。中国政府被[[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同盟国]]要求接受日军在该岛屿的投降,这是中国人现在在那里的原因。」
旧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
1950年9月8日,杜鲁门指派[[美国国务院]]外交政策顾问[[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杜勒斯]]协调和平条约之议定:427。9月14日,杜鲁门授权美国国务院就缔结对日和约一事与[[远东委员会]]各成员国进行非正式协商:23。对于和约中的台湾问题条款,杜勒斯初步拟定的草稿为,日本仅放弃台湾主权,且该岛屿之永久地位将由美、英、苏和中国等[[四警察|四强]]共同代表所有签约国决定,假使四强无法在一年内取得协议,则将该问题交由[[联合国大会]]处理:427。
9月20日,[[美国]]向第五届[[联合国大会]]提出议案,要求将台湾问题列入[[联合国大会]]议程。9月21日,第五届联合国大会美国代表团团长[[迪安·艾奇逊|艾奇逊]]致信[[联合国秘书长]][[赖伊]]详述提案原因,信中引述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的内容以及日本投降,但提到「台湾正式移转给中国尚须等待对日和约之缔结,或其他适当的正式动作……美国政府已充分表明其所采取的有关台湾之措施并不妨碍台湾长久的政治地位,美国对台湾没有野心,也不寻求特别地位或特权。美国还认为,台湾及其将近八百万居民的未来,应该依[[联合国宪章]]之规定,和平解决。」
1950年10月20日,[[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杜勒斯]]在[[纽约]]会晤[[中华民国驻美大使]][[顾维钧]],并递交美方制定的对日讲和原则之草案。在双方就对日和约的领土问题交换意见时,顾维钧问:「所谓台湾问题,美已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究竟美方用意及希望如何?」杜勒斯答:「须待-{余下星期一与艾卿商谈后方能作答。但美之用意,欲将台湾地位暂付冻结,因美虽切望世界大战不再爆发,但并无把握;深不愿台湾落入仇视美国者之手,尤不愿为苏俄利用。美国人力不足,对太平洋防卫,祇能利用海军空军树立强固防线。倘一朝有事,美能控制亚洲沿海大陆,而台湾岛正在此防线之内。冻结台湾岛地位,即是维持中国国民政府地位。故深盼贵国代表不在联合国会议席上积极反对美国对台立场。如贵国政府为表明贵国立场,而声明台湾为贵国领土,美可了解。但如贵国在会议席上坚决反对美国对台立场,力与争辩,未免增加美国困难,使美不能贯澈保持台湾,维持贵国政府国际地位之宗旨。盖如美亦认台湾已纯为中国领土,不特贵国政府代表权问题即须解决,而美之派遣第七舰队保台,及自取领导地位,出为主持此案,亦将失却根据。」:6
1950年10月27日,[[顾维钧]]将其与[[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杜勒斯]]会谈结果致电[[中华民国总统府秘书长]][[王世杰 (中华民国)|王世-{杰]]:「美向联合国提出台湾问题,意欲保障台湾安全不使仇者取得,尤不愿为苏联利用危及美国在太平洋之防线。故采台湾中立化政策,先令第七舰队执行。继因英国声明不能赞助,印度传达中共坚决反对之意,中共地大物博,万一实施攻台,不特远东战争扩大,美单独抵抗,牺牲必巨,胜券难操,不如以和平解决为口号,将此问题付诸联大公同讨论。既以表示美国对台毫无野心,缓和中共,且期将保台责任,由联合国分担。赖此一举,解除目前军略与外交上两重困难。此举原为美国本身利害计,并非有所爱好欲示我者。但美维持台湾现状政策,影响所及,不得不维持我政府之国际地位,以免其他种种纠纷。即杜顾问所谓冻结台湾,即是维持中华民国政府地位云云。然美欲达此目的须有根据。故特别注重台湾岛虽经开罗会议决定,波茨坦追认,日本放弃,然尚未完全成为中华民国领土,仍须由和约正式规定。美惟采此立场,方能贯彻其保台宗旨,而维持我政府地位。否则中共所坚持台湾为中国领土,而视美对台措施为干涉内政,按之联合国宪章第二款规定,美亦将难辩护。职此之故,杜顾问深望我不坚决反对美之立场,以致损害美我两方共同利益。」:30–31
1950年12月8日,[[杜鲁门]]与[[艾德礼]]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举行会谈,并于会谈结束后发表联合声明,当中提到:「关于台湾问题,我们已注意到两个中国都主张开罗宣言具有效力且表示不愿意让联合国关注此事。我们一致认为此问题应该以和平的方式解决,才能保障台湾人民的权益及维持太平洋地区的安全与和平,联合国的关注将有助于达成这个目标。」
12月19日,[[顾维钧]]再次与[[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杜勒斯]]就对日和约问题会晤时表示:「关于台湾等领土问题,我认为祇须日本依照波茨坦宣言投降条件,声明放弃对该项领土等一切主权,由[[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协约国]]自行处理,毋须日本各别追认拨归何国。」杜勒斯回答:「此亦是美之主张,但台湾问题或仍须先由联合国讨论,且[[杜鲁门]]、[[艾德礼]]会议之公告,亦曾提及此点。否则美之派舰保台之举,似无根据。同时为应付联合国内主张台湾应归中共之若干会员国起见,亦不得不将该问题留在联合国议程上。」:11–12
一星期后,[[美国政府]]在12月27日向[[雅科夫·马利克]]递交了一份备忘录,答复马利克在一个月前代表苏联政府询问有关美国提议的对日和约之暂时议定原则的若干问题。美国在备忘录中说道,虽然开罗宣言声明要将台湾、澎湖归还中华民国,但美国认为此宣言和其它战时宣言一样都必须服从于将所有相关因素纳入考量的最终和平解决方案,并且美国认为有必要对照[[联合国宪章]]来考虑开罗宣言等宣言,联合国宪章的条款优于任何国际协议。隔天,美国在一份公报中向新闻界公布了美国答复马利克的全文。:41–42
1951年1月初,杜勒斯受命担任商定对日和约的美国总统正式代表,全面展开与各国间的访问与协商工作。1月22日,顾维钧向[[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杜勒斯]]提交一份节略,转达中华民国同意缔结对日和约的意向。
1951年2月份,杜勒斯先后访问了[[菲律宾]]、[[澳洲]]、[[纽西兰]],针对二战善后问题以及对日和约之缔结与各该国交换意见。12日,杜勒斯首先在[[马尼拉]][[马拉坎南宫]]与[[菲律宾总统]][[季里诺]]进行会谈,季里诺强调菲律宾深切关切台湾的未来,并表示不同意美国所持的「台湾的未来应只由四强决定」之立场。季里诺认为某种形式的[[联合国托管理事会|联合国托管]]应该会是最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杜勒斯向季里诺答道,美国最初的立场只是暂时性的,美国当然希望能够仔细考虑[[菲律宾政府]]的见解,且他自己长期以来也认为联合国托管可能是最好的解决方法,然而国民党政府完全反对这样的方法,因此另寻其他方案才有助益。17日,杜勒斯在[[坎培拉]]会晤,在对日和约的台湾事项上,司班德表明,如果该和约的意图是要确认国民党政府对台湾的主权,那么[[澳洲政府]]将持严重保留意见,澳洲政府不殷盼承认中国共产政权,但对于继续承认国民党政府感到非常不悦,并且不愿看到台湾被交给这个政府进而巩固了它。杜勒斯回答,台湾呈现了一个困难的问题,「我们无意确认国民党政府对台湾的主权」。司班德建议,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让日本放弃主权,不指明将主权移转给谁。2月25日,杜勒斯返抵美国:1028–1029。
在杜勒斯与菲律宾、澳洲、纽西兰等国协商之后,和约内容逐渐成型。此时美国已放弃原先将台湾问题交由四强决定,如四强未能解决则交由联合国大会处理之方案,而是改以维持台湾地位未定之方案。原因是美国认为若交由联合国大会处理,联合国大会很可能会将台湾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外也必须充分尊重台湾住民的意愿。并且基于战略考量,在条约上使台湾地位未定,也使美国派遣第七舰队阻遏台湾落入中共之手能继续保有法律根据。于是,和约草案转而只规定由日本放弃主权,未明定归属。
杜勒斯回美国之后,也与苏联常驻联合国代表马利克接触,讨论苏联继续商谈对日和约的可能性。但是马利克向新闻界发表声明否认任何这样的意愿。于是美国国务院在3月5日正式答复表示,美国将继续设法就和约条款取得全面协议,但决不让任何人获得「否决和平之权」。换言之,美国政府的立场相当明确,无论苏联参加与否,它都要进行缔结和约的工作。:1029
3月中旬,巴黎[[法新社]]报导,[[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法国]][[法国政府|政府]]已经收到了美国对日和约草案的详细内容。所要采取的方式将是每个国家与日本缔结一条双边条约,但条约内容将是相同的,并且希望所有这些双边条约都尽可能同时签字。报导进一步说,由于苏联的阻挠,同盟国无法缔结一条多边条约,因此苏联应负延误之责。关于中国,该电讯说,西方国家对于中共政权的意见分歧,是中国无法参加对日和约的原因。:1029
3月底,美国将对日和约草案的初稿分送五十三个有关国家供评估。然而,去年初已率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国政府,开始对美国施压,要求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获邀参加任何对日缔结和约之谈判。3月30日,[[英国驻美大使]]向[[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杜勒斯]]表示,[[英国政府]]主张[[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应获邀参加对日和约之协商与缔结,至于[[美国政府]]所提日本放弃台湾主权等措词,英国政府认为有些含糊,应该写明日本让渡主权给中国,而不具体指明是哪个中国。杜勒斯回应,这些提议会给美国带来许多困难,但美国会仔细考虑英国的见解。4月2日,[[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杜勒斯]]向法兰克斯回复,由于[[美国政府]]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不可能邀请它参加对日和约之协商与缔结,至于台湾,美国政府认为对日和约不应忽然消除国际间对于处置台湾的所有关注,也不应导致日本被卷入纠纷或在将来有机会声称接受日本让渡台湾的「中国」不是和约本意的「中国」。杜勒斯接著详尽地重申了美国对台湾的立场,以及未经台湾居民的意愿就将它移交给一个共产政权是不可取的。
1951年5月3日至5日,[[麦克阿瑟]]应邀出席[[美国参议院]][[美国参议院军事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和[[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外交委员会]]举行的[[美国国会听证会|听证会]]。4日,面对听证会主席询问台湾地位是否已透过条约决定了,麦克阿瑟回答:「还没有。在法律上,它仍然是战败的日本的一部份。对[[大日本帝国]]的各个部份的处置还没有正式决定。有一些协议业经商讨,据我了解,在[[雅尔达]]和其他地方,但在法律上,台湾仍然是大日本帝国的一部份。……[[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盟国]]将台湾的治理及托管职责交给了[[中华民国|中国]],一如日本被交给了我们,而且现在仍处于这样的状态下。」
1951年5月下旬,美国新闻界有报导称,英国政府、[[印度政府]]都与美国国务院交涉,声明反对[[中国国民政府]]参加签订对日和约。这些报导同时透露,英、印两国政府还积极联合与对日和约有关各国,特别是[[英联邦]]各成员国来支持它们的立场。有的报导甚至说,英国驻华盛顿大使已对美国国务院施加强大压力,明确表示:如果美国政府坚持邀请中国国民政府参加签订对日和约,英国政府、印度政府以及其它英联邦国家政府都将断然拒绝参加对日和约之签订。:1033
在英、美对于何者是中国正统政府的立场相互对立的情况下,双方代表几经磋商,在争议问题上终达成妥协,即1951年6月6日杜勒斯与英国外交大臣[[赫伯特·莫理森|莫理森]]达成的六点结论。关于中国,双方决定不邀任何中国政府签署「多边和约」,但替中华民国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日后加入多边条约或单独与日本签署双边和约的机会;关于台湾,英国接受美国提议,由日本宣布放弃领土主权。7月12日,美国在争议解决后,公布了对日和约草案全文。
1951年9月5日,在[[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同盟国]]为与[[日本]]签订[[对日和平条约]]所召开的[[旧金山和约|旧金山和平会议]]上,英国代表发言提及:「该条约也规定日本放弃它对台湾和澎湖群岛的主权。该条约本身并未决定这些岛屿的未来。台湾的未来曾在开罗宣言中提到,但那个宣言也包含了有关朝鲜的规定以及无侵略和无领土野心的基本原则。在中国以行动展现它接受这些规定与原则之前,要达成台湾问题之最终解决是很困难的。在适当的时候,一个解决办法必须以符合[[联合国宪章]]之目的与原则的方式被寻得。然而,在此时延后与日本讲和是不对的,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对日和平条约中,台湾之适当处理方式是条约中仅规定日本放弃主权。」
以[[苏联]]为首,原为二战参战国的四个[[共产主义国家]]以及中华民国都未参与签署[[旧金山和约]],而日本声明「放弃对于台湾、澎湖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由于和约第二十六条提到:日本将与未签订和约的国家,订立与和约相同或大致相同之双边条约,因此日本依旧面临选择与中华民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的问题(美国与[[英国]]同意由日本自行决定与何方缔约)。原先[[日本国会]]在审议《旧金山和约》时,曾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和约的声音出现;此时,中华民国政府派出[[中华民国外交部|外交部]]长[[叶公超]],一方面与日本交涉,一方面透过美国-{向日本施压。
1951年9月14日,[[美国国务卿]][[迪安·艾奇逊|艾奇逊]]指示[[美国驻华大使馆]],中日双边和约里的措词不应暗示台湾已因该条约之签订而在法律上成为中国的一部份,这种做法会给[[联合国]]未来的措施造成困难,而且这件事情不是单靠中日双边和约就能决定的。9月17日,[[美国驻华大使]][[蓝钦]]与[[中华民国外交部长列表|中华民国外交部长]][[叶公超]]商议中日双边和约事项时说:「[[美国国务院|国务院]]并请-{余明告阁下,在研拟任何方案时,贵方须注意避免使用技术上之词句以暗示台湾已因该条约之签订而在法律上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份。此点因与[[联合国]]之利益有关,不仅适用于在多边和约生效前缔结之双边和约,抑且适用于以后之各项协定。」:165
1952年3月20日,日前赴[[台北]]参与交涉《[[中日和约]]》之缔结的[[日本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亚洲局]]局长[[倭岛英二]]在[[东京]]约见[[国民政府驻日代表团|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顾问陈延炯进行谈话,并请陈延炯将谈话内容转达中华民国政府。倭岛在谈话中提及:「台湾之国际地位尚未明了。台湾人是否国民政府之人民,亦无法可据。」
1952年4月28日,《[[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简称《中日和约》)签订。当中第二条依循《[[旧金山和约]]》的规定,再次声明「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但仍旧未表明台湾主权的移转对象,仅强调已无处分台湾主权的权限。当时负责《中日和约》签订的外交部长[[叶公超]]于1952年在[[立法院]]接受立委质询时说明:「在现行情况下,日本没有权利把台湾和澎湖群岛转移给我们,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们也不能接受。」(资料来源: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美国专家谭慎格在「重估『一个中国』政策」一书引用1952年7月23日美国大使馆给国务院的资料)
1952年5月13日,[[中华民国外交部]]对日和约案卷第54册载明:「查[[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
1952年6月13日,[[日本参议院]]审议《[[中日和约]]》时,[[日本外务省|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亚洲局]]局长[[倭岛英二]]向议员们解释:「现在拜托各位审议的与中华民国的和平条约,并非以决定何处是中华民国领土、谁是中华民国国民为目的而进行交涉的。在这里面并没有写到领土问题以及领土归属,或是何者为中华民国国民等这样的协调。就如先前所言,第十条的规定的宗旨并不是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到底是谁这样的事情……」
以[[国际法]]基本常识而言,战争的结束是从正式宣战到和平条约生效为止。换言之,即使一时同意或签署[[停战协定]],但经过协议之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必须在[[和平条约]]生效之后才会产生新的和约体制与规范;而在和约生效之前,停战协定只能视为和平的曙光,原属各该参战国(包含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会有所改变,战后台湾主权归属问题即是显例。在《旧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中,均未明定日本放弃台湾与澎湖后之归属对象,亦即并未确定台湾地位的最终归属。:114–115
和约签订之后.
1954年10月18日,[[艾森豪]]在[[白宫]]与[[美国国务卿|国务卿]][[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杜勒斯]]的谈话中提到,依照[[对日和平条约]],台湾和澎湖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由于日本没有作出对中国有利的[[割让]],法律上它们不在中国领土主权之内。并提到,签订了涵盖台湾和澎湖的共同防御条约之后,国民党中国必须避免在「特许的避难所」(privileged sanctuary)里发起军事行动。
10月28日,[[美国国务卿]][[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杜勒斯]]在给[[美国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报告中说:「日本从未把福尔摩沙和澎湖的主权割让给中国。日本放弃了主权,但让未来的主权处于未定状态。因此美国作为日本的主要战胜国,对这些先前的日本岛屿有尚未处理之权益。」
1954年12月1日,[[美国国务卿]][[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杜勒斯]]就隔天即将签署的《[[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召开记者会,当记者询问中国沿海岛屿金门和马祖的法律地位是否与台湾和澎湖不同时,杜勒斯说:「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就如我在上一次的记者会中提到的,是由于台湾和澎湖的主权在法律上从未被决定。这是因为对日和平条约仅涉及日本放弃这些岛屿的主权,但未来的主权没有被对日和平条约决定,也没有被中华民国和日本之间的和平条约决定。因此这些岛屿,台湾和澎湖,其法律地位与一向属于中国领土的沿海岛屿的法律地位不同。」
12月20日,英国在[[英国下议院|国会下议院]]表示,英国「对台湾的立场是,日本放弃了其主权,但在我们看来它尚未成为中国的一部份。」
1955年1月25日,[[莱斯特·皮尔逊]]在[[加拿大国会下议院|国会下议院]]说:「在这个局势紧张且危险的地区,『台湾和澎湖』与『国民党所控制的中国沿海岛屿』之间的地位,我想是可以正确区分的;后者无可争议地是中国领土的一部份;前者,台湾和澎湖,在1945年之前的五十年是日本殖民地且在更早之前有过多变的历史,则不是。……停战谈判不需要涉及争议领土之最终处置的任何问题。」
2月1日,[[邱吉尔]]在[[英国国会下议院]]说,开罗宣言「只不过是一个共同目的声明」,又说「[[对日和约]]并没有解决台湾的主权归属问题」。
应[[英国国会]]议员的请求,[[英国外交大臣]][[安东尼·艾登]]在1955年2月4日发表了台湾法律地位之书面答询,提到:开罗宣言「是表示台湾应在战后归还中国的一个意向声明。此一归还,事实上,从未发生,因为有两个实体自称代表中国而引发了难题,而且强权之间对于这些实体的地位有所争论。……1945年9月,中国军队依[[驻日盟军总司令|盟军最高统帅]]的指示接管台湾,但此举并非一项领土割让,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权之变更。蒋介石驻于台湾,是依[[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盟国]]与其所达成的安排,由其作[[军事占领]],等待更进一步的安排,并不构成台湾成为中国领土。按照[[旧金山和约|1952年4月的和约]],日本正式放弃其对台湾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但该和约并未使台湾主权移转于中国,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国民党当局。台湾和澎湖因此,在[[英国政府]]看来,其[[de jure|法律上]]的领土主权是不确定或未决定的。……国民党所控制的邻近中国海岸的岛屿,毫无疑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与台湾和澎湖属于不同的类别。」隔天,《[[泰晤士报]]》以〈台湾的地位〉为题报导了艾登阐述台湾的法律地位。
1955年2月6日,《[[纽约时报]]》报导:「[[美国国务卿|国务卿]][[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杜勒斯]]准备明日将《[[中美共同防御条约]]》送交[[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审核以敦促[[美国参议院|参议院]]批准该条约。政府澄清了对台湾法律地位的立场,并准备向参议院表明,批准与蒋介石总统的条约不会给予他台湾和澎湖的法律主权……一些著名的[[民主党 (美国)|民主党]]员暗示与蒋总统签订共同防御条约将会改变这些领域的法律地位并给予国民党这些领域的主权,杜勒斯先生将于本周为该条约作证时驳回这一点,他将声明政府不认为台湾和澎湖的主权已定,他的看法是该条约不会将这些岛屿的主权给予蒋将军。政府的立场是,[[日本]]自从1895年就拥有的这些领土是交给[[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同盟国]]的,蒋将军只是被要求代表同盟国管理它们以等待它们的所有权的最终决定而已。」2月8日,[[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批准《[[中美共同防御条约]]》时在其报告中注明:「参议院的理解是本条约不得被解释为影响或更改其所适用之领域的法律地位或主权。」
[[澳洲总理]][[罗伯特·孟席斯]]于2月初访问[[英国]],与[[英国首相]][[邱吉尔]]商议远东外交事务。2月9日,孟席斯在[[伦敦]]公开声明:「关于台湾的法律地位,这是尚未被决定的事情,且无疑地在将来的某一天要由[[联合国]]或依联合国的方式来决定」。
2月9日,[[英国]][[英国下议院#议员和选举|国会议员]]就1945年8月30日中华民国政府在[[重庆]]宣布台湾成为中国的一省之事,向[[英国外交部]]询问[[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同盟国]]对此事的认可程度。英国答曰:「我一直未能查到任何这样的宣布。单方面的宣言无法影响台湾的法律地位……」
应[[英国内阁#.E5.85.A7.E9.96.A3.E6.9C.83.E8.AD.B0|英国内阁会议]]所提出的建议,[[英国外交大臣]][[安东尼·艾登]]在1955年2月11日向[[英国内阁|内阁]]发布了台湾法律地位之书面说明:「1945年9月,依据日本[[降伏文书]]以及日本政府在[[盟军最高统帅]]的指示下于1945年9月2日发布的《[[一般命令第一号]]》,中国军队接管了台湾,但此举并非一项领土割让,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权之变更。蒋介石驻于台湾,是依[[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盟国]]与其所达成的安排,由其作[[军事占领]],为全体同盟国负责,等待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或者如果台湾的地位没有在该条约中得到解决(实际上没有),那么就等待一个关于台湾的最终解决方案——这也尚未发生。这项安排并不构成台湾成为中国领土。」
为解释美国在亚洲的外交政策以及澄清来自中国共产党方面的指控,[[美国国务卿]][[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杜勒斯]]于1955年2月16日在[[纽约]]发表演说,表明美国的政策立场。在论及《[[中美共同防御条约]]》时,杜勒斯说明台湾和澎湖是美国在西太平洋防线的重要一环,因此美国予以格外关切。杜勒斯同时也说明,中华民国在1945年时是被授予权力托管台湾和澎湖。
1955年5月4日,英国在[[英国下议院|国会下议院]]答问会中说,「这里谈到的文件是开罗宣言,那是以意向声明的形式表达的。因为仅仅是意向声明,它的约束力也仅止于陈述意向的那个时候,所以它本身无法移转主权……台湾的案子不同,其主权直到1952年都属于日本。台湾在对日和约生效之时正被中国国民党管辖,它在1945年时被委托给他们作[[军事占领]]……这个立场已经在2月4日由[[英国首相|首相]]表达得很明确了,也被尊敬的阁下引述过了,因此我不再重复。作为答复──我引述他的声明的结语──他说:『台湾和澎湖因此,在[[英国政府]]看来,其[[de jure|法律上]]的领土主权是不确定或未决定的。』……台湾不在中国领土主权之内乃是事实,那不代表中国国民政府没有权利在那里,他们在那里的原因是1945年时被[[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盟国]]任命进行[[军事占领]],等待未来的安排。」
1955年7月1日,[[美国国务卿]][[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杜勒斯]]在[[美国国务院|国务院]]与[[缅甸总理]][[吴努]]商讨亚洲局势,当中提到「……甚至台湾的法律地位都是不确定的。美国对台湾也拥有从日本取得的权益。日本仅仅是放弃台湾主权,而该主权没有被[[和平条约]]处置,也没有[[割让]]给任何人。因此美国也可以主张拥有一个法定权利,直到台湾被某些方法处置为止。是故,我们无法承认台湾的处置只是一个内政问题。」
1958年11月19日,[[英国下议院]]议员、左翼亲苏联人士[[科尼·齐利亚克斯]]向[[英国外交部]]询问[[英国政府]]目前对于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的政策,[[英国外交大臣]][[塞尔文·劳埃]]答复:「经过波茨坦宣言确认的开罗宣言只不过是一个共同目的声明,两者都是在只有一个实体自称代表中国的时候制订的。从那时以来,中国发生了内战,各国对于『谁现在代表中国政府』仍然意见分歧。台湾问题已经变成了国际问题,与若干国家都有了牵涉,不能仅靠参考开罗及波茨坦宣言来解决。」
1961年3月15日,[[日本参议院]]预算委员会开会时,[[日本外务大臣]][[小坂善太郎]]回应议员所提台湾已依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及降伏文书归属于中国的论点:「波茨坦宣言中载明开罗宣言的规定必须履行,而我方依据降伏文书,宣布将遵守波茨坦宣言。但是,所谓的降伏文书,具有的是停战协定的性质,并不具有处份领土的性质。」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池田勇人]]在访美期间,于6月21日与[[约翰·甘迺迪|甘迺迪]]在[[白宫]]进行美中日关系谈话,池田在谈话中回忆起台湾岛的法律地位未在旧金山和会中决定,日本当时只是放弃主权而已。池田反复建议,当时出席旧金山和会的所有国家再度集会,以决定台湾的法律地位。
12月15日,第十六届联合国大会英国代表团团长在[[联合国]]大会上投票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中国时,亦同时表示:「然而,我希望把话说清楚,英国[[女王陛下政府]]认为台湾岛的主权未定,并因此认为由谁在联合国代表台湾的问题也未定。我所做的支持该决议草案和修正案的投票并不损及女王陛下政府对此问题的立场。」
1961年2月2日,[[日本众议院]]外务委员会开会时,[[日本外务省|外务省]][[国际法局|条约局]]局长[[中川融]]答询台湾和澎湖的归属问题:「根据开罗宣言,美国、英国、中国三国决定将台湾及澎湖诸岛归还于中华民国。依照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日本必须履行开罗宣言条款中成为同盟国最终要求事项的部分。日本再以伏降文书接受这些条款,可以说在此即是宣告投降。不过,此投降只是日本终止战争行为的条件,其它像是最终的领土归属等等事项,须待和平条约才能确定。因此,如果和平条约中提及日本于伏降文书中须接受的条件,我认为日本不得不照单全收。但在旧金山和平会议中向日本提出的条约方案里,并无规定澎湖岛及台湾归属于中华民国,日本只是单方面放弃这两座岛的权利、权源而已。因此,当日本接受[[旧金山和平条约]]时,即变成如今这样的状态了,日本本身并未决定将这两座岛归还于中华民国。」「[[中日和约|日华条约]]中并没有可称作领土条款的规定,而是大家对于日华条约的适用范围有所理解。依照日华条约来看,日本并未表示台湾及澎湖岛归属于中华民国。」
1961年3月,日本外务省答复日本国会议员对于台湾归属问题的质询时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只具有[[停战协定|休战协定]]的性质,不具有处分领土的性质
1964年2月6日,日本[[大臣官房]][[审议官]]在[[日本众议院|众议院]]答询台湾归属问题:「关于台湾的归属问题,诚如阁下之指教,依据开罗宣言,开罗宣言的参与国表明要返还中华民国。这在波茨坦宣言中也确认了,但在最终所有权的问题上,依据[[对日和平条约]],日本仅放弃其所有权。[[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同盟国]]的见解是在将来委由同盟国决定。」
1964年2月29日,[[日本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开会时,[[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池田勇人]]答复议员[[冈田春夫]]对于[[中日和约]]与台湾归属的质询时说:「我们说得很清楚了。我方在[[旧金山和约|和平条约]]中放弃了(领土权)。这不是我们可以置喙的。所以,我们只是依据和平条约的规定,在遵守规定的同时缔结了新的[[中日和约|日华条约]]。即使是依据日华条约,也不能做出违背『依旧金山和约之决定日本已放弃(领土权)』的事情。纵使有做出决定,我们也不是以『中华民国拥有台湾领土权』的想法签订条约,条约局局长已经多次提到这点了。我们现在也是在这样的想法下执行日华条约。」
1964年4月23日,[[法国总理]][[庞毕度]]表示,台湾「脱离了日本,但没有归属于任何人」,从长远观点来说,台湾的地位是不清楚的,「这个问题有一天必须依台湾人民的意愿来决定。」
1965年10月,[[英国外交大臣]]访问[[日本]]时在一场演讲中提到:「[[英国政府]]对台湾的见解并未改变。我们认为台湾的法律地位尚未决定。同时,关于台湾将来的最终决定,希望能基于人道主义的理由,将台湾住民的意愿列入考虑。」
1966年6月23日,英国答复[[英国下议院#议员和选举|国会议员]]询问的台湾问题及其与[[联合国]]里的中国代表权之关系:「[[女王陛下政府]]认为联合国里的中国席位应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驻用。至于台湾,我们的见解是该岛屿的主权未定。」
1966年12月9日,英国答询关于台湾法律地位的政策:「[[卡拉登勋爵]]于11月28日在[[联合国大会]]解释我们就中国代表权议题的投票时,略述了我们对台湾地位的立场。其陈述的复本在图书馆里。我们仍维持『台湾岛的主权未定』的见解。」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驱逐蒋介石代表(中华民国政府);美国与盟邦有意采取「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苏(联)」的战略,加速了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外交优势上的逆转。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建交国明确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及其他相关主张,许多国家确实也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交公报中表示承认,不过也有一些国家仅在建交公报中表明「理解与尊重」(例如:日本)、「认知」(例如: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台湾的领土主张。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建政以来从未实际统治台湾;以及中华民国政府于实质统治之外,是否具有法律形式上正当统治权源仍有争议;乃至于美国与中华民国断交后,[[美国国会]]仍制定属于国内法位阶的《[[台湾关系法]]》,使得台湾地位未定论至今仍经常被援引,成为解释台湾主权地位的说法之一。
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签署的《[[上海公报]]》中也宣称「美方认知到(acknowledge)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并对此不表异议(not to challenge),支持和平解决两岸问题」(1979年签署的《建交公报》重申了美国对中国方面立场的态度,英文文本中的「acknowledge」具有多重解释〔例 "注意到" "了解" "认知" "承认"等〕; 在中文文本中, 中方〔PRC〕则以「承认」一词对应,其他人则将其解读为「认知」)。
1978年,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和平友好条约 ,亦未在条约中提及台湾的主权归属。日本的解释是,日本已经放弃台湾主权,所以无法再对台湾主权置喙。
1979年2月16日,[[日本外务省]][[北美局|美洲局]]局长兼[[国际法局|条约局]]局长[[中岛敏次郎]]在[[日本众议院|众议院]]答询台湾地位问题时说:「我国依据[[旧金山和约]]放弃了对台湾及澎湖列岛之一切权限。而那是为谁而放弃,在旧金山和约中并未规定。因此,台湾及澎湖列岛的归属在法律上并未确定,这是由于旧金山和约中并未明文规定,而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在那之后就开始出现一般常说的台湾地位问题了。」
2005年5月13日,[[日本外务大臣]][[町村信孝]]在[[日本众议院|众议院]]答询台湾归属问题时表示,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放弃台湾,[[中日和约]]的签订也承认了这一点,但放弃给哪个国家并未明确记载,因此有关台湾归属的问题应该是由[[同盟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同盟国]]决定,日本没有发言权,这是日本一贯的法律立场。
2007年9月5日,美国政府致函[[联合国秘书处]],针对[[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曾说「[[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华府消息指出,美国政府已经致函[[联合国]]总部,明确表示美国不接受这样的说法。美国在信函中表示,所谓「[[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的说法不是美国的一贯立场。而且,[[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并没有谈及「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
2008年12月19日,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发表报告:「……1945年日本战败后,台湾和澎湖因为[[军事占领|战后占领]]的目的被分配给中华民国。台湾在四年后仍然处于这种占领之下,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在共产党赢得中国大陆的[[国共内战|内战]]之后逃到台湾。」
2009年5月1日,日本驻台湾代表[[斋藤正树]]在[[国立中正大学]]的国际关系学会第二届年会上称「台湾地位未定论」是日本政府的立场,随即遭到执政的国民党政府严正的抗议与驳斥。斋藤正树于是道歉并改口称该说法为个人失言,并非日本政府的立场。但是日本政府并未对斋藤大使的发言内容提出更正。
容易与台湾地位未定论混淆的观点.
台湾地位未定论与中华民国政府观点的差异.
中华民国政府认为台湾为其实际管辖、有效统治的领土,也认为拥有[[中国大陆]]的主权。虽然[[外蒙古]]宣布独立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并行使主权,但曾历经数十年不被中华民国政府所承认。[[Wikipedia:格式手册/不要模棱两可|[何时?]]]目前以[[中国国民党]]主导的中华民国政府遇上述问题试图将土地的「治权」与「主权」分开论述,说明「主权及于整个中国,治权仅只于台澎金马」。担任[[马英九政府]]的[[陆委会]]主委[[赖幸媛]]于2014年4月也表示「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对「中国大陆及外蒙古」则将「主权」与「治权」切割开来,并以法理论述之,以做为政府的立场。但是[[中华民国政府]]对于战后「台湾地位未定论」关于台湾「主权」与「治权」分开的法理论述,意即统治不代表拥有主权的论述采取全盘否定,对「台湾」则强调「正式收复回归中华民国统治,拥有主权地位」,对[[中国大陆]]和[[南海诸岛]]也强调拥有其主权。
国家或政权的立场.
美国政府立场.
[[File:Raymond F. Burghardt on CSIS.jpg|right|250px|thumb|[[美国在台协会]](AIT)主席[[薄瑞光]]表示:「美国对台湾地位的立场,包含在美国与中国从1972年到1979年签署的《联合公报》之中,在[[公报]]中声明了美国『认知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明白表示『认知』不代表认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认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义」(引用来源:美国在台协会网站)。]]
英国政府立场.
[[英国国会下议院]]在2000年出版的外交报告中表示,英国政府对台湾的立场已在1972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中阐明。在这份公报中,英国「认知」(acknowledged)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省之立场,并「承认」(recognised)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的中国政府。
2016年2月4日,英国政府针对“英国公民”发动连署要求英国政府承认“台湾是一个国家”明确回应称,英国政府不承认“台湾是个国家”。根据1972年英国与中国签署的联合公报,“英国认知到中国的立场,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省,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
中华民国政府立场.
统治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则反对台湾地位未定论,认为「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强调战后台湾为其实际管辖、有效统治的领土,主张:
[[陈水扁政府]]的立场.
2004年,[[陈水扁]]总统向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回国访问团表示台湾地位已定,而「本国」中华民国就是台湾。2012年选举总统候选人[[蔡英文]],也提出「中华民国就是台湾」的观点。
2004年,考试院长[[姚嘉文]]表示,如今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主张,是一个错误的观念,「旧金山和约」、「日华和约」(台北和约)两个和约缔结后,台湾主权就此与日本分离,归属台湾人民,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能够以任何理由宣称对台湾澎湖享有主权,台湾地位未定状态就此结束,台湾主权独立状态开始。民主进步党[[苏贞昌]]则认为:「既然叫主权国家,本来就是独立的,不然我以前怎么当行政院长,大家怎么选总统?」
2008年,陈水扁总统表明「住民自决」与「国民主权」是台湾国家主权地位最坚实的基础,是「人民决定土地的命运」而不是「土地决定人民的命运」。一九五五年二月一日,邱吉尔首相在英国国会接受质询时特别提到无法同意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这样的说法,证明台湾领土主权的归属须经和平条约的签定才能确立。「旧金山和约」生效之前,台湾是被盟军占领的日本领土,之后台湾的法律地位并未明确归属于任何国家,而是依照「住民自决」的原则与「国民主权」的原理归属于2,300万的台湾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重申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并再次强调: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
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共同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皆不认同台湾地位未定论,其共同依据援引如下:
各方观点.
个人观点.
陈隆志的观点.
由台湾旅美[[法学家]][[陈隆志]](现任美国[[纽约法学院]]教授)与其师拉斯威尔([[Harold Lasswell]])教授合著的《Formosa, China and the United Nations》一书(1967年出版),对台湾的国际法律地位有详细的讨论。后来也与另一位同事Michael Reisman博士合著《Who Owns Taiwan: A Search for International Title》一文,在1972年3月份的耶鲁法学期刊(The Yale Law Journal)发表。这些都认为当时台湾的国际法律地位未定,至于决定的方式则是要依据[[民族自决|住民自决]]的原则,由台湾的住民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自己的前途。
陈隆志表示,同盟国在签订旧金山和约时,与会代表的共识是:台湾的归属地位虽然暂时未定,但在适当时机应依《[[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争端」与「[[人民自决]]」原则来决定。
根据陈隆志的诠释,有关台湾国际法律地位之论点大致可分为三种:
其中第二点、台湾的国际法律地位过去未定,现在仍未定。因为领土的转移须以正式的[[和平条约|国际和平条约]]为根据。美国与日本对于台湾主权的归属所采取的立场也是根据《旧金山对日和约》。直到现在,美国承认「世界只有一个中国」,但是这个中国现在并不包括台湾在内——亦即「一个中国,但不是现在」(One China, but Not Now)。
其中第三点、台湾的国际法律地位过去未定,现在已定,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台湾国家进化论)。主张者认为日本根据《旧金山对日和约》放弃后的台湾,其主权属于全体台湾人民。《[[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1条第1项均强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随著时间的经过,国内外情势的演变,台湾政治的民主化与本土化,落实[[主权在民]]的精神,使台湾由被军事占领地进化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台湾的国际法律地位由未定进化为已定。
其他人的观点.
国际法上因为国际战争造成的领土移转,须经过领土授受国家和平条约签订,胜利者才能取得合法有效统治。1895年清朝对日本在甲午战争战败后签订的《马关条约》即为讲和条约。二次大战中胜利的中华民国与战败的日本国间的和平条约——《中日和约》,一直到1952年4月28日才依照《旧金山和约》而在[[台北宾馆]]签订。《旧金山和约》第2条要求日本放弃韩国(条约中称「高丽」)、台澎、千岛列岛、南极地区、南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旧金山和约》第4条也规定日本与放弃各地间之行政当局商订特别处理办法。韩国与日本的正式和约于1965年签订、生效。而1952年的《中日和约》之所以赶在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生效之前7小时签字,是因为冷战之故,此一签字成为美国同意《旧金山和约》生效、使日本恢复主权的前提条件。《中日和约》约文第2条表达其与《旧金山和约》的子法与母法关系:「兹承认依照」《旧金山和约》第2条。该条所说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一定要回到《马关条约》第2及第5条,才知道是有关台澎领土、人民的完全主权。《中日和约》1952年8月5日生效之时,也是台澎领土法律上变更及在台湾之中华民国主权确立之时。1972年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外相[[大平正芳]]在新闻记者会上片面声明终止《中日和约》,但这就像《开罗宣言》这样的新闻公报不能片面终止《马关条约》赋予日本的台湾主权一样:台湾主权在《中日和约》签订之后,只有中华民国才有权处理。也因此,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签订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只字未提台湾。
相关观点.
[[[Wikipedia:可供查证|与来源不符]]]
完整全文出处的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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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放弃所有对福尔摩沙的权利,资格权,请求权(并未有"sovereignty"主权字样)之后,这份文件还有之后的其他任何协议文件并没有将福尔摩莎的主权转移到中国。
In article 2 of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which entered into force April 28, 1952, Japan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Neither this agreement nor any other agreement thereafter has 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 China.
2. 福尔摩沙可以说是一个领域被中华民国政府管理和占领,但并非正式承认为中华民国的一部份。
Formosa may be said to be a territory or an area occupied and administer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ut is not officially recognized as being a par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3. 此案例是在1959年10月6日判定,也就是说:包括1952年随著《旧金山和约》签署后的《中日和约》与《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并未正式确认将主权转移到中华民国。
4. 1960年Sheng v.Rogers的判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zh-cn:互联网档案馆;网际网路档案馆;互联网档案馆;互联网档案馆;]])明显的叙述:“从我们政府的观点来看,没有一份文件显示台湾的主权移转到中华民国。”
But in the view of our State Department, no agreement has '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merica and China's tumultuous relationship over the past sixty years has trapped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in political purgatory. During this time the people on Taiwan have lived without any uniformly recognized government. In practical terms, this means they have uncertain status in the world community which infects the population's day-to-day lives.
美国与中国过去60年间争吵不休之关系,让台湾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陷入政治炼狱中。在此期间,台湾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生活在无普遍承认的政府统治之下。以实务角度言之,他们在国际社会中并无确定的地位(uncertain status),已影响到这些人的日常生活。
President Carter recognize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as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and derecognized the Republic of China, located on Taiwan. See S. Kan, Cong. Research Serv., China/Taiwan: Evolution of the "One China" Policy—Key Statements from Washington, Beijing, and Taipei 1, 10 (Oct. 10, 2014). As to the status of Taiwan, the President "acknowledge[d]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id., at 39(text of U. S.–PRC Joint Communiqu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Jan. 1, 1979)), but he did not accept that claim.
卡特总统承认PRC是中国政府,且撤销对位置在台湾的ROC的承认,见(S. Kan, Cong. Research Serv., China/Taiwan: Evolution of the “One China” Pol (Oct. 10, 2014).) 对于台湾的状态,总统用「认知中国的立场」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id., at 39(text of U. S.–PRC Joint Communiqu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Jan. 1, 1979)),但他没有接受这个主张。
现今民进党的主流观点.
[[民主进步党]]和[[中国国民党]]关于台湾地位的观点大相迳庭,例如「中华民国就是台湾」与「台湾是中华民国的一省」,主权的涵义并不相同。
在解严后,国民党[[党国体制]]崩解,台湾进入民主化时期,由具有投票权的[[公民]]推动[[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修改宪法]]、[[中华民国国会在台湾之全面选举与罢免|国会全面改选]]、[[中华民国总统及副总统在台湾之公民直接选举与罢免|总统直接民选]]、[[政党轮替]]及制订《[[公民投票法]]》等[[民主化]]进程后,有观点认为现行中华民国政府的[[体制]],已经相当于通过台湾公民的认可。中华民国总统与国会议员等政府公职,也是由台湾公民以民主方式选出。
[[辜宽敏]]则认为:台湾已经是完整、独立的国家,所以目前已经没有独立的问题,只需要追求国家的正常化,是台湾下一阶段必须努力的目标;未来民进党若再赢得政权,就必须制定台湾宪法,透过新宪的制定,完成迈向[[正常国家]]最重要的一步
目前,民主进步党内的主流政治观点为:「台湾就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就是台湾」,但此种说法让许多[[独派]]与[[统派]]人士皆不表认同。
包含民主进步党在内的部分[[泛绿]]人士认为台湾在历经[[1992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国会全面改选]]以及[[1996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总统民选]]后,台湾的地位已定。但不论是主张「[[中华民国在台湾]]」,或是主张「中华民国就是台湾」的观点,皆与台湾地位未定论不符。
外部连结.
[[Category:台湾独立运动]]
[[Category:台湾海峡两岸政治关系 (1949年至今)]]
[[Category:政治理论]]
[[Category:主义]]
[[Category:国际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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