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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诉
非常上诉,是刑事诉讼之特别救济程式,主要目的为是纠正裁判错误、平反冤狱、统一法律见解之适用。原则上是为求被告之利益而设计,必须在刑事确定判决有违反法令情事且判决结果对被告不利,而判决确定的有罪被告可获得无罪、免刑、免诉等有利之谕知方可提起。 历史. 非常上诉源自于法国之「为公益而上诉」(1791年法国宪法第三篇第五章第27条),嗣后在1808年时扩大为一般违背法令的救济程序(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41、442条),后来在1959年时移植到刑事诉讼法第620、621条。日本亦仿法国立法例,于1880年颁布的治罪法第435条(明治13年太政官布告第37号)设有「非常上告」。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设有非常上诉之制度,目前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六编第441条至第448条。 对象. 非常上诉针对的对象有以下数种: 判决. 非常上诉无理由: 非常上诉有理由: 澳门. 澳门刑事诉讼法仿自葡萄牙法制亦设有非常上诉之制度,目前规定于刑事诉讼法典(第48/96/M号法令)第419条至第430条。 直至1996年法典生效之前,在澳门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例为1929年葡萄牙刑事诉讼法典。 大韩民国. 大韩民国的刑事诉讼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设有非常上诉之制度,目前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六编第441条至第447条。 参考文献.
非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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