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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
预防理论是刑罚学的重要理论之一,主张刑罚不是对犯罪的应报,而是在借由刑罚的设定,保障社会上人们的共同安全。在德国刑法学传统中,由于应报理论又被称为「绝对刑罚理论」(),因此预防理论被相应地称为「相对刑罚理论」()。 分类. 预防理论可以分为「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两大面向,每个面向又可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方法。一般预防的「一般」(general)是指「大众」;此刑罚目的旨在透过社会大众的信服或恐惧等心理作用,来减少犯罪。特别预防的「特别」(special)是指「个别犯罪人」,亦即已被送进司法机关处理的嫌犯或已定罪的犯人;此刑罚目的旨在透过对特定犯罪人的处罚或改善,来减少他们的再犯。 积极的一般预防旨在透过刑罚对大众进行教育,增进大众对刑法规范的认同,使人主动依规范行事,以此减少犯罪。消极的一般预防亦即威吓理论,旨在透过刑罚的严厉性和迅速性来警惕社会大众,使人们因害怕受罚而不敢犯罪。 积极的特别预防旨在透过对犯罪人的矫治、教化,使他将不犯罪的主流价值观内化,以此减少再犯。消极的特别预防旨在透过对(尤其是高风险的)犯罪人的(长期)监禁,使他因空间隔离而无法在社会上犯罪。 这四种预防理论并不是互斥的,而是可以互相补充。因为人类是多样的,人类遵守规范的原因也是多样的。并用多种观点才能达到最大的犯罪预防效果。
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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