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号
垦号为清朝时汉人或移民等向地方官府依法申请许可,接受官府通知领取合法垦照(开垦许可证,又称垦单、垦谕),再进行投资招佃,并开垦无主地,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成立的土地开发单位,又称垦户;而如果依据法律另外取得业主的资格时,就会称作业主、业户。
简介.
在17世纪的清朝,中国境内「无主地」土地所有权皆属清廷官方。1644年(顺治元年),清廷决议准许将州、县不属于任何人的荒地,分给流民和官兵以「屯」为单位进行耕种;只要是流民开垦者,「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 1753年(乾隆十八年),又决议准许报垦荒地手续,也就是各省布政司预先刻板印行执照,加盖印信,发给各州县,待垦户向官署报告并递交申请,经实地查看验证后发给垦照。
报垦手续通常是民众先向官府申请开荒(开垦荒地),首先必须记载开垦范围、地界。申请后,为避免纠纷,官府会约略审理检查并派人会同查勘,经实地查看无误,公告数月(五个月)而没有人持有异议,才会发给垦照。而获得该垦照的原申请人,称为垦主或垦户。该开垦的团体即为垦号。
垦照所准许开垦的土地面积通常非常广大,依照法律,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垦成农田,否则就会失效。所以,接下来垦主会招募佃农从事实际拓垦工作。假使能于秋收等规定期间内开垦成功,向官方纳粮完税,将垦成的田园向政府通知报告面积、等则,并核定赋税的数额,即完成「"报升"」程序,成为该垦地所有权人,又称业户。
地区.
台湾本岛.
清朝的台湾土地依所有权区分,主要有三类:第一种是有明确所有人的田园或土地,大多是民众拥有的熟田(常年耕种的田地);第二类是没有所有人的荒地,按照法律收归(清政府)国有;第三类是番有地,属于原住民所有。第一种地的取得必须依照正常买卖、典贌手续;第二种地必须向官府办理报垦手续,第三种地透过各种方式向番社(原住民部落)或番人(原住民)取得。移民拓垦的大多是第二、三类土地,而垦户在这些土地的拓垦权取得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垦户有独资、合资两种。独资的垦户多半为拥有大量资本(甚至拥有武装力量与火器,
以对付外来入侵者、械斗及原住民的出草猎首),例如蓝张兴垦号(蓝廷珍出资)、施长龄垦号(施世榜出资)、张振万垦号(张达京出资)(这些出资者被称作"垦首");资本比较小的垦户则组成合伙垦号,共同投资,一起承担风险,如1709年(康熙四十八年)陈赖章垦号是由陈天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网际网路档案馆;互联网档案馆;互联网档案馆;)、陈逢春、赖永和、陈宪伯、戴天枢等人或业户所组合。即使是独资垦户,大多是同一个家族的成员共同出资,有如家族公司;合资垦号有如合伙股份公司,两者的合资色彩都很明显。
垦户取得土地后,就会招来"佃户"(又称"佃人")进行开垦,事实上是一种"主佃合垦制":垦户通常并不会亲自拓垦,而是召集"佃户"进行实际开垦;"佃户"大多「"自备工本,开垦成田"」(「工」指的是劳力,「本」指的是资本)。也就是说,开垦过程中经常是"垦(垦户)佃(佃户)合作",而且真正让荒土变成良田多半是"佃人"的功劳。"佃户"将土地开垦完成后,垦户可以收取比较高的租税数额,而"佃户"只要缴付一定的额租,就可以「"永为己业"」,拥有「准所有权」,形同「实质所有权」,因此会更加全力以赴。地主、佃户为了取得各自更大的权利而各自努力开垦,因而加速了土地的开发。也因此形成"土地双重所有制",为接下来的大小租制埋下伏笔。还有,由此看来,如果称垦户制的开垦组织为"合垦制"似乎更符合实际状况。
生成维基百科快照图片,大概需要3-3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