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301报告
《特别301报告》()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年度报告,内容关于世界各国的智慧财产权保护。主要针对的是盗版软件、盗版光盘等问题。有意见认为,凌驾WTO协议,301条款为以贸易制裁为手段,干涉以对美输出为主要对象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者政府的行为。
历史.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182条(即目前19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网际网路档案馆;互联网档案馆;互联网档案馆;) U.S.C. §224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网际网路档案馆;互联网档案馆;互联网档案馆;))之规定,在301条款规范下,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救济程序(这就是《特别301报告》名字的由来),从1980年代开始对各个国家是否对于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以及是否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业部门或商人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场进入机会进行审查。每年年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都会根据年度审议结果发行一份关于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状况的年报,以让美国政府参照决定是否对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进行贸易报复。
「特别301条款」国家又分为优先指定国家()、优先观察名单()与一般观察名单(),其中美国会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对优先指定国家展开调查并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协议再决定贸易报复措施;「优先观察名单」与「一般观察名单」国家则不会面临立即报复措施或要求协商,除非美国察觉有更严重的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另若美国认为当年度某一国家有审查需要,则会再将该国增列为「不定期审查」()对象。因此,除了「优先指定国家」名单外,基本上被列入「特别 301条款」国家,对美贸易不致于产生即时性的冲击。
美国「306条款监督」制度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个组成部分。1997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创设。该制度建立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6条的基础上,授权美国政府在监督贸易伙伴国家执行知识产权协议时,若发现其没有令人满意地执行协议中的条款,则可将其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相比较于「301条款」,被列为「306条款监督国家」则可视为美国将对其实施贸易报复的「最后通牒」。根据美国贸易法规定,只要美国判定未遵守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即可被列为「306条款监督国家」,一旦被列为该等级,美国即可不经过调查和谈判自行发动包括贸易制裁在内的贸易报复措施。因此,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名单的严厉性和威胁性甚至超过了「优先指定国家」名单。
生成维基百科快照图片,大概需要3-3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