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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文化资产考古遗址类
中华民国文化资产考古遗址类,是中华民国行政院文化部审查指定的考古遗址,指蕴藏过去人类生活遗物、遗迹,而具有历史、美学、民族学或人类学价值之场域。其中可再分为文化遗物或自然遗物。考古遗址最初在1982年施行的《文化资产保存法》中,属于古迹的其中一项;2005年自古迹的范畴独立为「遗址」;2016年更名为「考古遗址」。 部分文化资产虽然名称内有遗址,但不属于此考古遗址类范畴,如属台北市市定古迹遗址类的芝山岩遗址、台东县历史建筑传统聚落类的柚仔湖聚落遗址、高雄市历史建筑传统聚落类的茂林区得乐的卡(玛雅)部落遗址。 县(市)/直辖市定考古遗址. 不含后来升格为国定考古遗址者。
中华民国文化资产考古遗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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