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单位)
甲 (单位)
甲(源自的发音)是台湾农民计算田地面积之单位,换算成公制1甲为9699平方米,或0.9699公顷,或2933.99904坪。
1甲为625平方戈(即边长25戈的正方形面积),1戈约为2.5弓,1弓为5营造尺(1营造尺约合32公分)。
起源.
荷兰单位说.
甲这个单位,出现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统治台湾时期,是台湾汉人独特的面积单位。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出版《台湾省通志稿 卷三》,引用《赤崁楼笔谈》:「自红夷至台,十亩之地,名为一甲。」根据张光裕编《台语音外来语辞典》,甲应源于「阿甲」,荷兰语「akker」(「田园」之意,相当于英文「acre」),台湾闽南人以台湾话取其尾音。
台湾单位说.
台湾史学者、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员翁佳音指出,荷兰文献清楚记载,「甲」是台湾汉人自己的话。
使用.
在台湾荷西殖民时期,甲就是土地的面积单位。郑氏王朝和清治时期也沿用了这一制度,但开垦者多使用犁为单位,一犁约等于五甲。台湾日本殖民时期之后,逐渐采用甲和日制单位坪通用。中华民国政府统治台湾后,公家文书,如土地所有权状(地契)等,全面采用公制之度量衡,面积单位改为「平方公尺」和「公顷」。但民间在习惯上,一般都使用「坪」和「甲」来表示面积,其中「坪」多用于城市、房屋面积,「甲」多用于农地和山坡地。
台湾也有许多传统地名以「甲」命名,例如九甲埔、五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