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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特区首长、俗称特首,其是“特区首长”意思;政府内部称为“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首长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政治代表。此职位创建于1999年12月20日,大致上代替澳门回归前澳门总督的职务。澳门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次。现任行政长官是贺一诚,2019年12月20日就任。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资格.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根据《》第35条,候选人必须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 根据《》第36条,任何人如有以下情况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 立法会议员如参加行政长官选举,自被确定性接纳为候选人之日至行政长官选举结果公布之日中止议员职务;如当选并获任命则自就任之日起视为丧失议员资格。 被提名的候选人须声明以个人身份参选,且在任期内不参加任何政治社团;属政治社团成员者如当选并获任命,须在就任日前公开声明已退出该社团。 产生.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由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选出,并须要获得超过选委会全体委员(2004年时数目为300人)半数选票才可以成功当选。当选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一般是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任命。自2014年起选举委员会委员数目会增至400人。 离职. 辞职.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弹劾.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1条,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在世前任行政长官. 截至年月,历任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中有2位仍在世: 参见. -{H|zh-hans:重定向;zh-hant:重新导向;}--{H|zh-cn:字符;zh-tw:字元;}--{H|zh-hans:文件; zh-hant:档案;}--{H|zh-hans:快捷方式; zh-hant:捷径;}--{H|zh-hans:项目;zh-hant:专案;zh-tw:计划;zh-hk:计划;zh-mo:计划;}--{H|zh-cn:计算机; zh-sg:电脑; zh-tw:电脑;}-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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