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指基于特定的目得对非所有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限制物权。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农育权、典权。
在中华民国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地役权、居住权亦属于用益物权。但在德国民法典或法国民法典中,这些权利属于一般役权(;;),原因是这些权利并不及于收益。
定义.
对于物而言,其真正价值在于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所有人借由掌握所有权以享有其权能所附加的经济利益,而非「所有权」的本身。用益物权的创设旨在使所有人以外之人,透过法定的方式享受「使用」和「收益」的权能,借此发挥物的经济效益,达到物之利用的最大化;至于处分权,因为涉及所有权的移转,因此不在用益物权的范围之内。而各个用益物权之间彼此是具有排他性的,无法同时共存于一物,此即昭示一人(或数人)无法在同一物上享有不同的权利。
相对的,担保物权意在确保债务清偿,权利人并不享有使用或收益的权能,其亦不具排他性,数人得就同一物设定相同的物权。
种类.
无收益权利之用益物权(在一些法律体系中不属于用益物权,属于一般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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