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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将其所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的要素包括内部的内心意思和外部的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的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心意思是表意人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而表示行为则是表意人表现在外部的客观表示行为。内心意思包括: 缺乏行为意思. 缺乏行为意思,不成立意思表示。 因物理强制、睡梦中的动作、催眠状态的言语、神经反射的举动等,均缺乏行为意思,不成立意思表示。 因精神强制而行为(如因遭胁迫而承诺),具有行为意思,成立意思表示,但已成立的意思表示可撤销。 主观上缺乏表示意思. 主观上缺乏表示意思,须经解释确定是否成立意思表示。 此时需要按照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2条)进行解释,得出结论。 主观上缺乏效果意思. 主观上缺乏效果意思,须经解释确定是否成立意思表示。 同样需要按照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2条)进行解释,得出结论。原则上采“表示主义”,例外上采“意思主义”。 意思表示的种类.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具有相对人、方式为何、直接沟通与否,可以区分为做出以下几种分类: 意思表示的瑕疵(中华民国).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以再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情形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中华民国). 就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时点,立法例上主要有下列几种: 表示主义. 表示主义,或称「表白主义」。即意思表示于表意人完成其表示之行为时即发生效力。 发信主义. 发信主义即意思表示于表意人将该意思表示发送出去后即为生效。 了解主义. 了解主义,即意思表示须待相对人了解时,使生其效力;在相对人未了解之时,则不生效力。如中华民国民法第94条规定:「对话人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到达主义. 到达主义,或称「达到主义」。即意思表示于其到达相对人之处时,使发生效力。而在此之达到,只要意思表示处于客观上相对人可得支配之范围内即可,而不限于一定要交付到当事人手中,也不论当事人是否阅读与否。依台湾民法第95条第1项之规定:「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时或先时到达者,不在此限 。」可知,台湾民法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的是「到达主义」。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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