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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监察
重定向;重新导向;字符;字元;文件; 档案;快捷方式; 捷径;项目;专案;计划;计划;计划;计算机; 电脑; 电脑; 通讯监察(俗称监听),指国家基于犯罪侦查或国家安全所需要,依法对公民私密性的通讯予以拦截、读取、调阅相关资讯的刑事侦查行为,学说上有认为属于强制处分的一种。由于监听对人民的隐私权及秘密通讯自由构成重大侵害,一般法治国家普遍对监听皆有严格规范,包括事前需声请法院许可、或事后陈报法院核准等。如果国家机关未依法进行通讯监察,亦将影响其所监听而得的内容,是否得作为证据以供法院判决使用。 各地情况. 在台湾,监听的法律依据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简称「通保法」)。依通保法第5条规定,原则上仅限侦查最低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才可以实施通讯监察,但是基于侦查实务考量,例外地允许侦查某些最低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时也可以实施监听(即「重罪原则」)。监听前必须先有事实认为监听对象可能涉嫌犯罪(必要性原则),且需遵守「令状原则」,除紧急情况外需声请法院核发通讯监察书(俗称监听票),始为适法。 执行 违法监察 依《通保法》规定,违法监察他人通讯者,将负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另外,侦查机关未依法监察者,其监听内容将可能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参见:刑事诉讼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网际网路档案馆;互联网档案馆;互联网档案馆;)第158条之4)
通讯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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