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
律政司司长(,缩写作 SJ),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三位司长级官员之一,主管律政司(--
),专门负责香港特区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并负有对香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等;亦兼任: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委员、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扑灭罪行委员会副主席。
香港律政司之职能,如外国之检察机关,司长亦等同检察总长一样。
司长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律政司司长是三位能于行政长官离港、休假或出缺时署任的政府官员之一,在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之后。2015年至今,律政司司长曾三次出任署理行政长官。而律政司司长休假、出缺或缺勤,会由律政司副司长署任。律政司副司长休假、出缺或缺勤由律政司年资最长的部门主管署任。
历史.
香港英治时期称为律政司(英语:Attorney General),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员,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亦是香港立法局当然官守议员(至1995年)及行政局当然议员,是香港主权移交前夕唯一仍然由非华人担任之司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律政署 (英语:Legal Department),又称律政司署(英语: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此职位改称为「律政司司长」,主管部门改称「律政司」,基本职权不变;但根据《香港基本法》,行政会议不设当然成员。
2002年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推行高官问责制,该职位由公务员改为政治任命。根据政府架构,律政司司长为所有检控决定负上最终责任,日常检控决定由刑事检控科代劳,也可要求查看法律意见,以及要求下属更改检控决定。
福利及待遇.
律政司司长会获编配律政司司长官邸,位于香港岛施勋道19号。律政司司长坐驾的专用车牌是「SJ」,是英文「Secretary for Justice」的缩写。律政司司长月薪为港币346,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