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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
拘役 拘役在法律中指比有期徒刑期间短、用来处罚情节轻微的犯罪的自由刑,不同于行政罚的拘留。 中华民国刑法.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3条,拘役是主刑的一种,期间是1日以上、60日未满;但遇有加重时,得加至120日。《中华民国刑法》对于拘役的其他重要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拘役也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期限为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1-2日;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实际上,由于拘役的期限短,一般都是在判决前羁押的看守所内完成刑期。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应判处拘役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被批准逮捕的,一般是在刑事拘留期间直接提请公诉;或者对应判处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如果法院刑事审判对取保候审状态的被告人判决拘役,则直接收监执行。
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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